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24 07:33:30 | 來源:人民法院報第二版 | 作者:王永紅
發生在11年前的「湖南湘潭大學研究生殺人案」,因為被告人曾愛雲三次被做出判處死刑的判決,而後被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一直備受社會各界關注。7月21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曾愛雲、陳華章故意殺人案一審公開宣判:判決被告人曾愛雲無罪;被告人陳華章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令被告人陳華章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周自然、周清秀經濟損失178142.8元。
從先前的判處死刑再回放到如今的判決無罪,這種驚人逆轉既撥動了媒體的心弦和雙方家長的心結,更直接的結果是讓一個年輕人的命運「柳暗花明又一村」。此時此刻,我們除了為曾愛雲的曲折命運扼腕之外,似乎還應從深層次上思考司法基本原則的落實問題。往者不可諫,來者猶可追,我們要做得還有很多,最起碼得從這些典型個案當中汲取教訓,助推司法完善與進步。
2003年,湘潭大學發生一起「情殺案」,其機械工程學院2002級研究生周玉衡遇害,時年26歲的曾愛雲作為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拘押。其後,曾愛雲於2004年9月、2005年12月、2010年6月三次被湘潭中院判處死刑。對這三次死刑判決,湖南高院第一次是。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第二次是維持原判,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並發回重審;第三次湖南高院以程序違法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13年4月17日,湘潭中院對曾愛雲、陳華章故意殺人案進行了第四次開庭審理,因案情重大疑難複雜、部分事實不清,又先後兩次退回湘潭市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依訴訟法規定,不論多麼疑難複雜的刑事案件都有較為嚴格的審限規定,而且對一些事實不夠清楚、證據不夠充分的案件,應當依照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等原則,依法予以處理,該補充證據或者排除非法證據的,及時予以補充、排除,該宣告無罪的依法宣告無罪。
不可否認,案情疑點較多、輿論壓力較大,確是該案經歷多次審判的重要原因。應當說,這與「命案必破,從重從快」等急功近利觀念及以往審判權、公訴權與偵查權配合有餘而制約不足的做法不無關聯。那又是什麼再次催動了正義的腳步,促動了這次案件判決結果的逆轉?應當說這與法治大潮的日新奔湧息息相關。依法治國的語境、法治理念的啟蒙、司法擔當的加強合力促成了曾愛雲無罪判決的加身,不得不說,這確是法治觀念進步和司法環境好轉的體現。
首先,一審法院依據現有證據判決曾愛雲無罪當為貫徹疑罪從無原則的體現。當前,由於人民法院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原則在執行中尚有偏差,刑事訴訟「分段包幹式」流水作業現象仍客觀存在,加之來自於被害人家屬等各方面的輿論壓力,導致受訴法院在面臨證據不足、存在合理懷疑、內心不確信的案件時,要堅定貫徹疑罪從無原則困難還是有的。現實中,不僅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對疑罪從無等原則的果敢適用存有糾結,就是社會大眾內心亦藏有矛盾,一方面,如果案件被害方是自己或自己的親人,就不希望疑罪從無,甚至巴不得將與之相關的嫌疑人全部抓起來判重罪甚至通通槍斃;另一方面,如果是案件嫌疑人及其家屬,則希望疑罪從無原則能夠得到淋漓盡致的彰顯,讓嫌疑人有機會藉助該原則重返自由之身。表面上,適用疑罪從無原則造就了對立的利益陣營。實際上,疑罪從無非但不違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不會造成實質的利益衝突,它恰恰是對每一個個體的平等關照與人性關懷,盡力不讓法律事實上有罪者逃脫法律制裁、不讓法律事實上無辜者受到有罪追究。
其次,一審法院依據現有證據判決曾愛雲無罪屬於審判中心原則的歸位。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 當然,審判中心並不等同於法院中心,也不是要釐清公安、檢察、法院三機關之間的相互關係,而是就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這三個相互接續的訴訟程序之間的相互關係予以規範。審判中心就是法院要居中在控辯雙方充分質證和辯論的基礎上將裁判結果形成於法庭,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這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近日在其論文《略論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中所述:「堅持以審判為中心,並不取決於人為的好惡,也不涉及各專門機關地位高低、作用大小等問題,而是為了更好地落實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訴訟原則,更好地實現懲罰犯罪、保障人權的訴訟目的。」儘管,在曾愛雲案中,公安、檢察和法院對其是否構成犯罪的標準各有各的理解、各有各的把握,導致統一的法定證明標準瞬間出現了「鐵路警察各管一段」的撕裂局面,但最終還是從判決結果上發揮出了審判程序對審前程序的制約和糾錯功能,沒有「將錯就錯」或者降格以求,充分彰顯了司法機關糾錯的擔當與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