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未離婚,丈夫起訴要求自家出租的房屋租金自己收取被駁回

2020-08-30 上海尤辰榮律師

案例介紹:

夫妻共有兩套住房,一套自己居住,另一套對外出租,租金有妻子收取。雙方之間發生矛盾,丈夫遂起訴妻子,要求主張一般的房屋租金。

夫妻雙方未離婚,


律師分析:

本案訴爭的房屋,夫妻雙方沒有書面約定其歸屬,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房屋對外出租所收取的租金也應當是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對於共同財產依法享有平等的處理權,但這並不意味著享有半數的份額,因此丈夫要求分割是無法實現的。只有當夫妻關係消滅時,才能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丈夫起訴要求自家出租的房屋租金自己收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般情況,在不解除婚姻關係情況下,當事人是不得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

《物權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因此,如果一方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也可以依照《物權法》第99條的規定,進行分割。

被駁回


審判結果:

法院審判後認為,本案屬於無特殊情況,無重大理由,因此丈夫不得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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