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於健全統一司法鑑定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進一步科學細化司法鑑定執業分類,更好地服務訴訟活動和人民群眾,我部組織制定了《物證類司法鑑定執業分類規定(徵求意見稿)》《聲像資料司法鑑定執業分類規定(徵求意見稿)》。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2005年2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實施後,我部於2000年11月29日制定下發的《司法鑑定執業分類規定(試行)》與《決定》規定的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司法鑑定類別有不一致的地方。從2005年至今,我部未再修訂《司法鑑定執業分類規定(試行)》,也未進一步明確各個執業類別的內涵和外延。實踐中,出現很多針對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執業範圍的投訴,主要是質疑鑑定機構和鑑定人超過司法行政機關許可的執業範圍執業。司法行政機關在處理類似投訴時往往缺乏相應的法律和政策依據,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在執業時,因為沒有明確規定,只能根據自己對《決定》的理解來把握執業範圍,影響了服務訴訟活動和人民群眾的質量。重新制定執業分類規定,對於進一步規範司法鑑定準入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切實提高司法鑑定管理科學化、規範化水平,提高司法鑑定質量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義。
二、起草過程
2019年5月初,我部組織有關專家成立專門工作小組,開展司法鑑定執業分類規定研究工作,並在上海組織召開了物證類、聲像資料司法鑑定執業分類規定研討會,會上討論了《物證類司法鑑定執業分類規定(初稿)》《聲像資料司法鑑定執業分類規定(初稿)》(以下簡稱「兩個執業分類規定」),形成了「兩個執業分類規定」第一次徵求意見稿。6月11日,將「兩個執業分類規定」向全國徵求意見。截止7月15日,共收到對《物證類司法鑑定執業分類規定》反饋意見119條,對《聲像資料司法鑑定執業分類規定》的反饋意見33條。經過認真梳理,形成了「兩個執業分類規定」討論稿。8月24日,再次於上海組織召開研討會對各方面意見建議進行研究。根據專家意見,專門工作小組認真進行了梳理、研判,經反覆研究修改,形成送審稿。12月,將送審稿送法律審核部門徵求意見,在法律審核意見基礎上,修改形成再次徵求意見稿。2020年3月,再次將徵求意見稿送有關部門徵求意見,經吸收採納有關部門意見建議,認真研究修改後形成公開徵求意見稿。
三、主要內容
(一)《物證類司法鑑定執業分類規定(徵求意見稿)》
共分為四章,第一章為總則,其餘三章分別從文書鑑定、痕跡鑑定、微量物證鑑定三大類細化了物證類司法鑑定活動的執業分類。
第一章為總則,共3條,闡明了制定的目的、依據、原則,物證類司法鑑定的概念,並明確了物證類司法鑑定主要針對的專門性問題。
第二章為文書鑑定,共12條,規定了文書鑑定的定義、對象和主要的執業內容。本章根據文書鑑定的不同對象和現有技術狀況,並充分考慮訴訟需求和司法鑑定實踐,將文書鑑定分為筆跡鑑定、印章印文鑑定、印刷文件鑑定、篡改(汙損)文件鑑定、文件形成方式鑑定、特種文件鑑定、朱墨時序鑑定、文件材料鑑定、基於痕跡特徵的文件形成時間鑑定、基於材料特性的文件形成時間鑑定和文本內容分析等11個執業類別,對每個執業類別進行界定並列出了每個執業類別的主要鑑定活動內容。
第三章為痕跡鑑定,共14條,規定了痕跡鑑定的定義、對象和主要的執業內容。本章根據痕跡鑑定的不同對象,並充分考慮訴訟需求和司法鑑定實踐,將痕跡鑑定分為手印鑑定、潛在手印顯現、足跡鑑定、工具痕跡鑑定、整體分離痕跡鑑定、槍彈痕跡鑑定、爆炸痕跡鑑定、火災痕跡鑑定、人體特殊痕跡鑑定、動物痕跡鑑定、交通事故痕跡物證鑑定、建(構)築物損壞(毀)痕跡鑑定、日用製品損壞痕跡鑑定等13個執業類別,其中交通事故痕跡物證鑑定又下分5個執業子類別,對每個執業(子)類別進行界定並列出了每個執業(子)類別的主要鑑定活動內容。
第四章為微量物證鑑定,共13條,規定了微量物證鑑定的定義、對象和主要的執業內容。本章根據微量物證鑑定的對象,並充分考慮訴訟需求和司法鑑定實踐,將微量物證鑑定劃分為化工產品類鑑定、礦物和金屬類鑑定、紡織品類鑑定、日用化學品類鑑定、文化用品類鑑定、食品類鑑定、建築材料類鑑定、易燃物質類鑑定、爆炸物類鑑定、射擊殘留物類鑑定、交通事故微量物證鑑定、火災微量物證鑑定等12個執業類別,對每個執業類別進行界定並列出了每個執業類別的主要鑑定活動內容。
(二)《聲像資料司法鑑定執業分類規定(徵求意見稿)》
共分為四章,第一章為總則,其餘三章分別從錄音鑑定、圖像鑑定、電子數據鑑定三大類細化了聲像資料司法鑑定活動的執業分類。
第一章為總則,共3條,闡明了制定《規定》的目的、依據、原則,聲像資料司法鑑定的概念,並明確了聲像資料司法鑑定主要針對的專門性問題。
第二章為錄音鑑定,共6條,規定了錄音鑑定的定義、對象和主要的執業內容。本章根據錄音鑑定的不同對象,並充分考慮訴訟需求和司法鑑定實踐,將錄音鑑定分為錄音處理、錄音真實性鑑定、錄音同一性鑑定、錄音內容分析、錄音作品相似性鑑定等5個執業類別,對每個執業類別進行界定並列出了每個執業類別的主要鑑定活動內容。
第三章為圖像鑑定,共7條,規定了圖像鑑定的定義、對象和主要的執業內容。本章依據圖像鑑定的不同對象,並充分考慮訴訟需求和司法鑑定實踐,將圖像鑑定分為圖像處理、圖像真實性鑑定、圖像同一性鑑定、圖像內容分析、圖像作品相似性鑑定、特種照相檢驗等6個執業類別。
第四章為電子數據鑑定,共5條,規定了電子數據鑑定的定義、對象和主要的執業內容。本章依據電子數據鑑定的不同鑑定對象,並充分考慮訴訟需求和司法鑑定實踐,將電子數據鑑定分為電子數據存在性、電子數據真實性、電子數據功能性鑑定、電子數據相似性鑑定等4個執業類別,對每個執業類別進行界定並列出了每個執業類別的主要鑑定活動內容。
四、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物證類司法鑑定執業分類規定(徵求意見稿)》
1.關於文書鑑定中的文件形成時間鑑定
考慮到文書鑑定中文件形成時間鑑定的技術特殊性,將其分為基於痕跡特徵的文件形成時間鑑定和基於材料特性的文件形成時間鑑定兩個執業類別。基於痕跡特徵的文件形成時間鑑定技術較為成熟,有業內公認的技術標準,因此將其獨立設為一個執業類別。基於材料特性的文件形成時間鑑定技術難度較大,有些方法尚處於實驗室研究階段,因此,綜合考慮訴訟需求和今後的技術發展,將其獨立設為一個執業類別,後續在資質準入要求中可對鑑定機構的資質、檢測能力、科研能力和方法確認能力等設置諸多條件限制。
2.關於痕跡鑑定中的交通事故痕跡物證鑑定
從辦案機關對於交通事故案件事實認定的需求出發,結合近二十年探索發展所形成的專業基礎和鑑定工作的實際情況,以痕跡物證的基本原理為學科基礎,以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為方法依據,參考國內行業共識及國外分類慣例,將交通事故痕跡物證鑑定設為一個獨立的執業類別。考慮到交通事故痕跡物證鑑定涉及鑑定項目較多,且各項目之間存在技術差異性和特殊性,又下設了具體五個子分類。同時,根據交通事故痕跡物證鑑定中可能涉及的微量物證鑑定和聲像資料鑑定內容,後續在資質準入要求中可設置專業條件限制,要求鑑定機構建立完整的專業體系。
3.關於微量物證鑑定中的交通事故和火災微量物證鑑定類別
考慮到交通事故微量物證鑑定和火災微量物證鑑定的技術特點和鑑定需求,將化工產品類鑑定中的油漆、橡膠、塑料、玻璃鑑定項目、紡織品類鑑定中的纖維鑑定等項目從大類中單獨列出,加上事故車輛起火原因鑑定中涉及的易燃物、金屬等,整合為交通事故微量物證鑑定執業類別,要求從事交通事故微量物證鑑定的鑑定機構應具備上述鑑定項目的綜合能力;將火災事故涉及的易燃物質類、化工產品類、礦物金屬類的鑑定項目整合為火災微量物證鑑定執業類別,要求從事火災微量物證鑑定的鑑定機構應具備上述鑑定項目的綜合能力。
4.關於微量物證中的食品類鑑定
考慮到食品類鑑定的訴訟實踐需求,依據食品類鑑定的技術特點,系運用微量物證鑑定的原理和技術方法對食品中與食品安全相關的營養成分、重金屬、添加劑、藥物殘留、毒素、微生物等進行檢驗檢測和分析判斷,故可將其納入微量物證鑑定的分類中。同時,考慮到食品類鑑定的對象特殊,在後續資質準入中可對鑑定機構提出應通過實驗室認可和資質認定雙證的要求。
5.關於建(構)築物損壞(毀)痕跡鑑定
建(構)築物損壞(毀)鑑定,在訴訟活動中有大量需求,其鑑定技術與痕跡鑑定技術存在相關性,同時還須結合建築工程相關知識,從技術上講該項目屬於痕跡鑑定專業與建築工程專業交叉的多學科融合專業。結合訴訟活動的實際需求、加強行業管理及規範鑑定活動等方面綜合考慮和研判,納入痕跡鑑定分類之中較為合理。
(二)《聲像資料司法鑑定執業分類規定(徵求意見稿)》
1.關於電子數據鑑定
2005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中的聲像資料,在當時的背景下,其形式與訴訟法中的視聽資料對應。之後,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電子數據在訴訟中的證據作用逐步顯現,有關電子數據方面的證據往往參照視聽資料證據進行歸類,在很多地區的司法鑑定執業管理中,電子數據鑑定也被列在聲像資料鑑定下授予資質。2012開始,三大訴訟法陸續明確電子數據與視聽資料並列,作為法定證據種類之一,201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6條指出:「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當前的聲像資料和電子數據都是以數位化形式存在,在司法實踐中,辦案機關提供的鑑定材料往往是包含聲音、圖像及數據資料的電子介質,委託要求涉及對其中多媒體和相關數據的提取、分析、鑑別和判斷。電子數據和聲像資料的聯繫非常緊密,相應的鑑定技術已相互交融不可分離。
由於上述原因,部分司法行政部門已將其作為聲像資料類別進行管理具有合理性,客觀上規範了行業管理,滿足了訴訟需求。因此,綜合考慮訴訟需求、表現形式、鑑定技術特點及目前的行業管理現狀,將聲音、圖像、電子數據鑑定統一納入聲像資料鑑定的執業管理之中有其必然性和科學性。再從國外學科分類和發展看,融合了多媒體和電子數據為對象的數字證據鑑定已成為趨勢和主流,在不突破《決定》的前提下,將電子數據納入聲像資料鑑定中適應學科的發展並將起推動作用。
2.關於電子數據的存在性鑑定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的《關於辦理網絡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4〕10號)和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法發〔2016〕22號)均明確了「對電子數據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由司法鑑定機構出具鑑定意見,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機構出具報告。」由於電子數據鑑定是解決電子數據涉及的專門性問題,依據電子數據的技術特點,將電子數據涉及的專門性問題分類為存在性、真實性、相似性和功能性。由於以往的分類中,存在性一般都是以電子數據的提取、固定與恢復的形式出現,但是事實上,電子數據的提取、固定與恢復只是證明存在性的手段之一。經吸收有關部門意見,將電子數據的提取、固定與恢復以及電子數據的形成與關聯分析統一歸類為電子數據的存在性鑑定,明確了電子數據的存在性鑑定是解決電子數據涉及的專門性問題,區別於傳統的勘驗提取。
3.關於聲音作品和圖像作品相似性鑑定
考慮到音像製品相似性鑑定的實踐需求,依據聲音作品和圖像作品相似性的技術特點,從技術類別出發,將其分別納入聲音鑑定和圖像鑑定的分類中。由於聲音作品和圖像作品相似性的鑑定結果,可能運用於民事訴訟中的智慧財產權相關領域,也可能運用於其他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故不宜以可能的使用範圍對其進行規制。同時,考慮到當前技術方法的缺失,在後續資質準入中可要求從事聲音作品和圖像作品相似性的鑑定機構應制定相應方法並經過專家確認。
4.關於故障介質數據恢復、錄音錄製器材鑑定及聲音圖像拍攝器材鑑定
未將故障介質數據恢復從電子數據存在性鑑定中的提取、固定與恢復中分離單列,未將錄音錄製器材鑑定及聲音圖像拍攝器材鑑定從錄音真實性鑑定、圖像真實性鑑定中分離單列,主要考慮到雖然上述3類鑑定具有其特殊性,一般無法通過常規的技術方法和手段完成,並且往往需要在特殊的環境條件,但由於實踐中獨立需求較少,多與數據恢復、錄音真實性鑑定、圖像真實性鑑定鑑定需求同時產生,故包含於上述分類中。
特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