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威:官員殺妻案疑罪從無體現程序正義

2021-01-08 華夏經緯網

  曾備受關注的原瀘州市政協副秘書長胡登舉殺妻案,一審被判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胡登舉,2007年11月27日絕境重生:檢方指控胡登舉犯故意殺人罪,因證據不足且間接證據間不能形成證據鏈,疑罪從無,瀘州中級法院作出重審判決——胡登舉殺妻罪名不能成立。但胡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胡登舉有期徒刑4年。(《晶報》12月26日)

  刑訴法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對一個案件的認定必須依靠確實、充分的證據,如果達不到證明有罪的標準,就應當按照「疑罪從無」原則,在判決的結果上宣告被告人無罪。鑑於胡登舉構成故意殺人罪客觀上的「證據不足」,法院作出其殺妻罪名不成立的判決符合法律規定。

  長期以來,對於類似胡登舉「殺妻」這樣的證據上存在瑕疵的疑案,司法機關多是「疑罪從輕」,即使論罪該判死刑立即執行的,也判個「死緩」先留下一條性命,如果終有一日抓到真兇,則有一個還其清白之機會;若犯罪嫌疑人就是真兇,也沒有讓其逃脫懲罰。但不難看出,這樣的「疑罪從輕」註定就是不公正的判決。在公眾看來,一個罪大惡極的罪犯卻被從輕發落,人們只會感嘆法律對無辜者的不公,對施暴者的寬容,進而懷疑司法的公正性;而對於本來就無罪的無辜者而言,帶給他們的災難將是毀滅性的。

  但是,從檢方指控的證據來看,不能完全排除胡登舉的殺妻之嫌。在這種情形下,判決胡登舉的殺妻罪名不成立,會不會放縱犯罪呢?這實際上是一個實質正義與程序正義關係的問題。西方法學界有句名言:「真相的發現雖是刑事審判的一個重要目的,但決非唯一目的。」「真相的發現」追求的是「實質正義」(有過錯者必受懲罰),而審判過程追求的則是「程序正義」。幾年前美國發生一起轟動全球的辛普森殺妻案,警方查獲的辛普森殺妻證據之多,似乎令他罪責難逃。但法庭辯論的結果,卻發現眾多證據受到了「汙染」:不僅證據之間邏輯上不嚴密,而且辦案人在偵查過程中違法。最終,大陪審團宣布辛普森殺妻罪名不成立。事後美國的媒體對公眾作民意調查,第一個問題是:你是否認為辛普森是有罪的?大部分美國人回答:yes。第二個問題是:你是否認為辛普森受到了公正的審判?大部分美國人的回答依然是:yes。相信是辛普森殺了人,這是實質正義理念在起作用;但美國人在回答第二個問題的時候,轉而應用了程序正義理念。

  由於特殊的歷史和文化傳統,使得中國人的正義觀念更多地偏向實質正義。因此,實踐中司法機關多不敢也不願輕言被告人「無罪」,有些辦案人員為了不承擔所謂放縱罪犯的責任,甚至不惜讓無罪的嫌疑人蒙冤。但願胡登舉殺妻案與辛普森案一樣,能讓公眾對於刑事訴訟程序自身的價值即程序正義能有更多的認識——司法機關的執法行為,即使實質正義,也要通過正當的程序體現出來,否則就有可能走向反面。程序正義不但保障實質正義,更主要的,程序正義還能避免更大的不正義。 作者:王威

來源: 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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