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懷胎,一朝分娩。在長達 280 天左右的妊娠期間,不少孕婦都可能和感冒發生遭遇。
面對這類特殊的患者,我們要不要治療?如何治療?有哪些安全的藥物可用?
研究顯示,母體的體核溫度可以影響胎兒的細胞分裂,並導致神經管畸形、胎兒發育異常和先天性心臟病等。母親體溫較基礎值升高 1.5℃ ~ 2.5℃ 即有致畸作用。
也就是說在體溫達到 38.5℃ ~ 39.5℃ 時,就存在相關風險。而無論是直接使用退燒藥,還是通過抗病毒藥物治療間接減少流感患者症狀的持續時間和嚴重程度,都可能降低這種風險。[1][2]
也有研究顯示,妊娠或產後 2 周內的女性患者是發生重症流感和流感併發症的高危人群,其 ICU 入住率和病死率都明顯增加。
此外,有對照研究表明,妊娠期女性發生流感 2 天內未行抗病毒治療者的 ICU 入住率和病死率,均較早期接受抗病毒治療的對照組明顯增加。[3][4]
而接受奧司他韋或扎那米韋治療,並沒有導致此類患者出現不良妊娠結局(如先天性畸形、早產和低出生體重)的證據。
因此,相關指南建議對妊娠或產後 2 周內女性的確診或疑似流感,應儘早開始抗病毒治療及相應治療。[3][4]
相關共識認為,對於妊娠期普通感冒或流感患者,可採取以下處理方案:[3][4][5]
(1)囑患者注意休息,適當補充水分,保持室內空氣流通,避免繼發細菌感染。
(2)由於目前還沒有針對普通感冒的特效抗病毒藥物,該類患者一般不使用抗病毒治療。
(3)如患者體溫不超過 38℃,一般不需使用退熱藥。可通過溫水擦浴、冷毛巾溼敷、使用冰枕、在腋窩、額部和腹股溝部放置冰袋等物理方法降溫。
(4)如患者體溫超過 38.5℃ 且物理降溫效果不明顯,或發熱導致患者有明顯不適,應選用適當的退熱藥物進行治療。
(5)如上所述,對於確診或疑似的妊娠期流感,應儘早開始抗病毒治療。
(6)對於病情較重的患者,應及時住院治療。
目前認為:妊娠期患者退熱時,以對乙醯氨基酚的副作用最小,可用於妊娠各期患者,宜作為首選。而對於該藥之外的其他藥物,則缺乏令人信服的指南或共識。
在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FDA)妊娠藥物安全性分級系統中,對乙醯氨基酚、吲哚美辛、萘普生、布洛芬、雙氯芬酸等大多數解熱鎮痛藥均屬 B 級(後幾種藥物在連續應用 48 小時以上或在妊娠後 3 個月應用時,屬 D 級),在理論上似乎都可以用於選擇性地用於妊娠期患者。
但目前的資料,對其應用卻說法不一,甚至不同廠家生產的同一種藥物,在說明書中的標註也各不相同。
例如,同為布洛芬或雙氯芬酸鈉,廠家說明書標註孕婦禁用、慎用或未列入禁忌症者皆有。我國國家基本藥物處方集將雙氯芬酸鈉、消炎痛、布洛芬均列為了妊娠期和哺乳期患者的禁忌症。[5] 中國特殊人群普通感冒規範用藥專家組,將布洛芬列為了妊娠期禁忌,雙氯芬酸鈉列為不推薦使用,對消炎痛則無明確說明。[4]
阿司匹林和地塞米松均屬於 FDA 妊娠期用藥分類中的 C、D 級,國內通常認為其屬於孕婦禁忌的藥品。此外,退熱藥一般應採用按需給藥法,僅在體溫過高時用藥,而避免長期重複用藥。
然而,Christof Schaefer 等編寫的《妊娠和哺乳期藥物治療方法的選擇及風險評估》一書,除了認為對乙醯氨基酚宜作為孕婦首選,可用於妊娠各期患者以外,對於其它退熱藥則給出了如下的建議:[6]
當具有抗炎治療指證時,布洛芬或雙氯芬酸可作為非甾體類抗炎藥(NSAID)的第一線選擇。作為一種鎮痛或抗炎藥使用時,乙醯水楊酸(ASA,阿司匹林)不是妊娠期患者的首選藥物。
在妊娠的後 3 個月,不應常規使用抗炎鎮痛劑量的 ASA 或 NSAID。因其可能導致胎兒動脈導管過早關閉、導管流量和羊水量減少等。在鄰近分娩時,單次應用 500 毫克的阿司匹林,也可能增加母親、胎兒和新生兒在母親分娩時的出血傾向。但只要有適應症,低劑量的阿司匹林可以沒有限制地在孕婦中安全使用。
相關指南一致推薦將奧司他韋為妊娠期流感患者的首選抗病毒藥,推薦劑量與其它成人的劑量相同,即 75 mg,每日 2 次,連用 5 天。扎那米韋吸入可作為次選。但這 2 種藥品在 FDA 妊娠藥物安全性分級系統中,都屬 C 級。
相關指南 [6] 和藥物說明書一般不推薦妊娠期患者使用止咳化痰藥。並將阿司匹林、苯海拉明和撲爾敏、羧甲司坦、可待因,以及各類複方感冒製劑、複方止咳化痰藥等均列為了禁忌症。
此外,妊娠首 3 個月內禁用愈創木酚甘油醚、氨溴索和右美沙芬。 但那可丁、乙醯半胱氨酸、厄多司坦和偽麻黃鹼等,則缺乏明示。[7]
為了方便醫師和妊娠期患者用藥,FDA 根據藥物對胎兒危害性的動物試驗和臨床研究數據,於 1979 年建立了妊娠期用藥分級制度,並將相關藥物分為 A、B、C、D、X 等 5 個級別。其分類標準如下:
A 類:在設對照組的藥物研究中,在妊娠首 3 個月的婦女中未見到藥物對胎兒產生危害的跡象(並且也沒有在其後的 6 個月內具有危害性的證據)。該類藥物對胎兒的影響甚微,妊娠期患者可安全使用。
B 類:在動物繁殖研究中(未進行孕婦的對照研究),未見到藥物對胎兒的不良影響。或在動物繁殖性研究中發現藥物有副作用,但這些副作用並未在設對照組的、妊娠首 3 個月的婦女中得到證實(也沒有在其後的 6 個月內具有危害性的證據)。該類藥物在有明確指徵時可慎用。
C 類:動物研究證明藥物對胎兒有危害性(致畸或胎兒死亡等),或尚無設對照的妊娠婦女研究,或尚無對妊娠婦女及動物進行研究。其只有在權衡對孕婦的益處大於對胎兒的危害之後,方可使用。
D 類:已有明確證據顯示,藥物對人類胎兒有危害性,但儘管如此,孕婦用藥後絕對有益(如該類藥物可挽救孕婦的生命,或治療用其他較安全的藥物無效的嚴重疾病)。這類藥物一般應避免應用,但在確有應用指徵、且患者受益大於可能的風險時,可在嚴密觀察下慎用。
X 類:對動物和人類的藥物研究或人類的用藥經驗表明,藥物對胎兒有危害,而且孕婦應用這類藥物無益,因此禁用於妊娠期和可能懷孕的患者。
該分級系統因為簡便、實用而得到世界各國的認可,也為我國醫生所熟知。然而,其也因為信息過於簡單、分級比較籠統、缺乏足夠的證據支持、以及更新緩慢等缺點,而不斷受到質疑。[8]
附表:部分常用藥物的 FDA 妊娠期用藥分級
表註:*妊娠早期使用時為 D 類;☨妊娠高血壓患者使用時為 D 類。
編輯: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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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iore AE, Fry A, Shay D, Gubareva L, et al.Antiviral agents for the treatment and chemoprophylaxis of influenza --- recommendations of the Advisory Committee on Immunization Practices (ACIP). MMWR Recomm Rep. 2011;60(1):1-24.
2. 中華醫學會呼吸病學分會中華醫學會兒科學分會。流行性感冒抗病毒藥物治療與預防應用中國專家共識。中華醫學雜誌.2016,96(2):85-90.
3. 中國醫師協會呼吸醫師分會。合理應用抗流行性感冒病毒藥物治療流行性感冒專家共識(2016 年)。中華內科雜誌.2016,55(3):244-248.
4. 中國呼吸科專家組(統稱)特殊人群普通感冒規範用藥專家組編。2015 特殊人群普通感冒規範用藥的專家共識。國際呼吸雜誌.2015,35(1):1-5.
5. http://www.cdc.gov/flu/professionals/antivirals/summary-clinicians.htm
6. Christof Schaefer, Paul Peters, and Richard K. Miller。Drugs During Pregnancy and Lactation Treatment Options and Risk Assessment。Elsevier’s Science & Technology。2015 年,第三版,p27-58.
7. 國家基本藥物臨床應用指南和處方劑編委會編。國家基本藥物處方集(化學藥品和生物製品)。人民衛生出版社,2013 年 8 月,第一版,123-135。
8.Wilmer E, Chai S, Kroumpouzos G, et al.Drug safety: Pregnancy rating classifications and controversies. Clin Dermatol. 2016;(3):401-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