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公布4起涉惡勢力團夥犯罪案件,最高獲刑20年

2020-11-27 無線巴中

日前,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掃黑除惡】宣傳專欄中,再次公布4起涉惡勢力團夥犯罪案件,涉及巴州、平昌、南江等縣區,4起案件共27人獲刑,最高刑期20年。

1. 平昌縣人民法院依法對張某等6人惡勢力團夥犯罪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其中,以犯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其餘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刑罰。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利用「賓利資本行」以實物抵押、信用貸款等方式非法向社會發放高利貸,多次糾集並夥同被告人張某1、吳某、張某2、張某3、劉某,採取籤訂虛假的房屋租賃合同、抵押貸款合同、轉讓協議等方式非法處置被害人財物,使用言語威脅、堵鎖眼、貼大字報、毆打他人等手段強行收帳,嚴重擾亂被害人及其家人正常的生活秩序,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六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遂作出以上判決。

庭審期間,部分人大代表及被告人親屬等旁聽了庭審。

2. 巴州區人民法院依法對曾某等9名涉惡勢力犯罪案件進行宣判。9名被告人分別因犯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刑罰。

法院審理認為,自2008年以來,被告人曾某、張某華先後在張某華的住宅或者在租用的同小區住宅內開設賭場,邀約人員參與賭博,從中抽頭漁利,同時向賭資不足的參賭人員高利放貸收取利息。並先後招募、糾集被告人曾某、楊某程、葉某、陳某、李某全、張某、郭某斌、肖某、張某元、王某寧、李某榮等人在賭場內抽頭、高利放貸、維持賭場秩序。2014年以來,被告人曾某、張某華在參賭人員不能及時償還高利貸的情況下,指使被告人曾某、楊某程、張某、肖某等人採用糾纏、滋擾、攔截、貼大字報等「軟暴力」手段強行索取賭債,幹擾被害人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工作;並以參賭人員「出老千」為由,安排曾某、楊某程、葉某、陳某、李某全、肖某等人採用暴力、脅迫手段強行索取被害人財物,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逐漸形成以曾某、張某華為首要分子,曾某1、楊某程、葉某、陳某、李某全、張某、郭某斌、肖某等人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遂作出以上判決。

3. 南江縣人民法院依法對李某、楊某等人涉惡勢力犯罪案件進行公開宣判。李某、馬某二名主犯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被告人吳某、楊某二名從犯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個月。

經審理查明,趙某等人經營的「藍殿酒吧」開業前,被告人李某、馬某意圖在酒吧內供應水果、小吃獲利,被告人吳某、楊某意圖以當保安的名義收取「保護費」,遭到趙某等股東的拒絕。為給趙某等人施加壓力達到上述目的,自2016年9月14日酒吧開業當晚起,李某、馬某便邀約吳某、楊某等十多人,連續三天晚上在該酒吧惡意消費,消費過程中主動挑事,之後,拒不支付消費款合計6000元左右。2016年1月1日,被告人李某、楊某在公共場所持兇器無故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微傷。2016年10月20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楊某、吳某與嶽某等人毆打並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致一人輕微傷。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楊某、馬某、吳某經常糾集在一起,成員相對固定,採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在南江縣城內多次實施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擾亂社會秩序,社會影響惡劣,遂作出以上判決。

4. 巴州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肖某軍、王某、廖某等8人涉惡勢力犯罪案件進行宣判,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三年六個月不等刑罰。

經審理查明,2014年8月,肖某軍、王某註冊成立了巴中市融鑫恆利投資有限公司,肖某軍任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統籌公司全部經營活動,王某任監事並負責公司資金進出,肖某軍先後僱請被告人廖某、苟某娟、李某、楊某梅、楊某、張某乾等人,以公司為依託自2014年10月開始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同時以利息低、放款快等為誘餌,採取房屋租賃貸、汽車質押貸等方式將吸收的部分資金用於放貸,通過籤訂虛假房屋租賃合同並公證、虛假房屋返租合同、製造資金走帳流水、收取高額違約金、服務費、評估費,肆意認定違約等「套路貸」方式騙取他人財物;當部分借款人未能按照「約定」還款時,肖某軍便指使廖某和有違法犯罪前科的楊某、張某幹,採取張貼告示、跟隨、滋擾、斷水斷電、換鎖強佔他人住房等暴力、「軟暴力」手段非法討債,多次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形成了以肖某軍為首,廖某、楊某、張某幹、王某、苟某娟、楊某梅、李某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嚴重擾亂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肖某軍、王某、廖某、楊某、張某幹、苟某娟、楊某梅、李某屬惡勢力集團犯罪,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予以處罰,遂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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