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協議書(樣板)整套

2021-02-14 合悅人民調解

 

 

周家橋街道 xx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

 

 

 

 

調解卷宗

 

卷    名:         楊悅與查科峰刑事委託調解                                

卷    號: 滬長周橋民調字第    號                                        

人民調解員: 朱俊傑            調解日期:2016.2.5             

立 卷 人: 朱俊傑           立卷日期:2016.2.5             

保管期限: 長   期                                        

備    註: 調解達成協議                                         

 

 

卷內文件目錄順序號題名日期頁號備註1人民調解申請書2016.1.51
2人民調解受理登記表2016.1.52
3調解筆錄2016.1.53
4人民調解協議書2016.1.54
5收條2016.1.55
6回訪記錄2016.1.76

 

調解申請書

 

編號:2016滬長周橋民調字第   號

    申請人:翟學建,男,身份證號碼:341204198704202439,       戶籍(或現住)地址: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姜堂鎮梅寨行政村翟莊2號,聯繫方式:XXXXXXXXXXXXX。

    被申請人:唐詩俠,女,身份證號碼:320683199011208026,

戶籍(或現住)地址:江蘇省通州市張芝山鎮涼棚鎮村十一組6號,聯繫方式:XXXXXXXXXXXXX。

糾紛類型: 輕傷害賠償糾紛

糾紛簡要情況:我申請人翟學建與被申請人劉鵬宇、唐詩俠是工友關係,因在2015年6月19日晚上在1135弄工地上施工時,因一些瑣事起爭執,繼而雙方當事人都動了手,造成申請人翟學建鼻梁軟組織損傷,經醫學鑑定為輕傷害。因此我申請人翟學建委託街道調委會進行調解。

當事人申請事項:

1、

2、

本人民調解委員會已將申請人民調解的相關規定告知我,現自願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申請人(籤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人民調解受理登記表

 

    2016 年6 月15日,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當事人申請經當事人同意,調解  時傑 、蔡善森之間的糾紛。

糾紛類型:刑事賠償糾紛

案件來源:當事人申請

糾紛簡要情況:當事人時傑是上海公興搬場公司的一名搬運工人,在2016年6月15日15時許,公興搬場公司的場貨車到長寧區長寧路1600弄26號門口幫客戶搬家,為進出方便客戶把小區內一扇邊門打開了,蔡善森過來說是不可以,時傑說我不知道,蔡善森說時傑語氣不好,雙方發生了口角,繼而產生了肢體衝突。故報警。因此時傑要求對方給與與經濟賠償。我調委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同意受理調解。

 

 

 

 

當事人(籤名)

登記人(籤名)

   周家橋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

          

 

 

 

調 解 筆 錄

時間:2016年8月29日

地點:周家橋街道派出所司法調解室

事由:治安賠償糾紛

申請人:冉汪龍(以下簡稱冉)

被申請人:王恆松(以下簡稱王)

周家橋街道人民調解員:朱俊傑(以下簡稱朱)

筆錄內容:

朱:今天來我們這兒有什麼事嗎?

冉:我叫冉汪龍是一名「棋尚閣川菜館」的切配工,在2016年8月29日11時許,我在洗漱過程中碰到了路過的服務員葛錫俠,因此而產生矛盾,到下午13時葛錫俠叫來了她老公王恆松及另外兩男子,對我進行了辱罵和毆打,造成了我的傷害。故報「110」,因此我要求對方給與我經濟賠償和賠禮道歉。

朱:你們雙方互有動手嗎?

冉:沒有。

朱:王恆松你來說一下情況。

王:好的,情況是這樣的:由於我老婆被對方辱罵和欺負,所以我過來理論,由於情緒失控,給對方造成傷害。  

朱:冉汪龍他所說是事實嗎?

冉:基本是屬實。

朱:有沒有要補充的?

冉:沒有

王:沒有。

朱:你們是否願意接受調解嗎?

冉:願意

王:願意。

朱:好的,現在經同仁醫院驗傷冉汪龍左耳損傷,因此提出要你賠償醫藥費等一切費用貳仟元整(¥2000.00元)。王恆松你願意嗎?

王:願意。

朱:好的,謝謝你們的配合。

調解結果:調解成功。

 

當事人:

 

調解員:

                                     記錄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人民調解協議書

編號:2016滬長周橋民調字第   號

申請人:李偉,男,出生年月:1988年5月,

戶籍(或現住)地址:上海市長寧區萬航渡路2514號601室。

被申請人:李敏,男,出生年月:1978年3月,

戶籍(或現住)地址:上海市長寧區萬航渡路2514號601室。

糾紛類型: 家庭糾紛

糾紛簡要情況:申請人李偉與被申請人李敏系兄弟關係,因在萬航渡路2514號601室的居住問題上存在意見分歧,造成矛盾,經常發生衝突。申請人李偉特向街道司法調解工作室申請調解。街道調解委員會在受理該調解申請後,經與當事雙方進行協調,最終當事雙方達成一致協議:

1、 申請人李偉十年之內不得隨意進入位於萬航渡路2514號601室,不得對該房屋內的租客進行任何形式的騷擾,有情況必須和被申請人李敏進行溝通,協商解決。

2、 被申請人李敏一次性支付申請人李偉費用人民幣柒仟元整(7000.00元)。李偉十年放棄系爭房屋內的居住權。

3、 此糾紛一次性解決,雙方再無其他爭議。

履行方式、時限:當場現金支付。

上述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籤字後立即生效,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

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人民調解委員會各持一份。

申請人(籤字):                  被申請人(籤字):

                     

 周家橋街道合悅人民調解工作服務中心(蓋章)調解員:

               周一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蓋章)調解員: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收  條

 

    根據2016年XX月XX日調解商定的2016滬長周橋民調字第  (  )號人民調解協議書之約定,被申請人XXX一次性向申請人XXX支付人民幣肆萬元整(40000.00元),申請人XXX當場收款並出具收條為證。

 

特立此據。

 

                             立據人:

2016年   月   日

 

回訪記錄

 

編號:2016滬長周橋民調字第   號

    申請人:XXX,女(男),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戶籍(或現住)地址:上海市長寧區長寧路1818弄33號1103室。

    被申請人:XXX,女(男),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戶籍(或現住)地址:上海市長寧區婁山關路764弄14號102室。

糾紛類型: XX糾紛

 

    回訪情況:被申請人XXX已付清一次性向申請人XXX支付人民幣肆萬元整(40000.00元),本協議履行完畢,雙方都很滿意。

 

回訪人:XXX

 

                                二O一六年XX月XX日          

 

 

 

 

 

 

 

 

 

 

 

 

 

 

 

 

 

 

 

立 卷 人:

                 審 核 人:

立卷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授權委託書

 

委託單位: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受委託人:         ,性別:     ,單位:              

職務:                     。

受委託人:         ,性別:     ,單位:              

職務:                     。

周家橋街道辦事處人民調解委員會:

現委託上列受委託人因                         糾紛一案中,作為我單位的代理人。

代理人:             的代理權限為:(全權/特別)         ,

代理人:             的代理權限為: (全權/特別)         ,

 

 

                    委託單位:                  (蓋章)

                  法定代表人:              (籤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人民調解口頭協議登記表

編號:2016-01-001

申請人:李偉,男,出生年月:

戶籍(或現住)地址:上海市長寧區萬航渡路2514號601室,

聯繫方式:XXXXXXXXX。

     被申請人:李敏,男,出生年月: 

戶籍(或現住)地址:上海市長寧區萬航渡路2514號601室,

聯繫方式:XXXXXXXXX。

糾紛類型: 家庭糾紛

糾紛簡要情況:申請人李偉與被申請人李敏系兄弟關係,因在萬航渡路2514號601室的居住問題上存在意見分歧,造成矛盾,經常發生衝突。申請人李偉特向街道司法調解工作室申請調解。街道調解委員會在受理該調解申請後,經與當事雙方進行協調,最終當事雙方達成一致協議:

1、 申請人李偉十年之內不得隨意進入位於萬航渡路2514號601室,不得對該房屋內的租客進行任何形式的騷擾,有情況必須和被申請人李敏進行溝通,協商解決。

2、 被申請人李敏一次性支付申請人李偉費用人民幣柒仟元整(7000.00元)。李偉十年放棄系爭房屋內的居住權。

3、 此糾紛一次性解決,雙方再無其他爭議。

履行方式、時限:當場達成和解。

        周家橋街道合悅人民調解服務中心 (蓋章)調解員:

               周一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蓋章)調解員: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

關於製作新版調解協議書的通知

根據區司法局要求,從2016年1月1日起,人民調解協議書嚴格按照司法部印發的人民調解文書格式統一製作,各人民調解委員會從即日起,將按照新版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整套規範製作,特此通知。

1、嚴格按照調解協議書的樣板模式製作,完整製作一套調解協議書的流程,字體按照樣板模式製作。

2、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關係不能顛倒,得到賠償一方或者受損一方作為申請人,另一方則為被申請人,所以文書中出現的關係方,只能用申請人或被申請人來敘述(描述)。

3、每一份調解協議必須具備:封面、卷內文件目錄、申請書、調解記錄、協議書、收條(有賠償或付款的)、附件(身份證複印件、病史記錄等)和回訪記錄(回訪記錄必須在三天之內完成)。

4、申請書、協議書、筆錄上的當事人必須手寫籤名,調解員在協議書上也要手寫籤名蓋調解章。

5、每一件調解協議(包括口頭協議、110處警跟蹤調解)必須第一時間登錄大調解網,每一件調解協議必須有電子稿備份,以備查閱。

6、每月的16日之前交街道司法窗口檢查校驗。

相關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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