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 生態環境部聯合印發《環境損害司法鑑定執業分類規定》
環境損害司法鑑定管理工作規範化
科學化水平進一步提升
近日,司法部、生態環境部聯合印發《環境損害司法鑑定執業分類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全面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健全統一司法鑑定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等有關要求,結合環境損害鑑定工作實際,遵循環境科學規律,將汙染物性質鑑定、空氣汙染、地表水與沉積物、土壤與地下水、近海海洋與海岸帶、生態系統和其他環境損害鑑定七大類事項細化為47個執業類別,進一步明確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執業範圍,規範執業活動,為規範管理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和鑑定人提供政策支持,著力提升環境損害司法鑑定管理的規範化、科學化水平。
據了解,近年來,司法部與生態環境部積極配合,先後聯合制定出臺了《關於規範環境損害司法鑑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登記評審辦法》和《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登記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登記評審細則》等一系列規範性文件,有力促進了環境損害司法鑑定工作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發展。目前,全國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達111家,環境損害司法鑑定人2500多人。
但現有規定對於環境損害司法鑑定的分類比較籠統,缺乏細化的執業分類細則,不利於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精細化評審,也不利於辦案機關查詢和委託鑑定機構和鑑定人。自2017年10月以來,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務管理局會同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等單位,著手編制《規定》。經過多次研究討論和專家論證,全面徵求有關部門和各地司法行政機關、生態環境保護部門意見建議,反覆研究修改,制定印發了該《規定》。
《規定》共分為八章,第一章為總則,其餘七章分別從汙染物性質鑑定、空氣汙染環境損害鑑定、地表水與沉積物環境損害鑑定、土壤與地下水環境損害鑑定、近岸海洋與海岸帶環境損害鑑定、生態系統環境損害鑑定和其他環境損害鑑定等七大類細化了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活動的執業分類。其中第七章僅針對生態破壞行為對生態系統造成的環境損害,對於汙染環境行為造成的環境損害,按照環境要素分別在第二、三、四、五、六和八章中進行規定。同時,《規定》對大氣汙染對生態系統的損害鑑定、動植物損害鑑定、一定範圍內的人體健康損害、汙染環境行為致土壤生態系統損害鑑定等重點問題進行了界定和明確。
據介紹,下一步,司法部將督促各地司法行政機關嚴格按照《規定》核定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執業類別,切實加強執業監管,不斷提高環境損害司法鑑定管理工作水平,切實增強服務能力,努力為新時代美麗中國建設作出新貢獻。(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