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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約定房屋共同居住,離婚後要求分割被駁回,抗訴也白搭
綜合考慮雙方的情況,該房屋由甲女、乙男按份共有,各享有二分之一的產權份額為宜。一審法院判決:房屋由甲女和乙男按份共有,各享有該房屋二分之一的產權份額。二審裁判乙男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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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屋離婚後被一方抵押現法院要執行拍賣,該怎麼辦?
,離婚後,由於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實施暴力,上訴人被迫離開雙方共同共有的房屋,只能選擇另行租房居住,一審法院在分割財產時沒有考慮曹某佔用涉案房產共同共有部分的不當得利及馮某租房費用支出,作出了損害馮某利益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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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約定房屋歸一方但未過戶、夫妻共有房產因一方債務被執行,能否排除法院執行?
閱讀提示夫妻協議離婚,將夫妻共有的房屋歸屬一方所有,但未辦理過戶手續,恰遇法院因其它債權人申請執行,將該房屋查封,那麼,這種情形下,離婚約定歸屬一方是否有權排除法院的執行呢?夫妻共有房產因一方個人債務被執行,另一方對房產享有的民事權益能否排除強制執行?離婚約定房屋歸一方但未過戶能否排除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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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兩口子鬧離婚妻子悄悄賣房,法院判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三湘都市報3月30日訊(記者 王智芳 實習生 陳翾 通訊員 李波 李思緣)四年前他們相戀結婚,如今,夫妻正在鬧離婚,妻子卻私自把共同房產出售了。丈夫將妻子和買受人一同告上法庭,今天,記者從常德武陵區法院獲悉,該院一審判決該不動產買賣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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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出軌承諾放棄房產,離婚時要反悔,法院如何判決?
約定:1、不管離婚與不離婚,男方 自願放棄此處房產,此房屋歸女方一人所有,以後屬於女方個人財產。2、倘若離婚,離婚後債務尚未還清, 此房屋的所有貸款債務男方願無償幫女方還清。財產約定後,夫妻關係沒有好轉,兩個月後,也就是2018年12月30日,雙方協商離婚,寫下《離婚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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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售共有財產 離婚後雙方起爭端
在婚姻存續期間,妻子擅自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給孩子買房,離婚後,前夫以此向前妻索要售房款和利息。近日,合肥中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2009年8月7日,雷某某與高某某結婚,婚後購買兩套房產。結婚十年後,二人因家庭瑣事,漸生矛盾,最後導致感情破裂,訴至法院請求離婚,法院判決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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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第八期:離婚協議約定共有房產歸子女,離婚後一方可以...
【以案釋法】第八期:離婚協議約定共有房產歸子女,離婚後一方可以反悔嗎?李先生與陳女士在調解離婚時,沒有分割共同共有的一套住房,而後雙方通過離婚協議約定將這套住房贈與給兒子所有。但房屋貸款未還清、房屋產權未變更至兒子名下時,陳女士不計劃再將該房屋屬於自己的部分贈與給兒子,主張撤銷之前的贈與行為,由法院依法分割該房屋。陳女士能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贈與行為嗎?在最高法院發布的一個典型案例中,法院認為陳女士不得單方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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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約定的居住權無法實現,法院判決前夫賠償15萬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楊某與王某於2004年3月5日結婚,婚後育有一子王某2,後雙方因感情不合於2013年2月18日協議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夫妻雙方有503號房屋,登記在男方王某名下,離婚後歸男方所有,女方可以繼續一直居住(無時間要求)。503號房屋建築面積67.68平方米,2011年登記在王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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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法院判決的撫養費如何要求降低?
那麼,經過法院判決的撫養費滿足什麼條件可以要求降低呢?張某1對上述判決不服,後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6年2月26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2民終133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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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約定房屋給雙方孩子,不得反悔
因感情不和,雙方於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調解離婚。雙方離婚時對於共同共有的位於北京市某小區59號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過協議約定該房屋所有權在高某某付清貸款後歸雙方之子高某所有。2013年1月,於某某起訴至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稱:59號房屋貸款尚未還清,房屋產權亦未變更至高某名下,即還未實際贈與給高某,目前還處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財產狀態,故不計劃再將該房屋屬於自己的部分贈給高某,主張撤銷之前的贈與行為,由法院依法分割59號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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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約定房屋贈與兒子現房屋拆遷安置,兒子起訴要房子主體不適格被駁回
被告乙男與第三人乙女離婚數年後達成財產分配協議,協議約定任意一方房屋拆遷,則將經濟補償款贈與原告,本案所涉及的贈與內容與被告及第三人之間解除婚姻關係不存在密不可分的關係,並非與離婚形成一個整體,被告乙男與第三人乙女之間不存在互負債務或其他應對對方履行的法定義務,故而第三人乙女不得以其自身已經履行了贈與為由要求被告亦對原告履行贈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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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屋能否一半共同共有,一半按份所有?
手上經辦一個離婚糾紛二審案,上訴焦點很明確,認為一審法院將包括夫妻在內四人共同共有的房屋按夫妻財產約定逕自對夫妻共有部份作出份額確認並予以分割違反法律規定,也不符合《物權法》中關於共同共有形式的規定。訟爭房屋名下所有權登記在二兄弟及配偶共四人名下,登記共有形式為共同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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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婚後買房雙方父母出資離婚房產分割對簿公堂法院如何判決?
成家立業安居生活,已是現代人一項普通的追求,那麼買房是一個家庭的大事,現實中許多年輕人,由於剛剛走入社會參加工作,收入除了日常生活開支後也是剩下不多,在置辦房產時候,大多數都是需要父母給予資助,那麼對那些結婚後的年輕人,父母在無償提供資金支持後買了房,小家庭一直和和美美過下去,也就沒有什麼,但是有的年輕兩口子,卻中途兩人過不下去了鬧離婚,這樣父母參與出資的房產,在離婚時雙方協商不成,又該如何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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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六個月後再起訴的,法院能否判離?
在實務中,很多人有這樣的誤解,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誤認為六個月後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法院都會判離,真是這樣的嗎?二、當事人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六個月後再次起訴,原告在第二次起訴時仍是酌情考慮的離婚理由,例如雙方經常吵架、性格不合等等。這種情況下原告第二次起訴離婚,這本身也表明了原告要求離婚的態度非常堅決,俗話說「事不過三」,法院此時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行使自由裁量權,如果以原告的離婚態度堅決,認定雙方感情破裂的,一般可以判決雙方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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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未離婚,丈夫起訴要求自家出租的房屋租金自己收取被駁回
案例介紹: 夫妻共有兩套住房,一套自己居住,另一套對外出租,租金有妻子收取。雙方之間發生矛盾,丈夫遂起訴妻子,要求主張一般的房屋租金。 夫妻雙方未離婚,律師分析: 本案訴爭的房屋,夫妻雙方沒有書面約定其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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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沒離成房被丈夫賣了,妻子起訴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為何被駁回?
婚沒離成,房子還被丈夫賣了,張女士憤而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可是,海澱法院近日判決駁回了張女士的訴訟請求,這是為什麼?2017年,因雙方感情不合,張女士提出離婚,後被法院駁回。2018年8月,張女士發現王先生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把房屋出售給劉先生,故訴至法院,要求確認二人籤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王先生表示,案涉房屋是其單獨所有的個人財產,其有權自行對外處置,因此,賣房交易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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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法院能否判決共有物歸一人所有?
按份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法院能否判決共有物歸一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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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約定房屋歸一方但未過戶能否排除法院執行?
夫妻協議離婚,將夫妻共有的房屋歸屬一方所有,但未辦理過戶手續,恰遇法院因其它債權人申請執行,將該房屋查封,那麼,這種情形下,離婚約定歸屬一方是否有權排除法院的執行呢?1、當債務人的資產並非僅限於與原配偶共享的房屋時,離婚約定房屋歸屬一方可以排除法院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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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判決財產分割申請執行被同一法院「駁回」鹽亭法院:「可能是行...
封面新聞記者 姚茂強 周洪攀「鹽亭縣人民法院對我和前夫財產分割判決生效,法院執行局非但不執行,還在雙方對財產無異議的情況下,重新下發一份裁定書,駁回了我們申請執行生效判決的所有財產。請問同一法院可以否定自己的生效判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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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出售房屋 孫子狀告爺爺 法院:兩審均駁回其訴訟請求
案情 房屋買賣 祖孫起爭議 楊爺爺與妻子育有3子1女,其中一個兒子即楊父與前妻育有一子楊某,兩人離婚時約定楊某由楊父撫養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楊某主張的成立,應建立在楊某系訴爭房屋共有權人的基礎上。但根據查明的事實,分家協議及調解協議並不能反映出該回遷房是分給楊父整個家庭的,因此不能證明楊某是訴爭房屋的產權人之一。 此外,該回遷房是老宅拆遷補償所得,分家時楊某尚為嬰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