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定了!2020年底前基本實現專票電子化

2020-12-17 騰訊網

這幾天國務院又出大消息了,我比較關心的就是取消紙質增值稅專票電子化的時間已經確定!意見指出2020年底前電子專票基本實現電子化!

01

取消紙質專票時間定了

文件比較長在這就不給大家放出來了,簡單給大家總結幾條和你我工作相關的吧:

1、推進企業開辦經營便利化。放寬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登記經營場所限制。探索推進「一業一證」改革,將一個行業準入涉及的多張許可證整合為一張許可證,實現「一證準營」、跨地互認通用。梳理各類強制登報公告事項,研究推動予以取消或調整為網上免費公告。加快推進政務服務事項跨省通辦。

2、持續提升納稅服務水平。2020年底前基本實現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主要涉稅服務事項基本實現網上辦理。簡化增值稅等稅收優惠政策申報程序,原則上不再設置審批環節。強化稅務、海關、人民銀行等部門數據共享,加快出口退稅進度,推行無紙化單證備案。(稅務總局牽頭,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等國務院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其實電子專票的呼聲早就有了,然而苦於配套設施的不完善,遲遲沒能得到普及。這次在電子專票的登場勢必會給咱們會計的工作帶來不小的變化,一起來先認識認識要新鮮出爐的電子專票吧!

02

電子專票,來了

之前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升級,增加了對"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相關業務功能的支持。(註:現平臺暫時隱藏此內容,可能是升級還在測試階段)

與此同時,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也有了更新。在平臺發票版式展示裡面,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樣式赫然在列。(註:現平臺暫時隱藏此內容,可能是升級還在測試階段)

電子專票縱向分為票頭、購買方、應稅明細和合計、銷售方和票尾五個部分,高度分別為30、22、52、20和16毫米。不包含票頭、票尾的內框尺寸為201*94毫米。

發票規格為215mm×140mm 。

03

為什麼要實現發票電子化?

答案很明顯,電子發票易儲存、易保管、節約郵遞成本,也為未來財務核算全面電子化提供條件。

發票開具更快捷、查詢更方便、企業節約經營成本、消費者更容易保存使用發票,打破了紙質發票作為會計記帳憑證的傳統,具備了發票會計檔案電子記帳的條件等等。

這些都是紙質發票無可比擬的優勢所在,電子發票的方便使用,我們更可以從下面這個視頻體會一二。

但是目前現狀是,作為企業核算的中的發票使用,絕對部分企業還無法做到像視頻中一樣的報銷、核算無紙化,會計檔案管理的無紙化。

所以,電子發票的推進過程中,我們廣大財務人員反饋的最多的信息就是。

但是我們要清楚的認識到,未來解決這個問題絕對不是讓電子發票倒退,再回到紙質發票時代,或者是我們一直保持再用A4列印發票的做法。

我們要做得是在未來,會計核算的全程無紙化,所有數據檔案的電子化歸檔。

當然,這無疑對信息數據儲存和安全性的要求有了更高的要求,也會對傳統會計核算方式和流程帶來衝擊。

但是這絕對是不可逆的趨勢,因為雖然發票這種重要的原始憑證可以電子化了,但是要實現真正的電子化(不用A4列印入帳)必然要推動記帳憑證的無紙化,最終實現核算全流程無紙化作業。

所以,未來相當長的時間裡,我們更多的方向是要如何規範和實施核算無紙化的事宜,逐步的讓所有企業都適應電子檔案的歸檔保存,只有這樣才能充分發揮電子發票的價值。

04

2020年增值稅發票新規

全了!

一、所有小規模納稅人都能自開專票

【內容】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自願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注意點】

1.所有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均可以選擇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自願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自願原則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未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按照相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3.自願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9年第33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

二、取消認證期限

【內容】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也就是說,不受360日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的要求。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超過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期限,但符合規定條件的,仍可按相關規定,繼續抵扣進項稅額。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

三、六種情況增值稅發票將被納入異常憑證管理

【內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範圍:

1.納稅人丟失、被盜稅控專用設備中未開具或已開具未上傳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2.非正常戶納稅人未向稅務機關申報或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稽核比對發現「比對不符」「缺聯」「作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4.經稅務總局、省稅務局大數據分析發現,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存在涉嫌虛開、未按規定繳納消費稅等情形的;

5.商貿企業購進、銷售貨物名稱嚴重背離的;生產企業無實際生產加工能力且無委託加工,或生產能耗與銷售情況嚴重不符,或購進貨物並不能直接生產其銷售的貨物且無委託加工的;

6.直接走逃失蹤不納稅申報,或雖然申報但通過填列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規避稅務機關審核比對,進行虛假申報的。

【注意點】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抵扣異常憑證,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對應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範圍:

(一)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累計佔同期全部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70%(含)以上的;

(二)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累計超過5萬元的。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異常憑證的,尚未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暫不允許抵扣。已經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除另有規定外,一律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3.新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的納稅人,自首次開票之日起3個月內不得離線開具發票,按照有關規定不使用網絡辦稅或不具備風險條件的特定納稅人除外。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8號)

四、收費公路通行費電子票據開具

【內容】

1.ETC後付費客戶索取發票的,通過經營性收費公路的部分,在發票服務平臺取得由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開具的徵稅發票;通過政府還貸性收費公路的部分,在發票服務平臺取得暫由ETC客戶服務機構開具的不徵稅發票。

2.ETC預付費客戶可以自行選擇在充值後索取發票或者實際發生通行費用後索取發票。

【注意點】

1.在充值後索取發票的,在發票服務平臺取得由ETC客戶服務機構全額開具的不徵稅發票,實際發生通行費用後,ETC客戶服務機構和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均不再向其開具發票。

2.客戶在充值後未索取不徵稅發票,在實際發生通行費用後索取發票的,通過經營性收費公路的部分,在發票服務平臺取得由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開具的徵稅發票;通過政府還貸性收費公路的部分,在發票服務平臺取得暫由ETC客戶服務機構開具的不徵稅發票。

【政策依據】

《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等有關事項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20年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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