時間:2020年12月23日 10:21:13 中財網 |
原標題:
易方達裕惠:
易方達裕惠回報定期開放式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易方達
裕惠回報定期開放式混合型發起式
證券投資基金
更新的
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易方達裕惠回報定期開放式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由易方
達裕惠回報
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轉換運作方式、變更基金類別及修改其他相關事項而來。
《關於
易方達裕惠回報
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轉換運作方式、變更基金類別及修
改
其他相關
事項的議案》經
201
4
年
8
月
18
日
易方達裕惠回報
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自
201
4
年
8
月
18
日起,由《
易方達裕惠回報
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修訂而成的《
易方達裕惠回報定期開放式混合型發起
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
證監會
註冊
,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
註冊
,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
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
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本基金
的
投資
範圍
包括
固定收益類
資產
、股票、權證等
。
投資人
通過
非直銷銷售機構
或本公司網上交易系統
首次
申
購的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
1
元
,
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限額均
為人民幣
1
元。
通過本公司直銷中心首次
申
購的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
1,00
0,000
元
,追
加申購單筆最低
限額
為人民幣
1,000
元。
投資人在投資本基金前,請認真閱讀
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和基金產品資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認識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和產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
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對認購
(
或申購
)
基金的意願、時機、數量等投資行為作出獨立
決策,獲得基金投資收益,亦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投資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風
險包括:因整體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市場價格產生影響的市場風險,流動
性風險
(包括但不限於特定投資標的流動性較差風險、巨額贖迴風險、啟用擺動定價或側
袋機制等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帶來的風險等)
,
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風險特徵的表
述
與銷售機構對基金的風險評級可能不一致的風險,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產生
的基金管理風險,以及基金
合同終止的風險
,等等。
此外,本基金的
特有風險,包括基金
份額持有人在封閉運作期期間無法變現的風險、發生巨額贖回而贖回款項面臨延緩支付或
者終止基金合同的風險、特定情形下基金合同終止的風險、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科創板
股票、存託憑證等品種,可能給本基金帶來額外風險,等等。
本基金為
混合型
發起式
基金,
基金整體的長期平均風險和預期收益率理論上低於股票型基金、高於
債券基金和
貨幣市場
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後,
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此外,本基金以
1
.00
元初始面值進行募集,在市場波動等因素的影響下,存在單位份額淨值跌破
1
.00
元初始面
值的風險。
基金不同於銀行儲蓄,基金投資人有可能獲得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損失本金。投資
有風險,投資人在進行投資決策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及《基金合同》。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說明書對基金合同及託管協議修訂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相關信息進行更新,相關信息更新截止日為
2020
年
12
月
18
日。除非另有說明,本招募說
明書其他所載內容截止日為
2020
年
6
月
16
日
,
有關財務數據截止日為
2020
年
3
月
31
日
,
淨值表現截止日為
20
20
年
6
月
30
日
。(本報告中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目錄
一、緒言
................................
............................
1
二、釋義
................................
............................
2
三、基金管理人
................................
......................
6
四、基金託管人
................................
.....................
19
五、相關服務機構
................................
...................
22
六、基金的歷史沿革
................................
.................
24
七、基金的存續
................................
.....................
25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
................................
...........
26
九、基金的轉換
................................
.....................
34
十、基金的轉託管、非交易過戶、凍結、解凍
與質押
.....................
39
十一、基金的投資
................................
...................
40
十二、基金的業績
................................
...................
50
十三、基金的財產
................................
...................
52
十四、基金資產的估值
................................
...............
53
十五、基金的
收益分配
................................
...............
57
十六、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
.............
59
十七、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
61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2
十九、側袋機制
................................
.....................
67
二十、風險揭示
................................
.....................
69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
清算
.......................
74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
.........
76
二十三、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
.....
89
二十四、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
....
106
二十五、其他應披露事項
................................
............
107
二十六、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
108
二十七、備查文件
................................
..................
109
一、
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
以下簡稱《基金法》
)
、《證券
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
以下簡稱《運作辦法》
)
、《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
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
以下簡稱《銷
售辦法》
)
、《
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
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
)
、《證
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
5
號
<
招募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
>
》、《
易方達
裕惠回報
定期開放式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
(
以下簡稱基金合同
)
及其它有關規定等編
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
並對其
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
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
註冊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
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
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
受,並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慾了解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二、釋義
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有如下含義: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達
裕惠回報定期開放式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託管人:指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易方達
裕惠回報定期開放式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
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
、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易方達
裕惠回報定期開放
式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
、招募說明書:指《易方達
裕惠回報定期開放式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
書》及其更新
7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
易方達裕惠回報定期開放式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8
、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
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
會議通過,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
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0
、《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3
年
3
月
15
日頒布、同年
6
月
1
日實施的《證券投
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
1
、《信息披露辦法》:
指中國證監會
2019
年
7
月
26
日頒布、同年
9
月
1
日實施的《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
2
、《運作辦法》:
指中國證監會
2004
年
6
月
29
日頒布、同年
7
月
1
日實施的《證券投
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
3
、
《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
2017
年
8
月
31
日頒布、同年
10
月
1
日實施的《公開
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
4
、
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
5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
/
或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1
6
、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
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
7
、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
8
、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並
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1
9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
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0
、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
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
1
、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
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
2
、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
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
3
、銷售機構:指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
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
業務的機構
2
4
、
直銷機構:指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5
、非
直銷銷售機構:指
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
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
6
、
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
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
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
7
、登記機構:指辦理註冊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託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
8
、基金帳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2
9
、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買賣基金
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3
1
、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產清算完畢,
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
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
過
3
個月
3
3
、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
4
、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5
、
T
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
或
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3
6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個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為自然數
3
7
、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
或
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
8
、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
或
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
9
、《業務規則》:指《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0
、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
1
、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
份額的行為
4
2
、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
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
3
、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
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額的行為
4
4
、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
銷售機構的操作
4
5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扣款
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帳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
6
、巨額贖回:指本基金
單個
開放日
內
基金淨贖回申請
(
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
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
)
超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的
20
%
4
7
、元:指人民幣元
4
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
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4
9
、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
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0
、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
1
、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
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
2
、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
額淨值的過程
5
3
、
指定媒介
:
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指定網際網路網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
4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5
5
、運作期:指包含「封閉運作期」和「開放運作期」在內的本基金的運作期
5
6
、封閉運作期:指本基金採取封閉方式運作的期間,在封閉運作期內本基金不開放申
購與贖回等業務
5
7
、開放運作期:指本基金採取開放方式運作的期間,在開放運作期內本基金開放申購、
贖回等業務
5
8
、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
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
10
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
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
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59
、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帳戶分離至一個專門帳戶進行處
置清算,目的在於有效隔離並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
對待,屬於流動性風險管理工
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帳戶稱為主袋帳戶,專門帳戶稱為側袋帳戶
60
、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
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餘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
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
1、基金管理人: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寶華路
6
號
105
室-
42891
(集中辦公區)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珠江東路30號
廣州銀行大廈40-43樓
設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劉曉豔
聯繫電話:4008818088
聯繫人:李紅楓
註冊資本:13,244.2萬元人民幣
2
、股權結構:
股東名稱
出資比例
廣東粵財信託有限公司
22.6514
%
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
盈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22.6514
%
廣東省廣晟資產經營有限公司
15.1010
%
廣州市廣永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
7.5505
%
珠海祺榮寶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1.5087
%
珠海祺泰寶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1.6205
%
珠海祺豐寶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1.5309
%
珠海聚萊康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1.7558
%
珠海聚寧康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1.4396
%
珠海聚弘康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1.5388
%
總
計
100
%
(
二
)
主要人員情況
1
、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詹餘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長。曾任
中國平安保險公司證券部研究諮詢室總經理
助理,
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研究諮詢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國債部副總經理(主持工
作)、資產管理部副總經理、資產管理部總經理,
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管理部副
總經理(主持工作),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投資部資產配置處處長、投資部副主任、境
外投資部主任、投資部主任、證券投資部主任。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易方
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
劉曉豔女士,經濟學博士,副董事長、總裁。曾任
廣發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投資理財部副
經理、基金經
理、基金投資理財部副總經理,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員、監察部總經
理、市場部總經理、總裁助理、副總裁、常務副總裁,易方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
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長。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總裁,易方
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周澤群先生,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
EMBA
),董事。曾任珠海粵財實業有限公司
董事長,粵財控股(北京)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廣東粵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總經理助
理、辦公室主任,廣東粵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廣東粵財投資
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中航通用飛機有限責任公司副董事長。
秦力先生,經濟學博士,董事。曾任
廣發證券投資銀行部常務副總經理、投資理財部總
經理、資金營運部總經理、規劃管理部總經理、投資自營部總經理、公司總經理助理、副總
經理,廣東金融高新區股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長,
廣發證券資產管理(廣東)有限公司
董事長。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常務副總經
理,廣發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長。
陳志輝先生,管理學碩士,董事。曾任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廣州分所高級審計員,美的集
團稅務總監,寧波盈峰股權
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聯席總裁。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盈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資財中心副總監,深圳市盈峰環保產業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監事,廣東順德盈峰網際網路產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監事,廣東神華保險代理有限公司董
事,西安高新盈峰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潘文皓先生,經濟學碩士,董事。曾任勁牌有限公司資金管理部綜合分析員,雲南錫業
股份有限公司證券部業務主管、證券事務代表、證券部主任、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董事,
雲南華聯鋅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辦公室主任、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雲錫(深圳)融資
租賃公司董事長
,西藏巨龍銅業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董事,
廣晟有色金屬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會秘書。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廣東省廣晟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資本運營部副
部長(主持工作),廣東南粵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獨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講師,美國加州高溫橡
膠公司市場部經理,美國加州大學講師,美國南加州大學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學副教授,
中歐國際工商學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學院教授。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中歐國際工商學院教授,復星旅遊文化集團(開曼)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上海匯招信息技術
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卡恩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譚勁松先生,管理學博士(會計學),獨立董事。曾任邵陽市財會學校教師,中山大學
管理學院助教、講師、副教授。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中
山大學管理學院
教授,中遠海運特種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上海萊士血液製品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珠海華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廣州恆運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中國南方
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廣州環保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玉山銀行(中國)有限
公司獨立董事,廣東粵財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中新廣州知識城投資開發有限公
司監事,美的置業控股有限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
中信證券華南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莊偉燕女士,法學博士,獨立董事。曾任廣東省婦女聯合會幹部,廣東鴻鼎律師事務所
主任,廣東廣悅鴻鼎律
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廣東
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廣東省建築科學研究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華農
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劉發宏先生,工商管理碩士,監事會主席。曾任天津商學院團總支書記兼政治輔導員、
人事處幹部,海南省三亞國際奧林匹克射擊娛樂中心會計主管,三英(珠海)紡織有限公司
財務主管,珠海市餅業食品有限公司財務部長、審計部長,珠海市國弘財務顧問有限公司項
目經理,珠海市迪威有限公司會計師,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限公司財務總監,珠海格力集
團(派駐下屬企業)財務總
監,珠海市國資委(派駐國有企業)財務總監,
珠海港置業開發
有限公司總經理,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廣東粵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審計部總經理,
廣東粵財信託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書記。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會主席,廣東
粵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黨委辦主任、人力資源部總經理,廣東粵財信託有限公司董事。
董志鋼先生,法學學士,監事。曾任中國
建設銀行廣東省分行法律事務部科員、脫鉤辦
法律事務室副經理、中農信託管辦任經理,中
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廣州辦事處處置辦處置業
務部經理,廣東卓信律師事務所律師,廣東合邦律師事務所律師,廣
東省粵科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總經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廣州市廣永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董
事長,廣州廣永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廣州廣永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總
經理。
廖智先生,經濟學碩士,監事。曾任廣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達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綜合管理部副總經理、人力資源部副總經理、市場部總經理、網際網路金融部總經
理、綜合管理部總經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總裁助理、行政管理部總經理,
廣東粵財網際網路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鄧志盛先生,經濟學研究生,監事。曾任廣東證監會信
息部部長,中國證監會廣州證管
辦機構二處處長,金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綜合管理部總
經理、董事會秘書。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行政總監、黨群工作部總經理。
劉煒先生,工商管理碩士(
EMBA
)、法學碩士,監事。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
察部監察員、上海分公司銷售經
理、市場部總經理助理、人力資源部副總經理、綜合管理部
總經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人力資源部總經理。
馬駿先生,工商管理碩士(
EMBA
),常務副總裁。曾任君安證券有限公司營業部職員,
深圳眾大投資有限公司投資
部副總經理,
廣發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研究員,易方達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經理、固定收益部總經理、現金管理部總經理、固定收益總部總經理、總裁助理、
固定收益投資總監、固定收益首席投資官,易方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現任易方達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常務副總裁、固定收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
限公
司董事長、人民幣合格境外投資者(
RQFII
)業務負責人、證券交易負責人員(
RO
)、就證券
提供意見負責人員(
RO
)、提供資產管理負責人員(
RO
)、固定收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產
品審批委員會委員。
吳欣榮先生,工學碩士
,常務副總裁。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員、投資管理
部經理、基金經理、基金投資部副總經理、研究部副總經理、研究部總經理、基金投資部總
經理、公募基金投資部總經理、權益投資總部總經理、總裁助理、權益投資總監,易方達國
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務副總裁、權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
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陳彤先生,經濟學博士,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曾任中國經濟開發信託投資公司成
都營業部研發部副經理、交易部經理、研發部經理、證券總部研究部行業研究員,易方達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場拓
展部主管、基金經理、市場部華東區大區銷售經理、市場部總經理助
理、南京分公司總經理、成都分公司總經理、上海分公司總經理、總裁助理、市場總監。現
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易方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張南女士,經濟學博士,督察長。曾任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科員、副處長,易方
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場拓展部副總經理、監察部總經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長。
範嶽先生,工商管理碩士,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曾任中國
工商銀行深圳分行國際
業務部科員,深圳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公室經理、國際部經理
,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
理主任、上市部副總監、基金債券部副總監、基金管理部總監,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指數投資決策委員會
委員。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碩士(
EMBA
),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曾任
招商銀行總行人
事部高級經理、
企業年金中心副主任,浦東發展銀行總行企業年金部總經理,長江養老保險
公司首席市場總監,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養老金業務總監。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
關秀霞女士,工商管理碩士、金融學碩士,副總經理級高
級管理人員。曾任
中國銀行(香
港)有限公司分析員,
Daniel Dennis
高級審計師,美國道富銀行公司內部審計部高級審計
師、美國共同基金業務風險經理、亞洲區(除日本外)機構服務主管、亞洲區(除日本外)
副總裁、大中華地區董事總經理、大中華地區高級副總裁、中國區行長。現任易方達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
陳榮女士,經濟學博士,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曾任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統計研
究處科員,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運作支持部經理、核算部總經理助理、核算部副總經理、
核算部總經理、投資風險管理部總經理、總
裁助理、董事會秘書、公司財務中心主任。現任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易方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監事,易方達海外投資(深圳)有限公司監事。
張坤先生,理學碩士,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業研
究員、基金經理助理、研究部總經理助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
理人員、權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基金經理。
陳麗園女士,管理學碩士、法律碩士,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監察部監察員、監察部總經理助理、監察部
副總經理、監察部總經理,監察與合規
管理總部總經理兼合規內審部總經理,易方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胡劍先生,經濟學碩士,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債券
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負責人、固定收益總部總經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
部總經理、固定收益投資部總經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
固定收益投資業務總部總經理、固定收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基金經理。
張清華先生,物理學碩士
,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曾任晨星資訊(深圳)有限公司
數量分析師,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員,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經理、固定收益
基金投資部總經理、混合資產投資部總經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
管理人員、多資產投資業務總部總經理、固定收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基金經理。
馮波先生,經濟學碩士,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曾任廣東發展銀行行員,易方達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場拓展部研究員、市場拓展部副經理、市場部大區銷售經理、北京分公司
副總經理、行業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研究部總經理助理、研究部副總經
理。現任易方達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研究部總經理、權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基
金經理。
陳皓先生,管理學碩士,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業
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投資一部總經理助理、投資一部副總經理、投資經理。現任易方達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投資一部總經理、權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
基金經理。
2
、基金經理
胡劍先生,經濟學碩士。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債券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固
定收益研究部負責人、固定收益總部總經理助理、易方達中債新綜合債券指數發起式證券投
資基金(
LOF
)基金經理(自
2012
年
11
月
8
日至
2014
年
3
月
28
日)、易方達純債債券型證
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13
年
4
月
22
日至
2015
年
3
月
13
日)、
易方達永旭添利定期開
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13
年
4
月
22
日至
2015
年
3
月
13
日)、易方達純債
1
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13
年
7
月
30
日至
2015
年
3
月
13
日)、
易方達裕景添利
6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16
年
4
月
12
日至
2018
年
2
月
9
日)、易方達瑞智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17
年
6
月
21
日至
2019
年
7
月
2
日)、易方達瑞興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17
年
6
月
23
日至
2019
年
7
月
2
日)、易方達瑞祥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18
年
1
月
19
日至
2019
年
7
月
2
日)、易方達高等級信用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17
年
3
月
7
日至
2019
年
9
月
17
日)、易方達瑞祺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
理(自
2018
年
1
月
29
日至
2019
年
10
月
16
日)、易方達瑞財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
理(自
2016
年
2
月
4
日至
2019
年
11
月
7
日)、
易方達豐惠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17
年
3
月
24
日至
2020
年
6
月
8
日)。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
人員、固定收益投資部總經理、固定收益研究部總經理、固定收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易
方達穩健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12
年
2
月
29
日起任職)、易方達信用債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13
年
4
月
24
日起任職)、
易方達裕惠回報
定期開放式
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13
年
12
月
17
日起任職)、易方達瑞富靈活配置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17
年
5
月
12
日起任職)、易方達
3
年封閉運作戰略配
售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LOF
)基金經理(自
2018
年
7
月
5
日起任職)、易方達歲
豐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19
年
1
月
4
日起任職)、
易方達恆利3
個月定期
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19
年
4
月
4
日起任職)、
易方達恆益定期開
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19
年
7
月
12
日起任職)、
易方達恆盛3
個月
定期開放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19
年
9
月
6
日起任職)、
易方達富惠純
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19
年
11
月
2
日起任職)、易方達中債
3
-
5
年期國債
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20
年
3
月
10
日起任職)、易方達中債
7
-
10
年期國開行債
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20
年
3
月
10
日起任職)、
易方達恆惠定期開放債券型
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20
年
7
月
9
日起任職)。
李一碩先生,經濟學碩士。曾任瑞銀證券有限公司研究員,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研究
員,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
定收益研究員、
易方達瑞景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經理(自
2016
年
8
月
6
日至
2019
年
7
月
2
日)、
易方達新利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
金基金經理(自
2017
年
3
月
7
日至
2019
年
7
月
2
日)、易方達新享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
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17
年
3
月
7
日至
2019
年
7
月
2
日)、
易方達富惠純債債券型證券投
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17
年
2
月
15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
日)、易方達聚盈分級債券型發起
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19
年
1
月
4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7
日)、
易方達恆惠定期開
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經理(自
2018
年
6
月
26
日至
2020
年
7
月
8
日)、易方達
新利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易方達新享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經理助理、
易方達裕如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易方達瑞祥靈活配
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易方達瑞興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
理、易方達瑞智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
易方達恆益定期開放債券型發
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易方達瑞祺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
易方達豐惠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現任易方
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資
部總經理助理、
易方達永旭添利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14
年
7
月
12
日起任職)、易方達純債
1
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15
年
3
月
14
日
起任職)、
易方達裕如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17
年
12
月
30
日起任職)、
易方達恆信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18
年
3
月
27
日起任職)、
易方達安源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19
年
5
月
28
日起任職)、易方達年
年恆夏純債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自
2019
年
7
月
11
日起任職)、
易方達恆益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19
年
9
月
18
日起任職)、
易方達年年恆秋純債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19
年
10
月
31
日起任職)、易方達年年恆春純債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20
年
4
月
27
日起任職)、易方達穩健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易方達中
債新綜合債券指數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LOF
)基金經理助理、易方達信用債債券型證券投
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
易方達裕惠回報定期開放式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
金基金經理助理、
易方達瑞富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
易方達恆興3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
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
易方達富惠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易
方達恆惠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
胡文伯先生,金融數學碩士。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部高級研究員、
易方達鑫轉增利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易方達鑫轉招利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經理助理、
易方達新利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易方達新享靈活配置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
易方達瑞景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
易方達瑞智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易方達瑞興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
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易方達瑞祥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易方達瑞祺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易方達聚盈分級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經理助理、
易方達豐惠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易方達穩健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
易方達裕惠回報定期開放式混合型發起
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
易方達裕如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助理、易
方達瑞財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易方達瑞富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經理助理、易方達鑫轉添利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
易方達安盈回報混
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
易方達瑞和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
易方達瑞信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易方達雙債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
金基金經理助理、
易方達永旭添利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易方達中債
新綜合債券指數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LOF
)基金經理助理、易方達信用債債券型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經理助理、易方
達純債
1
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易方達高
等級信用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
易方達富惠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
理助理、
易方達恆益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
易方達恆信定期開
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
易方達恆惠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
金基金經理助理、
易方達恆利3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易
方達安源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易方達年年恆夏純債一年定期開放債券
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
易方達裕景添利
6
個月
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經理助理、
易方達裕祥回報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易方達年年恆秋純債一
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
3
、固定收益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包括:馬駿先生、胡劍先生、張清華先生、王曉晨
女士、袁方女士、劉朝陽女士、祁廣東先生。
馬駿先生,同上。
胡劍先生,同上。
張清華先生,同上。
王曉晨女士,經濟學碩士。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債券交易員、債券
交易主管、固定收益總部總經理助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資部副總經理、易方達貨幣市場基金
基金經理、易方達保證金收益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經理、易方達保本一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經理、易方達新鑫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易方達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經理、
易方達恆益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易方達中債
3
-
5
年期
國債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易方達中債
7
-
10
年期國開行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經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投資部副總經理、易方達增強回報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易方達投資級信用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易方達中債新
綜合債券指數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LOF
)基金經理、易方達雙債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經理、
易方達恆安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易方達富財純債債券
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易方達安瑞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易方達中債
1
-
3
年國開行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易方達中債
3
-
5
年國開行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經理、
易方達恆興3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經理、易方達中債
1
-
3
年政策性金融債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易方達中債
3
-
5
年政策性金融債指數證券
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經理、就證券提供意見負責人員
(
RO
)、提供資產管理負責人員(
RO
)、固定收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
袁方女士,工學碩士。曾任中慧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資產評估師,湘財證券有限責任
公司投資經理,泰康人壽保險公司投資經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固定收益總
監,泰康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年金投資部高級投資經理、執行總監,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投資部總經
理助理、固定收益總部總經理助理、固定收益機構投資部總經理、
固定收益專戶投資部總經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年金投資部總經理、投資經理。
劉朝陽女士,經濟學碩士。曾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員、債券交易員、
宏觀策略高級研究員、基金經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金管理部總經理、易方達
財富快線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經理、易方達易理財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經理、易方達天天理財貨
幣市場基金基金經理、易方達安悅超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祁廣東先生,經濟學碩士。曾任申銀萬國證券固定收益總部助理分析師、交易
員、助理
投資經理,申銀萬國投資管理(亞洲)有限公司基金經理,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固定收益部主管、投資經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經理、易方達中短期美元
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QDII
)基金經理,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國際固定收益
部總經理、就證券提供意見負責人員(
RO
)、提供資產管理負責人員(
RO
)、固定收益投資決
策委員會委員、基金經理。
4
、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
三
)
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
、依法募集
資金,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和登記事宜
;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
、對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
、編制季度
報告
、
中期報告
和年度報告;
7
、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
信息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
、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
、
按照規定
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
、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
四
)
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現行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
監會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
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行為發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證券法》、《基金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內部
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發生:
(1)
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
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
利用基金財產
或職務之便
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人
牟
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
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6)
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
的交易活動;
(7)
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
律、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
越權或違規經營;
(2)
違反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
(3)
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
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
拒絕、幹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
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7)
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洩漏
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
劃等信息;
(8)
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擾亂市場秩序;
(9)
貶損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1)
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
資基金人員形象;
(12)
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4
、基金經理承諾
(1)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
牟
取利益;
(3)
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洩
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
計劃等信息;
(4)
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
五
)
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為保證公司規範化運作,有效地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促進公司誠信、合法、有效經營,
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維護公司及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學、嚴
密、高效的內部控制體系。
1
、公司內部控制的總體目標
(1)
保證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合法合規性;
(2)
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3)
實現公司穩健、持續發展,維護股東權益;
(4)
促進公司全體員工恪守職業操守,正直誠信,廉潔自律,勤勉盡責;
(5)
保護公司最重要的資本:公司聲譽。
2
、公司內部控制遵循的原則
(1)
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必須覆蓋公司的所有部門和崗位,滲透各項業務過程和業務
環節,並普遍適用於公司每一位職員;
(2)
審慎性原則:內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範各種風險,公司組織體系的構成、內部管
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範風險、審慎經營為出發點;
(3)
相互制約原則:公司設置的各部門、各崗位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4)
獨立性原則:公司根據業務的需要設立相對獨立的機構、部門和崗位;公司內部部
門和崗位的設置必須權責分明;
(5)
有效性原則:各種內部管
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權威性,應是所有員工嚴格遵守的行動
指南;執行內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擁有超越制度或違反規章的權力;
(6)
適時性原則:內部控制應具有前瞻性,並且必須隨著公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經
營理念等內部環境的變化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等外部環境的改變及時進行相應的修
改和完善;
(7)
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力
爭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3
、內部控制的制度體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備、有效並易於執行的制度體系。公司制度體系由不同
層面的制度
構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為四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公司章程;第二個層面是公司內部控制
大綱,它是公司制定各項規章制度的基礎和依據;第三個層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個
層面是公司各機構、部門根據業務需要制定的各種制度及實施細則等。它們的制訂、修改、
實施、廢止應該遵循相應的程序,每一層面的內容不得與其以上層面的內容相違背。公司重
視對制度的持續檢驗,結合業務的發展、法規及監管環境的變化以及公司風險控制的要求,
不斷檢討和增強公司制度的完備性、有效性。
4
、關於授權、研究、投資、交易等方面的控制點
(1)
授權制度
公司的授權制度貫穿於整個公司活動。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必須充分履行
各自的職權,健全公司逐級授權制度,確保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各項經濟經營業
務和管理程序必須遵從管理層制定的操作規程,經辦人員的每一項工作必須是在業務授權範
圍內進行。公司重大業務的授權必須採取書面形式,授權書應當明確授權內容和時效。公司
授權要適當,對已獲授權的部門和人員應建立有效的評價和反饋機制,對已不適用的授權應
及時修改或取消授權。
(2)
公司研究業務
研究工作應保持獨立、客觀,不受任何部門及個人的不正當影響;建立嚴密的研究
工作
業務流程,形成科學、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資產品備選庫制度,研究部門根據投資產品
的特徵,在充分研究的基礎上建立和維護備選庫。建立研究與投資的業務交流制度,保持暢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報告質量評價體系,不斷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資業務
基金投資應確立科學的投資理念,根據決策的風險防範原則和效率性原則制定合理的決
策程序;在進行投資時應有明確的投資授權制度,並應建立與所授權限相應的約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嚴格的投資禁止和投資限制制度,保證基金投資的合法合規性。建立投資風險
評估與管理制度,將重點投資限制在
規定的風險權限額度內;對於投資結果建立科學的投資
管理業績評價體系。
(4)
交易業務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資指令通過集中交易室完成;應建立交易監測系統、
預警系統和交易反饋系統,完善相關的安全設施;集中交易室應對交易指令進行審核,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製度,確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記錄應完善,並及時進行反饋、核對和
存檔保管;同時應建立科學的投資交易績效評價體系。
(5)
基金會計核算
公司根據法律法規及業務的要求建立會計制度,並根據風險控制點建立嚴密的會計系統,
對於不同基金、不同客戶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公司通過覆核制度、憑證制度、合理的估值
方法和估值程序等會計措施真實、完整、及時地記載每一筆業務並正確進行會計核算和業務
核算。同時還建立會計檔案保管制度,確保檔案真實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證公開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公司設立了
信息披露負責人,並建立了相應的程序進行信息的收集、組織、審核和發布工作,以此加強
對信息的審查核對,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加強對信息披露的檢查和評
價,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改進辦法。
(7)
監察與合規管理
公司設立督察長,經董事會聘任,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根據公司
監察與合規管理
工作的
需要和董事會授權,督察長可以列席公司相關會議,調閱公司相關檔案,就內部控制制度的
執行情況獨立地履行檢查、評價、報告、建議職能。督察長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公司
內部控制執行情況,董事會對督察長的報告進行審議。
公司設立監察合規管理部門開展監察與合規管理工作,並保證監察合規管理部門的獨立
性和權威性。公司明確了監察合規管理部門及內部各崗位的具體職責,嚴格制訂了專業任職
條件、操作程序和組織紀律。
監察合規管理部門強化內部檢查制度,通過定期
或不定期檢查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
促使公司各項經營管理活動的規範運行。
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充分重視和支持
監察與合規管理
工作,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內
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5
、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1)
本公司承諾以上關於內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實、準確;
(2)
本公司承諾根據市場變化和公司業務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託管人
(一)基本情況
名稱: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東路
154
號
辦公地址:上海銀城路
167
號興業大廈
4
樓(資產託管部辦公地址)
法定
代表人:高建平
註冊日期:
1988
年
8
月
22
日
註冊資本:
207.74
億元人民幣
託管部門聯繫人:龔小武
電話:(
021
)
62677777*212056
傳真:(
021
)
62159217
(二)發展概況及財務狀況
興業銀行成立於
1988
年
8
月,是經國務院、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業
銀行之一,總行設在福建省福州市,
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股
票代碼:
601166
),註冊資本
207.74
億元。開業三十多年來,
興業銀行始終堅持「真誠服務,
相伴成長」的經營理念,致力於為客戶提供全面
、優質、高效的金融服務。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興業銀行資產總額達
6.71
萬億元,實現營業收入
1582.87
億元,全年實現歸屬於
母公司股東的淨利潤
606.20
億元。
(三)託管業務部的部門設置及員工情況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設資產託管部,下設綜合管理處、市場處、委託資產管理處、
產品管理處、稽核監察處、運行管理處、養老金管理中心等處室,共有員工
100
餘人,業務
崗位人員均具有基金從業資格。
(四)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託管資格。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
證監基金字
[2005]74
號。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我行共託管證券投資基金
315
只,託管
基金的基金資產淨值合計
13026.55
億元,基金份額合計
12543.76
億份
(五)基金託管人的內部風險控制制度說明
1
、內部控制目標
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託管業務的法律法規、行業監管規章和行內有關管理規定,守法經營、
規範運作、嚴格監察,確保業務的穩健運行,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信息的真
實、準確、完整、及時,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
法權益。
2
、
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興業銀行基金託管業務內部風險控制組織結構由
興業銀行審計部、資產託管部內設稽核
監察處及資產託管部各業務處室共同組成。總行審計部對託管業務風險控制工作進行指導和
監督;資產託管部內設獨立、專職的稽核監察處,配備了專職內控監督人員負責託管業務的
內控監督工作,具有獨立行使監督稽核工作職權和能力。各業務處室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實施
具體的風險控制措施。
3
、內部風險控制原則
(1)
全面性原則:風險控制必須覆蓋基金託管部的所有處室和崗位,滲透各項業務過程
和業務環節;風險控制責任應落實到每一業
務部門和業務崗位,每位員工對自己崗位職責範
圍內的風險負責。
(2)
獨立性原則:資產託管部設立獨立的稽核監察處,該處室保持高度的獨立性和權威
性,負責對託管業務風險控制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3)
相互制約原則:各處室在內部組織結構的設計上要形成一種相互制約的機制,建立
不同崗位之間的制衡體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結合原則:建立完備的風險管理指標體系,使風險管理更具客觀性和
操作性。
(5)
防火牆原則:託管部自身財務與基金財務嚴格分開;託管業務日常操作部門與行政、
研發和營銷等部門嚴格分離。
(6)
有效性原則
。內部控制體系同所處的環境相適應,以合理的成本實現內控目標,內
部制度的制訂應當具有前瞻性,並應當根據國家政策、法律及經營管理的需要,適時進行相
應修改和完善;內部控制應當具有高度的權威性,任何人不得擁有不受內部控制約束的權力,
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應當能夠得到及時反饋和糾正;
(7)
審慎性原則。內控與風險管理必須以防範風險,審慎經營,保證託管資產的安全與
完整為出發點;託管業務經營管理必須按照「內控優先」的原則,在新設機構或新增業務時,
做到先期完成相關制度建設;
(8)
責任追究原則。各業務環節都應有明確的責任人
,並按規定對違反制度的直接責任
人以及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主管領導進行問責。
(
六
)
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設:建立了明確的崗位職責、科學的業務流程、詳細的操作手冊、嚴格的人
員行為規範等一系列規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組織管理結構:前後臺分離,不同部門、崗位相互牽制。
3
、風險識別與評估:稽核監察處指導業務處室進行風險識別、評估,制定並實施風險
控制措施。
4
、相對獨立的業務操作空間:業務操作區相對獨立,實施門禁管理和音像監控。
5
、人員管理:進行定期的業務與職業道德培訓,使員工樹立風險防範與控制理念,並
籤
訂承諾書。
6
、應急預案:制定完備的《應急預案》,並組織員工定期演練;建立異地災備中心,保
證業務不中斷。
(
七
)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託管人負有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行使監督權的職責。根據《基金法》、《運作辦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對象和範圍、投資組合比例、投資限
制、費用的計提和支付方式、基金會計核算、基金資產估值和基金淨值的計算、收益分配、
申購贖回以及其他有關基金投資和運作的事項,對基金管理人進行業務監督、核查。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法》
、《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
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
對並以書面形式對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
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
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
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
告。
五、相關服務機構
(
一
)
基金份額
銷售
機構
1
、
直銷機構: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寶華路
6
號
105
室-
42891
(集中辦公區)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珠江東路
30
號
廣州銀行大廈
40
-
43
樓
法定代表人:
劉曉豔
電話:
020
-
85102506
傳真:
4008818099
聯繫人:
王峰
網址:
www.efunds.com.cn
直銷機構網點信息:
(
1
)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廣州直銷中心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珠江東路
30
號
廣州銀行大廈
40F
郵政編碼:
510620
傳真:
400
-
881
-
8099
電話:
020
-
85102506
聯繫人:
王峰
(2)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銷中心
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武定侯街
2
號泰康國際大廈
18
層
郵政編碼:
100033
傳真:
400
-
881
-
8099
電話:
010
-
63213377
聯繫人:劉蕾
(3)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銷中心
地址:上海市
浦東
新區
世紀大道
88
號金茂大廈
46
樓
郵政編碼:
200121
傳真:
400
-
881
-
8099
電話:
021
-
5047666
8
聯繫人:
王程
(4)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網上交易系統
網址:
www.efunds.com.cn
客戶服務傳真:
020
-
38798812
客戶服務電話:
400
-
881
-
8088
2
、非直銷銷售機構
興業銀行註冊地址:福州市湖東路
154
號中山大廈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路
167
號
興業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為履行法定代表人職權)
聯繫人:孫琪虹
客戶服務電話:
95561
網址:
www.cib.com.cn
(
二
)
基金登記機構
名稱: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寶華路
6
號
105
室-
42891
(集中辦公區)
辦公
地址:
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珠江東路
30
號
廣州銀行大廈
40
-
43
樓
法定代表人:
劉曉豔
電話:
4008818088
傳真:
020
-
38799249
聯繫人:餘賢高
(
三
)
律師事務所和經辦律師
律師事務所:
上海源泰律師事務所
地址:
上海市浦東南路
256
號
華夏銀行大廈
1405
室
負責人:
廖海
電話:
(021)51150298
傳真:
(021)51150398
經辦律師:
劉佳、張蘭
聯繫人:
廖海
(
四
)
會計師事務所和經辦註冊會計師
會計師事務所: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主要經營場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
1
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
17
層
01
-
12
室
執行事務合伙人:
TonyMao
毛鞍寧
電話:
010
-
58153000
傳真:
010
-
85188298
經辦註冊會計師:昌華、馬婧
聯繫人:昌華
六、基金的歷史沿革
易方達裕惠回報定期開放式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由
易方達裕惠回報債券型證券
投資基金通過基金合同修訂變更而來。
易方達裕惠回報債券型
證券投資
基金經中國證監會《關於核准
易方達裕惠回報債券型
證
券投資
基金募集的批覆》
(
證監許可
[2013]1375
號
)
批准募集,基金管理人為易方達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託管人為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易方達裕惠回報債券型
證券投資
基金自
2013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3
年
12
月
13
日進行公
開募集,募集結束後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備案手續。經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易
方達裕惠回報債券型
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合同》於
2013
年
12
月
17
日生效。
201
4
年
7
月
18
日
易方達裕惠回報債券型
證券投資
基金以通訊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會議審議通過了《
關於
易方達裕惠回報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轉換運作方式、變更基金
類別及修改其他相關事項的議案》,同意轉換本基金的運作方式、變更基金類別及修改其他
相關事項
,將
易方達裕惠回報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變更為
易方達裕惠回報定期開放式混合型
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自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
生效之日起,
修訂後的
基金合同正式生效,
同時基金更名為「
易方達裕惠回報定期開放式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七、
基金
的
存續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
萬
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連續
20
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說明原因並報送解決方案。
任一
開放運作期結束時,若基金淨資產低於
5000
萬,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基金
管理人直接終止本基金合同進行清算。
基金合同修改生效三年後的年度對日,
若基金規模低
於
2
億元的,基金合同自動終止,同時不得通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延續基金合同期限。
法律法規
或基金合同
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
(
一
)
基金投資人範圍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
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
二
)
申購與贖回的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機構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
書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
並在基金管理人網
站公示
。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
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
三
)
申購與贖回辦理的開放日及時間
本基金的運作期包含「開放運作期」和「封閉運作期」,每個運作期期限為
6
個月。其中,
開放運作期原則上不少於
7
個自然日並且最長不超過
30
個自然日;封閉運作期內本基金不開
放申購與贖回。本基金在基金合同修改生效後的第一
個工作日進入開放運作期,在開放運作
期內開放申購與贖回,
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
贖回時除外。
開放運作期結束後進入封閉運作期。封閉運作期結束後,基金進入下一個運作
期。
本基金管理人應在每個封閉運作期結束前公布下一開放運作期和下一封閉運作期的具
體時間安排。若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原定開放起始日或開放運作期不能辦理基金的申購
與贖回,則開放起始日或開放運作期相應順延。
舉例說明,假定基金合同修改生效日為
2014
年
8
月
1
8
日。若基金管理人公布開放運作
期的時間為
2014
年
8
月
19
日至
2014
年
8
月
28
日,封閉運作期的時間為
2014
年
8
月
29
日至
2015
年
2
月
1
8
日,那麼在
2014
年
8
月
20
日至
2014
年
8
月
28
日的開放運作期內,投
資者可進行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在
2014
年
8
月
29
日至
2015
年
2
月
1
8
日的封閉運作期
內,投資者不能進行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
、
其他特殊情況
或根據業務需要
,
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或者贖回或
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
且登記機構確
認接受
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
四
)
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
、「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
行計算;
2
、「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
回以份額申請;
3
、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
、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除指定贖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進先出的原則,對該持有
人帳戶在該銷售機構託管的基金份額進行處理,即先確認的份額先贖回,後確認的份額後贖
回,以確定所適用的贖回費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
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
五
)
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
、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
的申請。
投資人在提交申購申請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
請時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餘額,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申請無效。
投資人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手續、辦理時間、處理規則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前提下,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定為準。
2
、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
日
(T
日
)
,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
T+1
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
T+2
日後
(
包括該日
)
到銷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
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則申購款項
本金
退還給投資人。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
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申購申請及申購
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
登記機構
可根據《業務規則》,對上述業務辦理時間進行調
整,本基金管理人將於開始實施前按照
有關規定予以公告。
3.
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基
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投資人贖回申請成功後,基金管理人將在
T
+
7
日
(
包括該日
)
內支付贖回款項。在發生
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
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
六
)
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
1
、申購金額的限制
投資人通過非直銷銷售機構或基金管理人網上交易系統首次申購的單筆最低限額為人
民幣
1
元,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
1
元
。
投資人通過本公司直銷中心首次申購的單
筆最低
限額
為人民幣
1,000
,000
元,追加申購單筆最低
限額
為
人民幣
1,000
元。
在符合法律
法規規定的前提下,
銷售機構對申購
限額
及交易級差有其他規定的,
需同時遵循該銷售機構
的相關規定
。
(
以上金額
均
含
申
購費
)
投資人將當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轉購基金份額或採用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不受最低申購
金額的限制。
投資人可多次申購,對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份額不設上限限制。
但對於可能導致單一投
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
50%
,或者變相規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
有權採取控制措施。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
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
具體請參見相關公告。
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2
、贖回份額的限制
投資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單筆贖回或轉換
轉出
不得少於
1
份
(
如該帳戶
在該銷售機構託管的該基金餘額不足
1
份,則必須一次性贖回或轉出該基金全部份額
)
;若
某筆贖回將導致投資人在
該
銷售機構託管的該基金餘額不足
1
份時,基金管理人有權將投資
人在該銷售機構託管的該基金剩餘份額一次性全部贖回。
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
銷
售機構對贖回份額限制有其他規定的,
需同時遵循該銷售機構的相關規定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
和贖回份額的數量限制
,或者新增基金規模控制措施
。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
七
)
基金的申購費和贖回費
1
、
本基金的
申購費用由
申購
投資人承擔
,
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
廣、銷售、註冊登記等各項費用。
贖回費用由基金贖回人承擔。
2
、申購費率:
本基金對通過直銷中心申購的
特定投資群體
與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資者實施差別的申購
費率。
特定投資群體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依法設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依法制定的企業年
金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包括企業年金單一計劃
以及集合計劃),以及可以投資基金的其他社會保險基金。如將來出現可以投資基金的住房
公積金、享受稅收優惠的個人養老帳戶、經養老基金監管部門認
可的新的養老基金類型,基
金管理人可將其納入特定投資群體範圍。
特定投資群體可通過本公司直銷中心申購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
或增減
特
定投資群體申購本基金的銷售機構,
並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
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申購本基金的
特定投資群體
申購費率見下表:
申購金額M(元)(含申購費)
申購費率
M<100萬
0.10%
100萬≤M<200萬
0.08%
200萬≤M<500萬
0.04%
M≥500萬
1000元/筆
其他投資者申購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見下表:
申購金額M(元)(含申購費)
申購費率
M<100萬
1.0%
100萬≤M<200萬
0.8%
200萬≤M<500萬
0.4%
M≥500萬
1,000元/筆
在申購費按金額分檔的情況下,如果投資者多次申購,申購費適用單筆申購金額所對應
的費率。
3
、贖回費率
本基金贖回費率見下表:
持有時間(天)
贖回費率
0
-
6
1.50
%
7
-
29
0.
75
%
30
-
179
0.
50
%
18
0
及以上
0
%
投資
人
可將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
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承擔,
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所收取的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調整申購費率和贖回費率,調整後的申購
費率和贖回費率在《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列示。上述費率如發生變更,基金管理人最遲應
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
金促銷計劃,針對基金投資者定期和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基
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銷售費率,或針對特定渠道、特定
投資群體開展有差別的費率優
惠活動
。
(
八
)
申購和贖回的數額和價格
1
、申購和贖回數額、餘額的處理方式
(1)
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按實際確認的申購金額在扣除相應的費用後,以申購當日基金份
額淨值為基準計算。申購涉及金額、份額的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後兩位以
後的部分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2)
贖回金額的處理方式: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申請當日基金份
額淨值為基準並扣除相應的費用後的餘額,贖回費用、贖回金額的單位為人民幣元,計算結
果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後兩位以後的部分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2
、申購份額的計算
淨申購金額
=
申購金額
/(1+
申購費率
)
(
註:對於
500
萬
(
含
)
以上適用固定金額申購費的申購,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固定
申購費金額
)
申購費用
=
申購金額
-
淨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
=
淨申購金額
/T
日基金份額淨值
例
:某投資人
(
非
特定投資群體
)
通過本管理人的
直銷中心追加申購本基金
100,000
元,
申購費率為
1.0
%
,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
1.040
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
=100,000/(1+
1.0
%)=
99,009.90
元
申購費用
=100,000
-
99,009.90
=
990.10
元
申購份額
=
99,009.90
/1.040=
95,201.83
份
例:某投資人
(
特定投資群體
)
通過本管理人的直銷
中心
投資
1
,
0
00,000
元申購本基金,
申購費率為
0.
08
%
,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
1.040
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
=1
,0
00,000/(1+0.
08
%)=
999
,2
00.
64
元
申購費用
=1
,0
00,000
-
999,200.64
=
799.36
元
申購份額
=
999,200.64
/1.040=
960,769.85
份
3
、贖回金額的計算
贖回金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贖回費用
=
贖回份額
×T
日基金份額淨值
×
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
=
贖回份額
×T
日基金份額淨值
-
贖回費用
例:某投資人贖回
10,000
份基金份額,假設該筆份額持有期限為
15
天,則對應的贖回
費率為
0.
75
%
,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是
1.016
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費用
=
10,000×1.016×0.
75
%
=
76.20
元
贖回金額
=10,000×1.016
-
76.20
=
10,
083.80
元
4
、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公式
計算日基金份額淨值
=
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
/
計算日基金總份額。
本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三位,小數點後第四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
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T
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計算,並在
T+1
日內公告。
遇特殊情況,基金份額淨值可以適當延遲計算並公告。
(
九
)
申購和贖回的登記
正常情況下,投資
人
T
日申購基金成功後,登記機構在
T+1
日為投資
人
增加權益並辦理
登記手續,投資人自
T+2
日起(含該日)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
T
日贖回基金成功後,正常情況下,登記機構在
T+1
日為其辦理扣除權
益的登記手續。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登記機構可以對上述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最
遲於開始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
十
)
巨額贖回的認定及處理方式
1
、巨額贖回的認定
開放運作期內,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
(
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
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
額總數後
的餘額
)
超過前一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20%
,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
、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
正
常支付、全額贖回延緩支付
、延期辦理贖回申請
或
終止基金合同
。
(
1
)全額贖回
正常支付
: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
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
2
)
全額贖回
延緩支付: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正常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
因正常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
金管理人應當接受並確認所有申請,但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延緩支付的期限不得超過
20
個工作日,並應當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介
公告。
(
3
)延期辦理贖回申請:在開放期內,若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且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單日贖回申請超過上一估值日基金總份額
20%
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
人超出該比例的贖回申請實施延期辦理,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剩餘贖回申請與其他份額
持有人的贖回申請參照前述條款處理。如該單個份額持有人延期辦理的贖回申請在開放期內
未辦理完畢的,基金管理人在開放期外為該單個份額持有人繼續辦理,直至延期辦理的贖回
申請全部辦理完畢。開放期外,基金管理人不辦理申購業務,亦不接受新的贖回申請。
(
4
)終止基金合同:如基金管理人無法
在
20
個工作日內支付贖回款項,或基金管理人
認為在變現過程中由於存在可能損害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不經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終止基金合同。
3
、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巨額贖回並延緩支付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
其他方式在
3
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
並在
2
日內
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
十一
)
拒絕或暫停申購、暫停贖回
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的情形及處理
1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
1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
2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
受
投
資人的申購申請。
(
3
)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
4
)基金管理人認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時。
(
5
)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
業績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6
)
基金管
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比
例達到或者超過
50%
,或者變相規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時。
(
7
)
當一筆新的申購申請被確認成功,使本基金總規模超過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本基金
總規模上限時;或使本基金單日申購金額或淨申購比例超過基金管理人規定的當日申購金額
或淨申購比例上限時;或該投資人累計持有的份額超過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份額上限時;
或該投資人當日申購金額超過單個投資人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時。
(
8
)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
估值技術仍導
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
當採取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的措施。
(
9
)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7
)
、
(
8
)
、
(
9
)
項情形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申購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金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
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2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
1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
2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
受
投資人的
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
3
)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
4
)
開放期內
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
5
)
本基金的資產組合中的重要部分發生暫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繼續接受贖回可
能會影響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
6
)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
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
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
當採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的措施。
(
7
)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
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申請
或延緩支付贖回款
項時,基金管理人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將足額支付;如暫
時不能足額支付的,基金管理人可在
20
個工作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如基金管理人無法在
20
個工作日內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贖回款項,或基金管理人認為在變現過程中由於存在可能
損害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可不經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終止基金合同。
3
、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
1
)
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
暫停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最遲於重新開放日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
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二)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
的規定或相關公告。
九、基金
的
轉換
(一)基金轉換開始日及時間
本基金在開放運作期內開放轉換業務,
具體業務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
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時間
,
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
定公告暫停轉換時除外
。
投資者需在轉出基金和轉入基金均有交易的當日,方可辦理基金轉換業務。
(二)基金轉換的原則
1
、
基金轉換隻能在同一銷售機構進行。轉換的兩隻基金必須都是該銷售機構銷售的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註冊登記機構註冊登記的基金。
2
、
基金轉換以份額為單位進行申請。投資者可以發起多次基金轉換業務,基金轉換費
用按每筆申請單獨計算。轉換費用以人民幣元為單位,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小
數點後兩位。
3
、
基金轉換採取未知價法,即基金的轉換價格以轉換申請受理當日各轉出、轉入基金
的份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4
、
基金轉換後,轉入的基金份額的持有期將自轉入的基金份額被確認之日起重新開始
計算。
5
、
投資者辦理基金轉換業務
時,轉出方的基金必須處於可贖回狀態,轉入方的基金必
須處於可申購狀態。
6
、
轉換業務遵循「先進先出」的業務規則,即份額註冊日期在前的先轉換出,份額注
冊日期在後的後轉換出,如果轉換申請當日,同時有贖回申請的情況下,則遵循先贖回後轉
換的處理原則。
7
、
轉入本基金的份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後兩位以後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產生的收益歸基金財產所有。
(三)基金轉換的程序
1
、
基金轉換的申請方式
基金投資者必須根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機構規定的手續,在開放日的業務辦理時間
提出轉
換的申請。
提交基金轉換申請時,帳戶中必須有足夠可用的轉出基金份額餘額。
2
、
基金轉換
申請
的
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基金轉換申請的當天作為基金轉換的申請日
(T
日
)
,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在
T+1
日前
(
含
T+1
日
)
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
確認。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請,
投資者
應在
T+2
日後
(
包括該日
)
到銷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
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
(四)基金轉換的數額限制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轉換成另一隻基金,本基金單筆轉出申請不
得少於
1
份(如該帳戶在該銷售機構託管的該基金餘額不足
1
份,則必須一次性贖回或轉出
該基金全部份額);若某筆轉換導致投資者在
該
銷售機構託管的該基金餘額不足
1
份時,基
金管理人有權將投資者在該銷售機構託管的該基金剩餘份額一次性全部贖回。
(五)基金轉換費率
基金轉換費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由轉出基金贖回費用及基金申購補差費用構成,其
中贖回費用按照
各
基金的
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及最新的相關公告約定的比例歸入基
金財產,其餘部分用於支付註冊登記費等相關手續費,具體實施辦法和轉換費率詳見相關公
告。轉換費用以人民幣元為單位,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後兩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
金促銷計劃,針對基金投資者定期和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基
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銷售費率,或針對特定渠道、特定投資群體開展有差別的費率優
惠活動
。
(六)基金轉換份額的計算方式
計算公式:
A
=[
B
×
C
×
(1
-
D)/
(
1+G
)
+F
]
/E
H
=
B
×
C
×
D
J
=
[B
×
C
×
(1
-
D)/(1+G)]
×
G
其中,
A
為轉入的基金份額;
B
為轉出的基金份額;
C
為轉換申請當日轉出基金的基金
份額淨值;
D
為轉出基金的對應贖回費率;
E
為轉換申請當日轉入基金的基金份額淨值;
F
為貨幣市場基金全部轉出時註冊登記機構已支付的未付收益
(
僅限轉出基金為易方達貨幣市
場基金、易方達天天理財貨幣市場基金
、
易方達財富快線貨幣市場基金
、易
方達天天增利貨
幣市場基金
、易方達龍寶貨幣市場基金
、
易方達增金寶貨幣市場基金
、易方達現金增利貨幣
市場基金、易方達天天發貨幣市場基金和易方達易理財貨幣市場基金
)
或者短期理財基金轉
出時對應的累計未付收益(
轉出基金為易方達月月利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和易方達掌柜
季季盈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
;
G
為對應的申購補差費率;
H
為轉出基金贖回費;
J
為申
購補差費。
註:當投資者在全部轉換轉出某類貨幣市場基金份額時,如其未付收益為正,基金份額
對應的未付收益是否與轉換轉出份額對應的款項一併劃轉到轉換轉入的基金,以銷售機構和
註冊登記機構的具體規定為準。當投資者在全部轉換轉出某類貨幣市場基金份額時,如其未
付收益為負,基金份額對應的未付收益與轉換轉出份額對應的款項一併劃轉到轉換轉入的基
金。
說明:
1
、
基金轉換費用由轉出基金贖回費用及基金申購補差費用兩部分構成。
2
、
轉入基金時,從申購費用低的基金向申購費用高的基金轉換時,每次收取申購補差
費用;從申購費用高的基金向申購費用低的基
金轉換時,不收取申購補差費用(註:對通過
直銷中心申購實施差別申購費率的
特定投資群體
基金份額的申購費,以除通過直銷中心申購
的
特定投資群體
之外的其他投資者申購費為比較標準)。申購補差費用按照轉換金額對應的
轉出基金與轉入基金的申購費率差額進行補差,具體收取情況視每次轉換時兩隻基金的申購
費率的差異情況而定並見相關公告。
3
、
轉出基金時,如涉及的轉出基金有贖回費用,收取該基金的贖回費用。收取的贖回
費按照
各基金的
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及最新的相關公告約定的比例歸入基金財產,
其餘部分用於支付註冊登記費等相關手續費。
4
、
投資者可以發起多次基金轉換業務,基金轉換費用按每筆申請單獨計算。轉換費用
以人民幣元為單位,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後兩位。
例:
假設某持有人(非特定投資群體)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持有
10
天,現欲轉換為
易方達策略成長二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假設轉出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
1.100
元,
轉入基金
易方達策略成長二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
1.020
元,則轉出
基金的贖回費率為
0.
75
%
,申購補差費率為
1.00%
。轉換份額計算如下:
轉換金額
=
轉出基金申請份額×轉出基金份額淨值
=10,000
×
1.100=11,000.00
元
轉出基金贖回費
=
轉換金額×轉出基金贖回費率
=11,000.00
×
0.75%=82.5
元
申購補差費
=
(轉換金額
-
轉出基金贖回費)×申購補差費率÷(
1
+申購補差費率)
=
(
11,000.00
-
82.5)
×
1.00%
÷
(1+1.00%)=108.09
元
轉換費
=
轉出基金贖回費
+
申購補差費
=82.5+108.09=190.59
元
轉入金額
=
轉換金額
-
轉換費
=11,000.00
-
190.59=10,809.41
元
轉入份額
=
轉入金額÷轉入基金份額淨值
=10,809.41
÷
1.020=10,597.46
份
註:本基金轉出至
易方達平穩增長混合、
易方達策略成長混合、易方達上證
50
指數、
易方達積極成長混合、易方達貨幣、易方達穩健收益債券時,轉入份額的計算結果保留到小
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兩位以後捨去,捨去部分所代表的資產歸基金財產所有;本基金轉出至
易方達天天理財貨幣、易方達信用債債券、易方達純債
1
年定期開放債券、易方達高等級信
用債債券、
易方達裕豐回報債券、易方達豐華債券、易方達投資級信用債債券、易方達恆久
1
年定期債券、易方達黃金
ETF
聯接
、易方達易理財貨幣、
易方達新興成長混合、易方達創
新驅動混合、易方達現金增利貨幣、易方達財富快線貨幣、易方達天天增利貨幣、易方達龍
寶貨幣、易方達天天發貨幣、易方達掌柜季季盈理財債券、易方達滬深
300
非銀聯接、易方
達增金寶貨幣、
易方達新經濟混合、
易方達改革紅利混合、
易方達裕如混合、易方達安心回
饋混合、
易方達新常態混合、易方達新收益混合、
易方達新利混合、易方達新鑫混合、易方
達新益混合、易方達新享混合、易方達滬深
300
醫藥
ETF
聯接、
易方達新絲路混合、易方達
國企改革混合、
易方達瑞景混合、易方達瑞享混合、易方達瑞信混
合、易方達瑞選混合、易
方達國防軍工混合、易方達中債
3
-
5
年期
國債指數、
易方達信息產業混合、
易方達瑞和混合、
易方達安盈回報混合、易方達瑞財混合、易方達瑞智混合、易方達瑞興混合、
易方達瑞恆混
合、易方達瑞祥混合、
易方達環保主題混合、
易方達現代服務業混合、
易方達大健康主題混
合、
易方達量化策略精選混合、
易方達裕祥回報債券、
易方達裕景添利
6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
易方達豐惠混合、
易方達供給改革混合、
易方達豐和債券、易方達裕鑫債券、
易方達富惠純
債債券、
易方達科瑞混合、易方達中債
7
-
10
年期國開行債券指數、易方達瑞通混合、易方
達
瑞弘混合、易方達瑞程混合、
易方達恆益定開債券發起式、易方達易百智能量化策略混合、
易方達恆安定開債券發起式、
易方達港股通紅利混合、
易方達富財純債債券、
易方達恆信定
開債券發起式、
易方達藍籌精選混合、
易方達中盤成長混合、易方達鑫轉增利混合、易方達
鑫轉添利混合、易方達鑫轉招利混合、
易方達恆惠定開債券發起式、易方達安瑞短債債券、
易方達科融混合、易方達安悅超短債債券、易方達
MSCI
中國
A
股國際通
ETF
聯接發起式、
易方達中證
500ETF
聯接發起式、
易方達恆利3
個月定開債券發起式、易方達中債
1
-
3
年國
開行債券指數、易方達中
債
3
-
5
年國開行債券指數、易方達中債
1
-
3
年政金債指數、易方達
中債
3
-
5
年政金債指數、易方達上證
50ETF
聯接發起式、
易方達恆興3
個月定開債券發起式、
易方達
ESG
責任投資股票發起式、易方達中證
國企一帶一路ETF
聯接、易方達中證
800ETF
聯接發起式、
易方達恆盛3
個月定開混合發起式、
易方達研究精選股票、易方達裕富債券、
易方達高端製造混合發起式、
易方達消費精選股票、
易方達金融行業股票發起式、易方達年
年恆夏純債一年定開債券發起式、
易方達價值精選混合、
易方達價值成長混合、易方達中小
盤混合、
易方達科匯靈活配置混合、易
方達科翔混合、
易方達行業領先混合、易方達增強回
報債券、易方達深證
100ETF
聯接、易方達滬深
300ETF
發起式聯接、易方達
上證中盤ETF
聯接、
易方達消費行業股票、
易方達醫療保健行業混合、
易方達資源行業混合、易方達創業
板
ETF
聯接、易方達安心回報債券、
易方達科訊混合、易方達滬深
300
量化增強、易方達雙
債增強債券、易方達純債債券、易方達月月利理財債券、易方達安源中短債債券、易方達策
略成長二號混合時,轉入份額的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後兩位以後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產生的收益歸基金財產所有。
(七)基金轉換的註冊登記
投資者
T
日申請基金轉換成功後,註冊登記機構將在
T
+
1
工作日為投資者辦理減少轉
出基金份額、增加轉入基金份額的權益登記手續,一般情況下,投資者自
T
+
2
工作日起有
權贖迴轉入部分的基金份額。
(八)基金轉換與巨額贖回
開放運作期內,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
(
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
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
的餘額
)
超過前一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20
%
,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發生巨額贖回時,基
金轉出與基金贖回具有相同的優先級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
額轉換轉出或延緩支付或終止基金合同
。
(九)拒絕或暫停基金轉換的情形
1
、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受理投資者的轉換申請。
2
、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時,基金管理人可採取拒絕或暫停接受
投資者轉
換申請等措施。
3
、
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4
、
基金管理人認為接受某筆或某些
轉換轉入
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時。
5
、
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
績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本基金的資產組合中的重要部分發生暫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繼續接受
轉換轉出
可能會影響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7
、
開放期內
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8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轉換轉入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
比例達到或者超過
50%
,或者變相規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時。
9
、
當一筆新的轉換轉入申請被確認成功,使本基金總規模超過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本基
金總規模上限時;或使本基金單日申購金額或淨申購比例超過基金管理人規定的當日申購金
額或淨申購比例上限時;或該投資人累計持有的份額超過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份額上限時;
或該投資人當日申購金額超過單個投資人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時。
10
、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
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
採取暫停接受基金轉換申請的措施時。
1
1
、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
1
、
2
、
3
、
5
、
6
、
7
、
9
、
10
、
11
項暫停基金轉換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
規定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在不違背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之前提下調
整上述轉換的收費方式、費率水平、業務規則及有關限制,但應在調整生效
日
前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十、基金的轉託管、非交易過戶、凍結
、解凍與質押
(
一
)
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銷售機構可
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具體辦理方法參照《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
以及基金非直
銷
銷售
機構的業務規則
。
(
二
)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產生的非
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
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
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
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
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
三
)
基金的凍結
、解凍和質押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機構認
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如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業務,基金管理人
將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十一、基金的投資
(
一
)
投資目標
在控制基金資產淨值波動的基礎上,力爭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健增值。
(
二
)
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國債、央行票據、地方政府債、金融債、
次級債、
企業債、短期
融資券
(含超短期融資券)
、中期票據、
公司債、可轉換債券(含可分離型可轉換債券)、資
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
和銀行存單
等
固定收益類
資產,股票(含中小板、創業板
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
或註冊
上市的股票
、存託憑證
)、權證等權益類品種以及法律法規
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本基金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
其
投資原則及投資比例按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執行
。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
本基金投資於債券資產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7
0%
;對權益類
資產的投資不高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3
0%
(以上兩處比例限制在開放運作期開始前
15
個自然
日至開放運作期結束後
15
個自然日內不受此比例限制)。在開放運作期內,現金及到期日在
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
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
(
三
)
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封閉運作期與開放運作期採取不同的投資策略。
(一)封閉運作期策略
1
、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將密切關注宏觀經濟走勢,深入分析貨幣和財政政策、國家產業政策以及資本市
場資金環境、證券市場走勢等,綜合考量各類資產的市場
容量、市場流動性和風險收益特徵
等因素,在股票資產和
固定收益類
資產等資產類別之間進行動態配置,確定資產的最優配置
比例。
2
、
固定收益類
資產投資策略
(
1
)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債券投資上主要通過久期配置、類屬配置、期限結構配置和個券選擇四個層次
進行投資管理。
1
)
在久期配置方面,本基金將對宏觀經濟走勢、經濟周期所處階段和宏觀經濟政策動
向等進行研究,預測未來收益率曲線變動趨勢,並據此積極調整債券組合的平均久期,提高
債券組合的總投資收益。
2)
在類屬配置方面,本基金將對宏觀經濟周期、市場利率走勢、資金供求變化,以及信
用債券的信用風險等因素進行分析,根據各債券類屬的風險收益特徵,定期對債券類屬資產
進行優化配置和調整,確定債券類屬資產的最優權重。
3
)
在期限結構配置方面,本基金將對市場收益率曲線變動情況進行研判,在長期、中
期和短期債券之間進行配置,適時採用子彈型、啞鈴型或梯型策略構建投資組合,以期在收
益率曲線調整的過程中獲得較好收益。
4
)
在個券選擇方面,對於國債、央行票據等非信用類債券,本基金將根據宏觀經濟變
量和宏觀經濟政策的分析,預測未來收益率曲
線的變動趨勢,綜合考慮組合流動性決定投資
品種;對於信用類債券,本基金將根據發行人的公司背景、行業特性、盈利能力、償債能力、
流動性等因素,對信用債進行信用風險評估,積極發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對投資機會的個券進
行投資,並採取分散化投資策略,嚴格控制組合整體的違約風險水平。
(
2
)銀行存款
和銀行存單
投資策略
對於銀行存款及大額存單的投資,本基金根據宏觀經濟指標分析債券類資產和銀行存款
的預期收益率水平,制定和調整銀行存款及大額存單投資比例、存款期限等
。
(
3
)槓桿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對資金面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比較債券
收益率、存款利率和融資成本,判
斷利差空間,通過
債券回購等
槓桿操作放大組合收益。
(
4
)可轉換債券投資策略
可轉換債券的價值主要取決於其股權價值、債券價值和內嵌期權價值,本基金管理人將
對可轉換債券的價值進行評估,選擇具有較高投資價值的可轉換債券進行投資。此外,本基
金還將根據新發
可轉債的預計中籤率、模型定價結果,積極參與
可轉債新券的申購。
3
、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在嚴格控制投資風險前提下適度參與股票資產投資。本基金股票投資部分主要
採取「自下而上」的投資策略,精選優質企業進行投資。本基金將結合對宏觀經濟狀況、行
業成長空間、行業集中度、公司競爭優勢等因素的判斷,對公司的盈利能力、償債能力、營
運能力、成長性、估值水平、公司戰略、治理結構和商業模式等方面進行定量和定性的分析,
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基礎上進行股票投資。
4
、存託憑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可投資存託憑證,本基金將結合對宏觀經濟狀況、行業景氣度、公司競爭優勢、
公司治理結構、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斷,選擇投資價值高的存
託憑證進行投資。
5
、
其他投資策略
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將投資股票期權、股票指數期權、場外衍
生工具等金融產品,其投資原則及投資比例按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執行。
權證投
資策略
權證為本基金輔助性投資工具,投資原則為有利於基金資產增值、控制下跌風險、實現
保值和鎖定收益。
(二)開放運作期策略
開放運作期內,本基金為方便投資人安排投資,在遵守本基金有關投資限制與投資比例
的前提下,將增加高流動性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以降低基金淨值的波動。
(
四
)
業績比較基準
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三年期銀行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稅後)
+1.75%
上述「三年期銀行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並執行的三年期「金
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基準利率」。「同期三年期銀行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是指在報告期內按
照每日三年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逐日累計計算得出的收益率,遇到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利率時,
自調整生效之日起,採取調整後的利率進行計算。
上述業績比較基準能反映本基金「在控制基金資產淨值波動的基礎上,力爭實現基金資
產的長期穩健增值」的投資目標,也比較符合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並且「三年期銀
行定
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也容易被廣大投資人理解和接受。
如果今後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更加適用於本
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推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和投資策略,調整基金的
業績比較基準,但應取得基金託管人同意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及時公告,無須召開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
。
(
五
)
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基金整體的長期平均風險和預期收益率理論上低於股票型基金、
高於債券型基金和貨幣市場基金。
(六
)
投資禁止行為與限制
1
、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
1
)承銷證券;
(
2
)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
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
7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2
、投資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
1
)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於債券資產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7
0%
;
對權益類資產的投資不高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3
0%
(以上兩處比例限制在開放運作期開始前
15
個自然日至開放運作期結束後
15
個自然日內不受此比例限制)。
(
2
)
在開放運作期內,
現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於基金資
產淨值的
5%
,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
(
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3
%;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
10
%;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5
%;
(
8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
值的
10
%;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級別
)
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
證券規模的
10
%;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
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
(
1
2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
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
1
3
)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
1
4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
40%
;
(
1
5
)
在封閉運作期內,本基金槓桿比例最高為
200%
;
(
1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於開放期的定期開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
(
17
)開放期內,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
值的
15%
;封閉期內不受此限。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規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
18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
19
)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併計算。
(
20
)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
2
)、(
12
)、(
13
)、(
17
)、(
18
)以外,
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併、基
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
修改
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關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對上述投資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法律法規或監管
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
七
)
基金的融資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據屆時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
進行融資融券。
(
八
)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資證券產生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
、有利於基金資產的安全與增值;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
股東及
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利益
。
(九)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後,可以依照
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
風險收益特徵等約定僅適用於主袋帳戶。
側袋帳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等
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
十
)基金投資組合報告(未經審計)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
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本基金的託管人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本基金合同的規定,覆核了本報告的內容,
保證覆核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本投資組合報告有關數據的期間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
。
1
、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佔基金總資產
的比例(%)
1
權益投資
164,917,578.67
3.08
其中:股票
164,917,578.67
3.08
2
固定收益投資
4,989,764,249.90
93.17
其中:債券
4,989,764,249.90
93.17
資產支持證券
-
-
3
貴金屬投資
-
-
4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5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
金融資產
-
-
6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109,028,123.22
2.04
7
其他資產
91,794,370.01
1.71
8
合計
5,355,504,321.80
100.00
2
、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
1
)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境內股票投資組合
代碼
行業類別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
值比例(%)
A
農、林、牧、漁業
-
-
B
採礦業
758,439.00
0.02
C
製造業
76,662,213.85
2.37
D
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
業
4,350,685.69
0.13
E
建築業
4,707,041.22
0.15
F
批發和零售業
19,147.31
0.00
G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11,999,693.99
0.37
H
住宿和餐飲業
-
-
I
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
-
J
金融業
45,804,239.49
1.42
K
房地產業
17,637,858.60
0.55
L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
-
M
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17,552.98
0.00
N
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
-
O
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
-
P
教育
-
-
Q
衛生和社會工作
2,960,706.54
0.09
R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
-
S
綜合
-
-
合計
164,917,578.67
5.10
3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細
序號
股票代碼
股票名稱
數量(股)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
淨值比例
(%)
1
000401
冀東水泥1,328,798
26,057,728.78
0.81
2
600690
海爾智家981,066
14,127,350.40
0.44
3
601398
工商銀行2,213,847
11,401,312.05
0.35
4
000001
平安銀行686,538
8,787,686.40
0.27
5
000402
金融街1,264,840
8,272,053.60
0.26
6
601318
中國平安115,744
8,006,012.48
0.25
7
002415
海康威視283,300
7,904,070.00
0.24
8
601872
招商輪船1,119,402
6,296,636.25
0.19
9
601012
隆基股份232,437
5,773,735.08
0.18
10
000002
萬科A
221,300
5,676,345.00
0.18
4
、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序號
債券品種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
值比例(%)
1
國家債券
93,105,000.00
2.88
2
央行票據
-
-
3
金融債券
43,288.00
0.00
其中:政策性金融債
-
-
4
企業債券
2,501,900,821.65
77.31
5
企業短期融資券
90,270,000.00
2.79
6
中期票據
2,136,555,200.00
66.02
7
可轉債(可交換債)
148,203,940.25
4.58
8
同業存單
19,686,000.00
0.61
9
其他
-
-
10
合計
4,989,764,249.90
154.18
5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序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數量(張)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
淨值比例
(%)
1
200004
20附息國
債04
900,000
93,105,000.00
2.88
2
122444
15冠城債
800,000
80,760,000.00
2.50
3
102000283
20中建材
集(疫情防
控
債)MTN001
800,000
79,552,000.00
2.46
4
143366
17環能01700,000
73,640,000.00
2.28
5
101900002
19建發地
產MTN001
600,000
61,422,000.00
1.90
6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7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貴金屬。
8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
9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投資股指期貨。
10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投資國債期貨。
11
、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
1
)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沒有出現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或在報
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
2
)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沒有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
(
3
)其他各項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103,769.03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
3
應收股利
-
4
應收利息
91,690,600.98
5
應收申購款
-
6
其他應收款
-
7
待攤費用
-
8
其他
-
9
合計
91,794,370.01
(
4
)報告期末持有的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序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
值比例(%)
1
132014
18中化EB19,629,383.40
0.61
2
113011
光大轉債17,197,306.00
0.53
3
110053
蘇銀轉債14,771,667.30
0.46
4
128032
雙環轉債14,346,257.97
0.44
5
113026
核能轉債10,839,934.00
0.33
6
110045
海瀾轉債10,570,906.00
0.33
7
128019
久立轉28,638,654.92
0.27
8
128037
巖土轉債7,894,399.32
0.24
9
113012
駱駝轉債7,620,332.00
0.24
10
110031
航信轉債6,478,974.60
0.20
11
113014
林洋轉債5,323,000.00
0.16
12
127012
招路轉債4,003,741.80
0.12
13
120002
18中原EB3,153,080.00
0.10
14
123023
迪森轉債2,022,669.25
0.06
15
128015
久其轉債1,312,092.05
0.04
16
110043
無錫轉債852,792.20
0.03
17
110051
中天轉債824,639.40
0.03
18
113025
明泰轉債549,628.20
0.02
(
5
)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序號
股票代碼
股票名稱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價值
(元)
佔基金資產淨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
況說明
1
601872
招商輪船3,184,698.69
0.10
非公開發行
流通受限
2
601872
招商輪船3,111,937.56
0.10
非公開發行
流通受限
註:根據《深圳
/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
實施細則》,大股東以外的股東減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採取集中競價交易
方式的,在任意連續
90
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
1%
。持有上市公司
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該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規定外,自股份
解除限售之日起
12
個月內,減持數量不得超過其持有該次非公開發行股份數量的
50%
。
十二、基金的業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
資者在
作出
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自轉型
(轉型
後合同
生效日為
2014
年
8
月
18
日
)
以來(截至
20
20
年
6
月
30
日
)的投
資業績及與同期基準的比較如下表所示:
階段
淨值增長率
①
淨值增長率
標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
準收益率③
業績比較基
準收益率標
準差④
①-③
②-④
自裕惠回報定
期開放式混合
型
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2.82%
0.29%
2.24%
0.02%
10.58%
0.27%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9.44%
0.28%
5.19%
0.02%
24.25%
0.26%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
1
日
4
.
93
%
0.
28
%
4
.
5
8
%
0.
0
1
%
0
.
35
%
0.
27
%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
1
日
5
.15%
0.12%
4.56%
0.01%
0.59%
0.11%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
1
日
6.08%
0.13%
4.56%
0.01%
1.52%
0.12%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10.67%
0.15%
4.56%
0.01%
6.11%
0.14%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1.43%
0.17%
2.28%
0.02%
-
0.85%
0.15%
月
30
日
自裕惠回報定
期開放式混合
型基金合同生
效日
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91.86%
0.21%
27.96%
0.01%
63.90%
0.20%
註:
易方達裕惠回報定期開放式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由
易方達裕惠回報債券型證
券投資基金轉型而成。
易方達裕惠回報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為
2013
年
12
月
17
日,自裕惠回報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4
年
8
月
17
日期間的投資
業績及與同期基準的比較如下表所示:
階段
淨值增長
率
①
淨值增長率
標準差
②
業績比較
基準收益
率
③
業績比較基
準收益率標
準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自裕惠回報債
券型
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2014
年
8
月
17
日
8.40%
0.08%
4.07%
0.02%
4.33%
0.06%
十三
、基金的財產
(
一
)
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申購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
二
)
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
三
)
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帳戶、證券帳戶以及投資
所需的其他專用帳戶。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
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相獨立。
(
四
)
基金財產的
保管和
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並由基金託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
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
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
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
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
債務不
得相互抵銷。
十四
、基金資產的估值
(
一
)
估值目的
基金資產估值的目的是客觀、準確地反映基金資產是否保值、增值,依據經基金資產估
值後確定的基金資產淨值而計算出的基金份額淨值,是計算基金申購與贖回價格的基礎。
(
二
)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
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
三
)
估值方法
1
、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
1
)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
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
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
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
2
)交易所上市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
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
確定公允價格;
(
3
)交易所上市未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
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
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
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
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上
市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
下,按成本估值。
2
、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
1
)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
2
)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和權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
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後,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
定確定公允價值。
3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
固定收益品種
,採用估值技術確
定公允價值。
4
、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5
、如有充足理由
表明
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6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
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
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
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
四
)
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權證、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
五
)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餘額數
量計算,精確到
0.001
元,小數點後第
4
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
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
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
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
六
)
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
3
位以內
(
含第
3
位
)
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
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
、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或
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
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
(
「受損方」
)
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
,
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
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
1
)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
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
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
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
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
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
2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並且僅對
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
3
)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
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
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
(
「受損方」
)
,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
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
不當
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
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
4
)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
2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
3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
損失;
(
4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
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
、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
1
)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託管人,
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
2
)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
(
3
)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
七
)
暫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
、
當特定資產佔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
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
、
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
其它情形。
(
八
)
基金淨值的確認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
負責進行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
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予以公布。
(
九
)
特殊情況的處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
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
、由於不可抗力,或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及存款銀行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
錯誤,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帳戶資產進行估值並披露主袋帳戶
的基金資產淨值和份額淨值,暫停
披露側袋帳戶份額淨值。
十五
、基金的收益分配
(
一
)
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的
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
二
)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
的孰低數。
(
三
)
基金
收益分配原則
本
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
、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
12
次,每份基
金份額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於收益分配基準日每份基金份額可供分配利潤的
10%
,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滿
3
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
人
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
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
人
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
金分紅;
3
、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
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額享有
同等分配權;
5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四
)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
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
五
)
基金
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在
2
日內在
指定媒介
公
告。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過
15
個工作日。
(
六
)
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
人
自行承擔。當投資
人
的現金
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於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帳戶不進行收益分配。
十六
、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
一
)
與基金運作相關的費用
1
、
基金費用的種類
(
1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
2
)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
3
)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
4
)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
(
5
)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
6
)
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
7
)
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
8
)
證券帳戶開戶費用、銀行帳戶維護費用;
(
9
)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2
、
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
1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40%
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
=
E
×
0.40%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
送基金管理費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前
5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
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順延。
(
2
)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10
%
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
=
E
×
0.10
%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
送基金託管費劃款指令,基金託管
人覆核後於次月前
5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
1.
基金費用的種類
」
中第
(
3
)
-
(
9
)
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
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3
、
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
1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
的損失;
(
2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
4
)
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4
、
費用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後,可按照基金髮展情況,並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基
金合同約定針對全部或部分份額類別調整基金管理費率和基金託管費率等相關費率。
(二)
與基金銷售有關的費用
1
、
本基金申購費、贖回費
和轉換費
的費率水平、計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請詳
見本招募說明書「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中的「
(
七
)
基金的申購費和贖回費
」
、
「
(
八
)
申購和贖回的數額和價格
」
和「九、基金的轉換」
中
的
「(五)基金轉換費率」、「(六)基金
轉換份額的計算方式」
的相關規定。
2
、
投資者通過本公司網上交易系統(
www.efunds.com.cn
)進行申購、贖回和轉換的交
易費率,請具體參照我公司網站上的相關說明。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合同》的相關約定調整上述費率或收費方式。上述費率
如發生變更,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信息披露辦法》或其他相關規定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
施前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介
及基金管理人網站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
基金促銷計劃,針對基金投資
者定期和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
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銷售費率,或針對特定渠道、特定投資群體開展有差別的費率
優惠活動
。
(三)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帳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帳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帳
戶資產變現後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
(
四
)
基金
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十七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一
)
基金會計政策
1
、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
、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計年度按
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於
2
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
、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
、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
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
、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並以書面方
式確認。
(
二
)
基金
的年度
審計
1
、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
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
、期貨相關業務資
格
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
、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換會計師事
務所需在
2
日內在
指定媒介
公告。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於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載媒介、報備方式等規定發生
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
(
二
)
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
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簡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
證監會指定的媒介披露,並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
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
資料。
(
三
)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
、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
、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
、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
、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
、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
四
)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如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
五
)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
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
1
)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
法律文件。
(
2
)
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
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
有人
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
書
。
(
3
)
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
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
4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
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指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
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
3
日前,將基金招募
說明書、《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將《基金
合同》、
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2
、
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
在指定網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
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
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後一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3
、
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
點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4
、
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
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
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
中期報告登
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
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
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
20%
的情形,為保障其
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
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
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
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
分析等。
5
、
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
2
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並登載在指
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
2
)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
3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併;
(
4
)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
5
)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
金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
6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
7
)基金管理公司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變更;
(
8
)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
9
)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發
生變動;
(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
12
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
11
)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
處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
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
13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
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
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
關聯交易事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
15
)管理費、託管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
16
)
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
17
)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
18
)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
19
)調整基金份額類別的設置;
(
20
)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
21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
大影響的其他事
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6
、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體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
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
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7
、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並作
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
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8
、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並予以公
告。
9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
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10
、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級管理人
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
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
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覆核、審
查,並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並保證相關報送信
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
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於指定媒介披露信息,並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於為投資者決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
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
息置備於公司辦公場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十九、側袋機制
(一)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和程序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後,可以依照
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後及時發布臨時公告,並及時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
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並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二)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
、啟用側袋機制當日,本基金登記機構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帳戶份額為基礎,確
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相應側袋帳戶份額;當日收到的申購申請,按照啟用側袋機制後的主袋
帳戶份額辦理;當日收到的贖回申請,僅辦理主袋帳戶份額的贖回申請並支付贖回款項。
2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管理人不辦理側袋帳戶份額的申購、贖回和轉換;同時,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約定的政策辦理主袋帳戶份額的贖回,並根據主袋帳
戶運作情況確定是否暫停申購。本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部分的申購、贖回
規定適用於主袋帳戶份額。
3
、基金管理人應
按照主袋帳戶的份額淨值辦理主袋帳戶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巨額贖回
按照單個開放日內主袋帳戶份額淨贖回申請超過前一開放日主袋帳戶總份額的
10%
認定。
(三)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投資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招募說明書「基金的投資」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
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徵等約定僅適用於主袋帳戶。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
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應當以主袋帳戶資產
為基準
。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機制啟動後
20
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帳戶投資組合的調
整,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側袋帳戶中進行除特定資產處置變現以外的其他投資操作。
(四)側袋帳戶中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
特定資產以可出售、可轉讓、恢復交易等方式恢復流動性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採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置變現等方式,及時向側袋帳戶份額持
有人支付對應款項。
終止側袋機制後,基金管理人及時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並
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五)側袋機制的信息披露
1
、臨時公告
在啟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能對投資者利益產生重
大影響的事項
後,基金管理人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2
、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招募說明書「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規定的基金淨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頻率披露主袋帳戶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暫停
披露側袋帳戶份額淨值。
3
、定期報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特定資產處置進展
情況,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淨值或淨值區間的,需同時註明不作為特定資產最終變
現價格的承諾。
二十
、風險揭示
(
一
)
市場風險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證券市場,而證券市場價格因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人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產生波動,從而導致基金收益水平發生變化,產生風險。主
要的風險因素包括:
1、政策風險
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發生變化,導致
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2、利率風險
利率風險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而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變動的風險。利
率直接影響著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同時還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本基金主要投資
方向包括債券、票據和銀行存款等債券資產,其收益水平直接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3、再投資風險
債券、票據償付本息後以及回購到期後可能由於市場利率的下降面臨資金再投資的收益
率低於原來利率,由此本基金面臨再投資風險。
4、購買力風險
如果發生通貨膨脹,基金投資於證券所獲得的收益可能會被通貨膨脹抵消,從而影響基
金資產的實際收益率。
5、信用風險
債券發行人不能按期還本付息或回購交易中交易對手在回購到期履行交割責任時,不能
償還全部或部分證券或價款,都可能使本基金面臨信用風險。
6、股票市場風險
如果股票市場下跌,本基金持有股票部分將面臨下跌風險。另外,如果新股發行數量減
少或新股申購收益率降低甚至虧損,或政策發生變化導致本基金無法參與新股認購,將使本
基金面臨收益率降低,甚至本金損失的風險。
7、公司經營風險
公司的經營活動受多種因素影響。如果公司經營不善,其股票或債券價格可能下跌,或
者可供分配的利潤減少;同時,其償債能力也會受到影響,基金投資收益將受到不良影響。
(
二
)
流動性風險
1、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主要投資於股票、債券等,一般情況下,這些資產市場流動性較
好。本基金為定期開放基金,僅在開放期開放申購贖回。本基金在投資運作上將充分考慮定
期開放的運作特點,通過合理配置資產以及在進入開放期前對資產進行必要變現等方式,使
得本基金在開放期內主要持有高流動性的資產,防範流動性風險。一般情況下,本基金在開
放期內流動性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階段、特定市場環境下特定投資標的出現流動性較差的
情況。因此,本基金投資於上述資產時,可能存在以下流動性風險:一是基金管理人建倉或
進行組合調整時,可能由於特定投資標的流動性相對不足而無法按預期的價格買進或賣出;
二是為應付投資者的贖回,基金被迫以不適當的價格賣出債券或其他資產。兩者均可能使基
金淨值受到不利影響。
2、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當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正常支付、
延緩支付或延期辦理贖回申請。具體情形、程序見招募說明書「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
之「(十)巨額贖回的認定及處理方式」。
發生延緩支付或延期辦理贖回申請情形時,投資人面臨無法全部贖回或無法及時獲得贖
回資金的風險。在本基金延期辦理投資者贖回申請的情況下,投資者未能贖回的基金份額還
將面臨淨值波動的風險。
3、除巨額贖回情形外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
影響
除巨額贖回情形外,本基金備用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於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收取短期贖回費、暫停基金估值以及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措施。
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見招募說明書「八、基金份
額的申購、贖回」之「(十一)拒絕或暫停申購、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及處
理」的相關規定。若本基金暫停接受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投資者在暫停贖回期間將無法贖回
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若本基金延緩支付贖回款項,贖回款支付時間將後延,可能對投資者的
資金安排帶來不利影響。
短期贖回費適用於持續持有期少於7日的投資者,費率為1.5%。短期贖回費由贖回基
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並全額計入基金財
產。短期贖回費的收取將使得投資者在持續持有期限少於7日時會承擔較高的贖回費。
暫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見招募說明書「十四、基金資產的估值」之「(六)暫停估
值的情形」的相關規定。若本基金暫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資者將無法知曉本基金的基金份
額淨值,另一方面基金將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申購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
項可能影響投資者的資金安排,暫停接受基金申購贖回申請將導致投資者無法申購或贖回本
基金。
4、實施側袋機制對投資者的影響
側袋機制是一種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是將特定資產分離至專門的側袋帳戶進行處置清
算,並以處置變現後的款項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支付,目的在於有效隔離並化解風險,但
基金啟用側袋機制後,側袋帳戶份額將停止披露基金份額淨值,並不得辦理申購、贖回和轉
換,僅主袋帳戶份額正常開放贖回,因此啟用側袋機制時持有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將在啟用側
袋機制後同時擁有主袋帳戶份額和側袋帳戶份額,側袋帳戶份額不能贖回,其對應特定資產
的變現時間具有不確定性,最終變現價格也具有不確定性並且有可能大幅低於啟用側袋機制
時的特定資產的估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因此面臨損失。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以主袋帳戶資
產為基準,不反映側袋帳戶特定資產的真實價值及變化情況。本基金不披露側袋帳戶份額的
淨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淨值或淨值區間的,
也不作為特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對於特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最終變現價格,基金管
理人不承擔任何保證和承諾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主袋帳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政策,因此實施側袋機制後主袋帳戶
份額存在暫停申購的可能。
(三)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風險特徵的表述與銷售機構對基金的風險評級可能不
一致的風險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風險收益特徵或風險狀況的表述僅
為主要基於基金投資方向與策略特點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銷售機構依據中國證券投資
基金業協會發布的《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及內部評級標準,
將基金產品按照風險由低到高順序進行風險級別評定劃分,其風險評級結果所依據的評價要
素可能更多、範圍更廣,與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風險收益特徵或風險狀況表述並不必然一致
或存在對應關係。同時,不同銷售機構因其採取的具體評價標準和方法的差異,對同一產品
風險級別的評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銷售機構還可能根據監管要求、市場變化及基金實際運作
情況等適時調整對本基金的風險評級。敬請投資人知悉,在購買本基金時按照銷售機構的要
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之間的匹配檢驗,並須及時關註銷售機構對於本基金風險評
級的調整情況,謹慎作出投資決策。
(
四
)
管理風險
1、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會影響
其對信息的佔有以及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因素的變化也會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
五
)
本基金的特有風險
1
、本基金開放運作期的設置與普通開放式基金有所差異,投資者應關注由此帶來的流
動性風險。本基金的運作期包含「封閉運作期」和「開放運作期」,每個運作期期限為
6
個
月,其中開放運作期原則上不少於
7
個自然日並且最長不超過
30
個自然日。基金管理人將
在每個封閉運作期結束前公布下一開放運作期和下一封閉運作期的具體時間安排,由於市場
環境等因素的影響,本基金每次開放運作期和封閉運作期的長度不完全一樣,投資者應關注
相關公告並及時履行權利,否則將面臨無法申購
/
贖回基金份額的風險。
2、本基金不上市交易,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開放運作期可通過申購、贖回基金份額,實
現流動性。但在封閉運作期內,本基金不開通申購贖回。如投資者在開放運作期不贖回基金
份額,將進入下一封閉運作期,需持有至下一開放運作期才能贖回基金份額,因而基金份額
持有人可能面臨流動性的風險。
3、當開放運作期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即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超
過前一日的基金總份額的20%時,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
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
人在對當日全部贖回申請進行確認時,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因此,持有人此時將面臨其
贖回款項被延緩支付的風險。
4
、根據基金合同「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部分的約定,如基金管理人無法在
20
個工
作日內支付贖回款項,或基金管理人認為在變現過程中由於存在可能損害其他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終止基金合同。
5
、如任一開放運作期結束時,若基金淨資產低於
5000
萬,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直接終止本基金合同進行清算,且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基金份
額持有人此時面臨基金合同終止的風險。
6
、
基金合同修改生效三年後的年度對日
,
若
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2
億元的,
《基金合同》
自動終止,同時
不得通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延續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份額持有人此時
面臨基金合同終止的風險。
7、本基金可投資科創板股票,可能面臨退市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等特有風險,
從而可能給基金淨值帶來不利影響或損失。本基金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市場環境變化,可選
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於科創板股票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於科創板股票,基金資產並非
必然投資於科創板股票。
科創板股票在發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規則與其他板塊存在差異,基金投資科
創板股票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
(1)科創板企業退市風險
科創板退市制度較主板更為嚴格,退市時間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多,且不
再設置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重新上市環節。一旦所投資的科創板股票進入退市流程,將面
臨退出難度較大、成本較高的風險。
(2)市場風險
科創板企業相對集中於新一代信息技術、
高端裝備、新材料、
新能源、節能環保及生物
醫藥等高新技術和戰略新興產業領域,大多數企業為初創型公司,上市門檻略低於A股其他
板塊,企業未來盈利、現金流、估值等均存在不確定性,個股投資風險加大。此外,科創板
企業普遍具有前景不確定、業績波動大、風險高的特徵,市場可比公司較少,估值與發行定
價難度較大。同時,科創板競價交易較主板設置了更寬的漲跌幅限制(上市後的前5個交易
日不設漲跌幅限制,其後漲跌幅限制為20%)、科創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為融資融券標的,
可能導致較大的股票價格波動。
(3)流動性風險
科創板投資門檻較高,由此可能導致整體流動性相對較弱。此外,科創板股票網下發行
時,獲配帳戶存在被隨機抽中設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可能,由此可能導致基金面臨無法及時
變現及其他相關流動性風險。
(4)監管規則變化的風險
科創板股票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和交易所業務規則,可能根據
市場情況進行修改完善,或者補充制定新的法律法規和業務規則,導致基金投資運作產生相
應調整變化。
8、投資於存託憑證的風險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存託憑證,除與其他僅投資於滬深市場股票的基金所面臨的共同
風險外,本基金還將面臨存託憑證價格大幅波動甚至出現較大虧損的風險,以及與存託憑證
發行機制相關的風險,包括存託憑證持有人與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的股東在法律地位、享有
權利等方面存在差異可能引發的風險;存託憑證持有人在分紅派息、行使表決權等方面的特
殊安排可能引發的風險;存託協議自動約束存託憑證持有人的風險;因多地上市造成存託憑
證價格差異以及波動的風險;存託憑證持有人權益被攤薄的風險;存託憑證退市的風險;已
在境外上市的基礎證券發行人,在持續信息披露監管方面與境內可能存在差異的風險;境內
外法律制度、監管環境差異可能導致的其他風險。
(
六
)
其他風險
1、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電腦等技術系統的故障或差錯產生的風險;
2、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等機
構無法正常工作,從而影響基金運作的風險;
3、因金融市場危機、代理商違約、基金託管人違約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
因素出現,可能導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損的風險。
二十
一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
一
)
《基金合同》的變更
1
、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
基金
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
、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經中國證監會備案後生效,自決
議生效後兩日內在
指定媒介
公告。
(
二
)
基金合同的終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
承接的;
3
、
任一開放運作期結束時,若基金淨資產低於
5000
萬,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基
金管理人直接終止本基金合同進行清算的;
4
、
基金合同修改生效三年後的年度對日,
若
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2
億元的,《基金合同》
自動終止,同時
不得通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延續基金合同期限
;
5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6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
三
)
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
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
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
4
)製作清算報告;
(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
7
)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
四
)
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
五
)
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
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
六
)
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
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
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
七
)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
二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
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書面籤章或籤字為必要條件。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
於:
(
1
)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
2
)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
3
)依法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
4
)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
使表決權;
(
6
)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
7
)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
8
)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或仲裁;
(
9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
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
於:
(
1
)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
3
)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
4
)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
6
)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
7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
8
)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
9
)法律法規
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
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
1
)依法募集資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管理基金
財產;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費
用;
(
4
)銷售基金份額;
(
5
)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6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反了《基
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
金投資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
8
)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
9
)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並獲得《基
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
10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
12
)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
13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融券;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
律行為;
(
15
)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
部機構;
(
16
)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
和
非交易過戶的業務規則;
(
1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
1
)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
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
4
)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
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
5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
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
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
,
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
證券投資;
(
6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
7
)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
8
)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
信息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的價格;
(
9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
10
)編制季度
報告、中期報告
和年度報告;
(
11
)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
12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洩露;
(
13
)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
14
)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
金託
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16
)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
15
年以上;
(
17
)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證投資者
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
18
)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
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
19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
託管人;
(
20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
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管人違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
償;
(
22
)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
為承擔責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
24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
2
5
)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
26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
產;
(
2
)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費
用;
(
3
)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
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
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
4
)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帳戶、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
5
)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
1
)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
2
)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託管
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
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
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
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
4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
6
)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
,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
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
8
)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份額淨值、
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價格;
(
9
)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
10
)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
報告、中期報告
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
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
11
)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5
年以上;
(
12
)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
13
)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
14
)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16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
17
)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
18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
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
)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
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
21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
22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
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一)召開事由
1
、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1
)終止《基金合同》,但依據本基金合同約定終止基金合同的情形除外;
(
2
)更換基金管理人;
(
3
)更換基金
託管人;
(
4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
6
)變更基金類別;
(
7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
8
)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
9
)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11
)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
(
12
)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
13
)法律法
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的事項。
2
、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1
)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和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
(
2
)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
3
)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
或變更收費方式;
(
4
)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
5
)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
6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記機構、基金銷售機構,在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許可
的範圍內調整有關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基金交易、非交易過戶、轉託管等業務規則;
(
7
)在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許可的範圍內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
8
)在不違背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情況下,
增加或減少份額類別,或調整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
(
9
)
任一
開放運作期結束時,若基金淨資產低於
5000
萬,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直接終止本基金合同進行清算的
;
(
10
)基金合同修改生效三年後的年度對日,若基金規模低於
2
億元,基金合同自動終
止的;
(
11
)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
、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
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
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
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
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
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
5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
少提前
30
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
擾。
6
、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
30
日,在
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
1
)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
2
)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
3
)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
4
)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
5
)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
6
)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
、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繫方式和聯繫人、書面
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
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
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
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及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允許
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
召集人確定。
1
、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代表出席,
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
或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
1
)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的有關證明文件、受託出席會議者出示的委託人的代理投票
授權委託證明及有關證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
2
)經核對,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
基金總份額的
50
%
(含
50%
)。
2
、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在表決
截至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
1
)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
2
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
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
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
影響表決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50%
(含
50%
);
(
4
)上述第(
3
)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
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有關證明文件、受託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示的委託人的代理投
票授權委託證明及有關證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與基金
登記註冊機構記錄相符;
3
、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條件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
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額低於上述規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三個月以後、六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額的持
有人參加,方可召開。
4
、在不與法律法規衝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採用書面、網絡、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
會議召集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5
、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並表決的,授權方式可以採用書面、網絡、
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
、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
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
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併、法律法規及《基金
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
、議事程序
(
1
)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
七
)
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
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主持人為基金
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
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
以上(含
50%
)選舉產生一
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
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
、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
聯繫方式等事項。
(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後
2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
、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
以上(含
50%
)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
2
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
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
、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
管人、終止《基金合同》、與其他基金合併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
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
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
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
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
決。
(七)計票
1
、現場開會
(
1
)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
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
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
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
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
2
)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
結果。
(
3
)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
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
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
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
4
)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
影響計票的效力。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託管人授權
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
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
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中國證監會依法備案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內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採用通訊方式進
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
力。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
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和側袋份額
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
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帳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
合該等比例:
1
、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
2
、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
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
、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
、在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於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
後、
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
、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
權的
50%
以上(含
50%
)選
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6
、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過;
7
、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過。
同一主側袋帳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
(
十
)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條件等規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後,可
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
、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
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
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
、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經中國證監會備案後生效,自決
議生效後兩日內在
指定媒介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
承接的;
3
、
任一
開放運作期結束時,若基金淨資產低於
5000
萬,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基
金管理人
直接
終止本基金合同進行清算的
;
4
、基金合同修改生效三年後的年度對日,若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2
億元的
,
《基金合同》
自動終止,同時
不得通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延續基金合同期限
;
5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6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
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
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
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
4
)製作清算報告;
(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
7
)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
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
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爭議解決方式
對
於因基金合同的訂立、內容、履行和解釋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爭議,基金合同當事人
應儘量通過協商、調解途徑解決。不願或者不能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
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
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
用和律師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除非仲裁裁決另有決定。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
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
轄。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間、基金與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經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籤
字或蓋章並在募集結束後經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並經中國證監會書
面確認後生效。
2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之日止。
3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內的
《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
力。
4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
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二十
三
、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託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寶華路6號105室-42891(集中辦公區)
成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劉曉豔
批准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准設立文號:證監基金字[2001]4號
註冊資本:13,244.2萬元人民幣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經營範圍: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基金銷售、特定客戶資產管理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電話:4008818088
(二)基金託管人
名稱: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東路154號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時間:1988年8月22日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證監基金字[2005]74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207.74
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
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有價證券;買賣、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有價證券;資產託管業務;從事
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結匯、售匯業務;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
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財務顧問、資信調查、諮詢、見證業
務;經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
電話:(021)62677777
傳真:(021)62159217
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資範圍、
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國債、央行票據、地方政府債、金融債、次級債、企業債、短期
融資券(含超短期融資券)
、中期票據、
公司債、可轉換債券(含可分離型可轉換債券)、
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和銀行存單等固定收益類資產,股票(含中小板、創業
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註冊上市的股票、存託憑證)、權證等權益類品種以及法律法
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本基金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其
投資原則及投資比例按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執行
。
2、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融資比例
進行監督:
(1)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的投資資產配置比例為:
本基金投資於債券資產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7
0%
;對權益類資產的投資不高於基金資
產淨值的
3
0%
(以上兩處比例限制在開放
運作期開始前
15
個自然日至開放運作期結束後
15
個自然日內不受此比例限制)。在開放運作期內,現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
例合計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公布開放運作期和封閉運作期的具體時間安排時,通知基金託管人調
整業務監督和核查要求。
(2)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投資組合遵循以下投資限制:
1)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於債券資產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7
0%
;對
權益類資產的投資不高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3
0%
(以上兩處比例限制在開放運作期開始前
15
個自然日至開放運作期結束後
15
個自然日內不受此比例限制);
2
)在開放運作期內,
現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於基金資產
淨值的5%,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5%;
8)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
券規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
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2)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
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
內予以全部賣出;
13)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
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4)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40%;
15)在封閉運作期內,本基金槓桿比例最高為
200%
;
1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於開放期的定期開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
17
)開放期內,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
的
15%
;封閉期內不受此限。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8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
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19
)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併計算。
20
)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3)法規允許的基金投資比例調整期限
除上述2)、12)、13)、17)、18)以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併、基金
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修改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關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對上述投資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法律法規或監管
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4)本基金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債券的正、逆回購。
(5)相關法律、法規或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資禁止
行為進行監督: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及《基金合同》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4、基金託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關聯投資進行
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從事的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事先相互提
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係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名單及
有關
關聯方發行的證券名單
,加蓋公章並書面提交,並確保所提供的關聯交易名單的真實性、完
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責任保管真實、完整、全面的關聯交易名單,並負責及時更新
該名單。名單變更後基金管理人應及時發送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於2個工作日內進行回
函確認已知名單的變更。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託管人書面確認後,新的關聯交易名單開始生
效。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
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
交易的,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範利益衝突,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
理機構的規定,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如果基金託管人在運作中嚴格遵循了監督流程,基金
管理人仍違規進行關聯交易,並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
5、基金託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
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1)基金託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於基金管理人參與
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時面臨的交易對手資信風險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的
名單,並按照審慎的風險控制原則在該名單中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
託管人在收到名單後2個工作日內回函確認收到該名單。基金管理人應定期或不定期對銀行
間債券市場現券及回購交易對手的名單進行更新,名單中增加或減少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
手時須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申請,基金託管人於2個工作日內回函確認收到後,對名單進
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託管人書面確認後,被確認調整的名單開始生效,新名單生效
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
如果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不在名單內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進行交易,應
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銷交易,經提醒後基金管理人仍執行交易並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擔相應責任,基金託管人不承擔責任,發生此種情形時,基金託管人有權報告
中國證監會。
(2)基金託管人對於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現券買賣和回購交易時,需按交易對手名單中約定的
該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進行交易。如果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
約定的有利於信用風險控制的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託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與交
易對手重新確定交易方式,經提醒後仍未改正時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相
應責任,基金託管人不承擔責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提供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基金管理人有責任
控制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在與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以外的交易對手進行交易時,
由於交易對手資信風險引起的損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其後有權要求相關責任人進行賠償,
如果基金託管人在運作中嚴格遵循了上述監督流程,則對於由於交易對手資信風險引起的損
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在基金管理人與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中的交易對手,以約定
適用的交易方式進行交易的情況下,由於交易對手資信風險引起的損失,基金管理人不承擔
責任,但基金管理人有權要求相關責任人進行賠償。
6、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選擇存
款銀行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信用風險主要包括存款銀行的信用等級、存款銀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銀行選擇方面的風險。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存款銀行名單,本基金投資
除存款銀行名單以外的銀行存款出現由於存款銀行信用風險而造成的損失時,先由基金管理
人負責賠償,之後有權要求相關責任人進行賠償,如果基金託管人在運作過程中遵循上述監
督流程,則對於由於存款銀行信用風險引起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
管人協商一致後,可以根據當時的市場情況對於存款銀行名單進行調整。
7、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中期票據
進行監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資中期票據前,基金管理人須根據法律、法規、監管
部門的規定,制定嚴格的關於投資中期票據的風險控制制度和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並書面
提供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依據上述文件對基金管理人投資中期票據的額度和比例進行
監督。
(2)如未來有關監管部門發布的法律法規對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中期票據另有規定的,
從其約定。
(3)基金託管人有權監督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基金投資中期票據時的法律法規遵守情況,
有關制度、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的完善情況,有關額度、比例限制的執行情況。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協議的規定,應及時
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應按相關託管協議要求向基金託管人及時發出回函,並及時改正。基金託管人有
權隨時對所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
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如果基金託管人未能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導致基
金出現風險,基金託管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8、基金託管人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監督
(1)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於規範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證券行為的緊急
通知》、《關於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
規定。
(2)流通受限證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範的非公開發行股票、
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於發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
限證券。
(3)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經基金管理人
董事會批准的有關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制度。基金投資非公開
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還應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准的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上述資料應
包括但不限於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額度和投資比例控制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至少於首次執行投資指令之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資料書面發至基金託管
人,保證基金託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基金託管人應在收到上述資料後兩個工作日內,
以書面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收到上述資料。
(4)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
有關書面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擬發行證券主體的中國證監會批准文件、發行證券數量、發行
價格、鎖定期,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總成本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已持有
流通受限證券市值佔資產淨值的比例、資金劃付時間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
完整,並應至少於擬執行投資指令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信息書面發至基金託管人,保證基金
託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
(5)基金託管人應按照《關於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
知》規定,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規進行監督,並審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書面信
息。基金託管人認為上述資料可能導致基金出現風險的,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資流通受
限證券前就該風險的消除或防範措施進行補充書面說明,並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風險管理部
門就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出具的風險評估報告等備查資料的權利。否則,基金託管人有權
拒絕執行有關指令。因拒絕執行該指令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並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無法達成一致,應及時上報中國證監會請求解決。如果基金
託管人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則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基金託管人沒有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導
致基金出現風險,基金託管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二)基金託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淨值
計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
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三)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及其他運作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託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後應在下一個工作日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向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進行解釋或
舉證。
在限期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
託管人有義務要求基金管理人賠償因其違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資者遭受的損失。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
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
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託
管人並改正,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託管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
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託管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
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託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託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規定,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
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基金託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
金帳戶和證券帳戶、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根據管理人指令
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帳管理、無故未執
行或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託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基
金託管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確認並以書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
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
複查,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並予協助配合。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
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有義務要求基金託管人賠償基
金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
機構,同時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基於正當合理理由可定期和不定期地對基金託管人保管的基金財產進行核
查。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管理人並改正。
基金託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
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
4、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與基金託管人的其他業務和其
他基金的託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帳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對於因基金認(申)購、基金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財產,如基金託管人無法從公
開信息獲取到帳日期的,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帳日期並通知基金託管人,
到帳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託管人處的,基金託管人應及時通知並有義務配合基金管理人
採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
失,基金託管人對此不承擔責任。
6、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
產。
(二)基金的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開設資產託管專戶,保管基金財產的銀行存款。該
資產託管專戶同時也是基金託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託管的包括本基金財產在
內的所有託管資產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一級結算的專用帳戶。該帳戶的開
設和管理由基金託管人承擔。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均需通過基金託管人的資產託管
專戶進行。資產託管人可根據實際情況需要,為基金開立資金清算輔助帳戶,以辦理相關的
資金匯劃業務。
2、資產託管專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銀行帳戶進行
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資產託管專戶的管理應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現金管理暫行條
例》、《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利率管理暫行規定》、《支付結算辦法》以及銀行業監
督管理機構的其他規定。
(三)基金證券帳戶與證券交易資金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開設證券帳戶。
2、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開立基金證券交易資金帳戶,用於證券清算。
3、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開立託管人結算備付金帳戶,用於所託管產品的證券資金清算。結算備付金、結算互保
基金、交收價差資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4、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書面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證券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5、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證券帳戶卡的保管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帳戶資產的管理和運
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四)定期存款帳戶
基金財產投資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還需按照法規規定,與基金託管人、存款機構籤
訂相關書面協議。
本基金投資定期存款在存款機構開立的銀行帳戶,包括實體或虛擬帳戶,其預留印鑑經
各方商議後預留。對於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資,基金管理人都必須和存款機構籤訂定期存款協
議,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該協議作為劃款指令附件。在取得存款證實書後,基金託管人
保管證實書正本。基金管理人應該在合理的時間內進行定期存款的投資和支取事宜,若基金
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產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計提的資金利息和提前
支取時收到的資金利息差額),該息差的處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雙方協商解決。
(五)債券託管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並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同
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並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託管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
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債券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託管
帳戶,並代表基金進行債券和資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籤訂全國銀行間國債市場回購主協議,正
本由基金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在本託管協議訂立日之後,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
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帳戶的開設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協助託管人根
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帳戶。該帳戶按有關規則使用並管
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由基金託管人存放於基金託管人的保管庫,也可存入中央
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
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
屬於基金託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託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
的責任應由基金託管人承擔。基金託管人對基金託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實物證券不
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應由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相關業務程序另有限制的除外。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籤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籤署後及時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託管人,並在5個工作
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託管人處。因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合同傳真件與事後送達的合同原件不一
致所造成的後果,由基金管理人負責。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為基金合同終止後15年。
對於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加蓋授權業務章的合
同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範圍內,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五、基金資產淨值計算與覆核
(一)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
1、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覆核的時間和程序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價值。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交易日閉
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1元,小數點後第4
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交易日對基金財產估值。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
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
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交易日交易結
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份額淨值並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
算結果覆核後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予以公布。
根據《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淨值,基金託管人覆核、審查基金管
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因此,本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
金資產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
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權證、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
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
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
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
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
確定公允價格;
3)交易所上市未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
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
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
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上市
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
按成本估值。
(2)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和權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
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後,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
確定公允價值。
(3)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採用估值技術
確定公允價值。
(4)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5)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6)如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7)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
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
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
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
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國家
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
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
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
成的影響。
(三)估值差錯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3位以內(含第3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
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或
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
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
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
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
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
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
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
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並且僅對
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
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
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
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
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
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
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
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託管人,
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四)基金帳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後,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帳方法和會
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帳冊,對雙方各自的帳冊定期進行
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
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經對帳發現雙方的帳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必須及時查明原因並糾正,
保證雙方平行登錄的帳冊記錄完全相符。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帳的原因而影
響到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帳冊為準。
(五)基金定期報告的編制和覆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制,應於每
月終了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
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
管理人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編制並公告;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
個月內完成中期報告編制並公告;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年度報告編制並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報表完成當日,對報表蓋章確認後,以傳真方式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
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後3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及時書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在
收到後7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報告
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後30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
並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
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後45個工作日內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在覆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共
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帳務處理方式為準。核對無誤後,基金託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業務印鑑或者出具加蓋託管業務部門公章的覆核意見書,雙方
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不能於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
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託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證監
會備案。
基金託管人在對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覆核完畢後,需蓋章確認或出具相
應的覆核確認書,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文件審核時提示。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財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佔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
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帳戶資產進行估值並披露主袋帳戶
的基金資產淨值和份額淨值,暫停披露側袋帳戶份額淨值。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
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
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的註冊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按照目前相關規則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管方式可以採用電
子或文檔的形式。保管期限為15年。
基金管理人應基金託管人要求應當及時向基金託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名冊:《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每年
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包括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於
下月前十個工作日內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
項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於發生日後十個工作日內提交。
基金託管人以電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並定期刻成光碟備份,保存期
限為15年。基金託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於基金託管業務以外的其他
用途,並應遵守保密義務。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由於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按有關
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除經友好協商可以解
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
地點在北京,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並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和律師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除非仲裁裁決另有決定。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
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
八、託管協議的修改與終止
(一)託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1、託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的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後的託管協議,其內
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
2、基金託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發生以下情況,本託管協議在履行適當程序後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二)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情形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基金財
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按照《基金合
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
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
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4、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5、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出現《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後,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
見書;
(6)將基金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6、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7、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三)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
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
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四)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
四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以下是主要的服務內容,基金管
理人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有權增加、修改這些服務項目:
(
一
)
基金份額持有人投資交易確認服務
基金
登記機構
保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記錄。
基金管理人直銷網點應根據在基金管理人直銷網點進行交易的投資者的要求提供成交
確認單。基金非直銷
銷售
機構應根據在銷售網點進行交易的投資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確認單
。
(
二
)
基金份額持有人交易記錄查詢服務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的客戶服務中心查詢歷史交易記錄。
(
三
)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對帳單服務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登錄本公司網站
(http://www.efunds.com.cn)
查閱對帳單。
2
、基金份額持有人也可向本公司定製電子對帳單。
具體查閱和定製帳單的方法可參見本公司網站或撥打客服熱線諮詢。
(
四
)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
非直銷銷售機構
網點和本公司網上交易系統為投資者提供定期定額
投資的服務(本公司網上交易系統的定期定額投資服務目前僅對個人投資者
開通)。通過定
期定額投資計劃,投資者可以通過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額申購基金份額,具體實施方法見相
關公告。
(
五
)
資訊服務
1
、客戶服務電話
投資者如果想了解申購與贖回的交易情況、基金帳戶餘額、基金產品與服務等信息
,或反
饋投資過程中需要投訴與建議的情況,可撥打如下電話:
4008818088
(免長途話費)。
投資
者如果認為自己不能準確理解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的具體內容,也可撥打上
述電話詳詢。
2
、網際網路站及電子信箱
網址:
http://www.efunds.com.cn
電子信箱:
service@efunds.com.cn
二十
五
、其他應披露事項
公告事項
披露日期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易方達裕惠回報定期開放式混合型發起式
證券投資基金第十一個運作期開放申購、贖回和轉換業務的公告
2019
-
08
-
22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19
-
10
-
24
易方達裕惠回報定期開放式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分紅公告
2019
-
11
-
06
易方達裕惠回報定期開放式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分紅公告
2019
-
12
-
04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公司股權變更的公告
2019
-
12
-
31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易方達裕惠回報定期開放式混合型發起式
證券投資基金根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修訂基
金合同、託管協議部分條款的公告
2019
-
12
-
31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獲配
招商輪船(
601872
)非
公開發行
A
股的公告
2020
-
01
-
11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9
年第
4
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0
-
01
-
18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
2020
年
1
月
31
日不開放申購、
贖回、轉換、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的提示性公告
2020
-
01
-
30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全資子公司投資旗下基金相關事宜的公告
2020
-
02
-
04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易方達裕惠回報定期開放式混合型發起式
證券投資基金第十二個運作期開放申購、贖回和轉換業務的公告
2020
-
02
-
17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9
年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0
-
03
-
31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提醒投資者及時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資料
的公告
2020
-
04
-
10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
年第
1
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0
-
04
-
21
註:
以上公告事項披露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網站上。
二十
六
、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基金
銷售
機構處,投資者可在營業時間
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複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二十
七
、備查文件
1、 中國證監會核准
易方達裕惠回報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的文件;
2、
易方達裕惠回報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公告;
3、 《
易方達裕惠回報定期開放式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4、 《
易方達裕惠回報定期開放式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5、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
6、 法律意見書;
7、 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8、 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存放地點: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處
查閱方式:投資者可在營業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複印件。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23
日
中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