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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金融是一種平臺化的金融發展模式,金融機構通過與金融科技企業、數字科技企業以及商業生態系統的市場主體等共享數據、算法、交易、流程和業務功能,創造新的金融服務價值,打造新的金融服務能力。在開放金融的發展過程中,金融科技企業和數字科技企業的角色和作用越來越重要。未來,金融科技企業和數字科技企業的創新發展情況,很大程度上決定著開放金融的發展速度和質量。
大金融科技企業(Bigtech)是已在數字服務市場中建立業務並開展金融服務的科技企業,又稱大科技公司或科技巨頭。BigTech公司基於自身龐大的客戶群和數據優勢,通過自主開展金融業務或與傳統金融機構合作的方式,實現金融與相關產業或商業及生活場景的深度融合,在金融體系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
(一)數字科技輸出
BigTech公司基於自身的數據和技術優勢,可以向金融機構提供數據、技術和解決方案輸出。在數據輸出方面,BigTech公司擁有海量、多元、高頻、動態的網絡數據,具體涉及社交、消費、訂閱等多個維度,能幫助有效補充徵信數據、預測客戶需求,從而輸出並應用於獲客、信評等金融服務領域,提升金融服務的覆蓋面和效率。
在技術輸出方面,BigTech公司具有較強的底層技術研發能力和專利水平,藉助人工智慧、大數據、雲計算、供應鏈、區塊鏈、機器學習、神經網絡等先進技術,以及超強的運算和建模能力,為金融機構提供包括營銷獲客、貸前信審、貸中管控、資產管理等在內的全生命周期的產品和服務。例如,人工智慧技術廣泛應用於客服、智能投顧等領域;大數據技術為精確評估、預測以及產品和模式創新提供了新的方式;雲計算技術能有效整合金融機構的多個信息系統,消除信息孤島;區塊鏈技術則能提升交易處理效率,以去中心化的姿態保證數據存儲的安全性。
在解決方案輸出方面,BigTech公司可以輸出:1)技術中臺解決方案,BigTech公司為金融機構提供分布式中間件和分布式資料庫等組件,構建高並發、高可用、高彈性的一站式技術平臺;2)數據中臺解決方案,BigTech公司幫助金融機構提升數據治理能力,實現數位化技術在智能營銷和智能風控等領域的應用;3)移動開發平臺解決方案,BigTech公司為金融機構提供APP、小程序、H5等多端融合的開發、測試、運維、數位化運營等一站式支持,提升移動端開發效率;4)開放平臺解決方案,BigTech公司為金融機構提供API網關、安全中心、開放業務管控等功能模塊,幫助金融機構快速形成場景融入能力,提升場景接入效率。
(二)金融服務輸出
從國外經驗來看,BigTech公司基於自身的數據和技術優勢,在獲取相關牌照的基礎上,也可以獨立開展一些金融業務。一是支付服務,支付服務最初作為在線零售平臺的一部分出現,旨在解決客戶與商人之間的不信任問題,隨著行動電話擁有率的提高以及電子商務的高度滲透,BigTech公司在小額支付市場的表現變得尤為活躍。二是信貸服務,BigTech公司利用自身的客戶、數據和技術優勢,持續以較低的成本向銀行無法觸及的長尾客戶提供信貸服務。三是資產管理活動,BigTech公司通過分析客戶的投資和提款行為,緊密管理客戶的現金餘額,在投資貨幣市場基金(MMF)等的同時,允許客戶在短時間內提款。四是保險活動,BigTech公司通過其平臺向客戶提供包括醫療保健、航空事故保險、汽車保險等在內的第三方保險產品和服務,並與平臺提供的其他服務產生協同作用。
將BigTech的運作模式、功能屬性與我國當前的金融發展環境結合分析可以發現,開放金融中金融科技企業的創新發展是三個因素共同驅動的結果:技術上龐大的數據基礎和新興信息科技的支持;需求上現有需求未得到充分滿足和客戶需求的持續升級;供給上金融科技企業和金融機構業務拓展的需要。
(一)技術上的創新應用是基礎保障
BigTech公司依靠社交、電商等產業獲得廣泛的客戶數據,通過數據的整合、處理,可用於評估借款人和保單持有人的信譽,從而實現更準確的信用和保險評估,或降低中介程序的成本,積累了金融科技發展的數據優勢。網際網路通信技術、數據聚合器、大數據分析、雲計算、區塊鏈、人工智慧、客戶識別與認證等迅速發展,並在金融領域得到積極推廣應用,提供了金融科技發展的技術基礎。一是金融信息的數位化以及集成分析,緩解了金融交易的信息制約,以及信息不對稱對投資、融資、保險、理財等金融交易的束縛,開闢了金融服務的「長尾效應」。二是金融交易的去中介化,行動網路平臺可以幫助資金供給雙方自行完成客戶甄別、交易匹配、價格制定、支付結算等,既可以降低金融服務成本,也可以提高金融服務效率,有助於實現金融服務的「規模效應」。三是網際網路、移動通信等帶來的金融服務網絡化,解除了傳統金融服務的地理約束與時間束縛,提高了金融服務的覆蓋面、可得性和多樣化,更多更好地滿足了客戶的金融需求,強化了金融服務的「網絡效應」。
(二)需求方的服務需求是驅動引擎
一方面,客戶需求持續升級。在金融科技時代,數字原生代客戶逐漸成為金融新客群,金融需求從以往單獨割裂的階段演變成高度聯通的狀態。客戶期望獲得便捷、高效、個性化、安全化、低成本的產品和服務,且對「場景+金融」的需求變得愈發旺盛,從而激發BigTech公司主動提供以客戶為中心、場景化、個性化的金融服務。另一方面,現有客戶需求未得到充分滿足。我國傳統金融體系存在一些結構性問題,融資體系過於依賴銀行貸款,金融服務的專業化、精細化能力有待加強,金融投資產品選擇較為單一,家庭部門、小微企業、創新創業等的金融需求仍未得到有效滿足。金融市場「低風險——低收益」、「高風險——高收益」的產品較多,但「風險適中——收益較高」的中間類產品缺乏,限制了居民的投資和理財選擇;小微企業、「三農」客戶、貧困群體等難以有效獲得全面的銀行貸款支持,股權融資市場發展相對滯後,廣大創新企業的股權融資需求難以得到有效滿足。
(三)供給方的業務拓展是內生動力
近年來,我國金融體系市場化改革快速推進,但還存在一定程度和一定範圍的金融抑制。金融抑制導致供需缺口,為金融科技企業申請金融牌照和自主開展金融業務、或對金融機構進行科技賦能和輸出解決方案,提供了潛在空間和動力。一是供需缺口,居民投資理財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存在較大的供需缺口,為金融科技企業藉助網絡平臺、大數據分析、人工智慧等,開展投資理財、企業借貸服務等業務提供了積極動力。二是資本回報,金融科技企業參與金融服務有助於豐富收入來源,且通過網絡效應和規模效應可以降低金融服務成本,為金融科技企業開展金融服務提供了收入激勵。三是業態競合,數字科技企業憑藉自有生態圈的打造,以及與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戰略合作,將金融服務融入客戶生活場景或生產場景,有助於提升金融服務質效率、開拓金融服務市場,提升競爭優勢。
在開放金融中,BigTech公司的創新發展有兩個基本路徑可以選擇:一是BigTech公司基於自己的數據、技術和網絡效應優勢,通過較低的邊際成本和較高的邊際收益,與現有金融機構進行直接的金融服務業務競爭;二是BigTech公司與金融機構進行合作互補,向金融機構提供數據、技術服務和基礎架構、解決方案等,或在金融機構與其客戶之間構建平臺和界面(例如允許用戶使用銀行信用卡、借記卡付款,允許現有金融機構在平臺上開展金融服務等),而金融機構則反過來向大科技公司提供基礎設施和資金,雙方合作更好地提供金融服務。在未來開放金融的發展過程中,BigTech公司的創新發展路徑選擇既要考慮其與金融機構的優、劣勢,也要考慮各自面臨的機遇與威脅,因此可以基於SWOT框架進行分析。
(一)BigTech公司的SWOT分析
BigTech公司發展開放金融的SWOT:優勢是掌握前沿信息科技,邊際成本低,普惠屬性明顯,具備風控所需的數據、場景、技術與模型優勢;劣勢是金融客戶基礎缺乏,金融風險管控實踐經驗積累少,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有待進一步加強;機會是國家積極推動「網際網路+」和創新發展,大力倡導普惠金融和金融扶貧;挑戰是金融科技監管力度不斷加強和監管體系不斷完善,傳統金融機構正在利用信息科技改革業務模式和推進產品創新,以及一些金融科技公司惡性競爭和「劣幣驅逐良幣」(見表1)。
表1 BigTech公司發展開放金融的SWOT及戰略選擇
(二)金融機構的SWOT分析
傳統金融機構發展開放金融的SWOT分析:優勢是沉澱客戶基礎好,金融業務經驗多,風險管理體系比較完善,以及大量的強實名客戶數據資源;劣勢是改革轉型的內部阻力大、成本高,組織管理架構、考核激勵機制與開放金融發展不匹配;機會是金融服務存在較大的結構性問題,監管部門持續要求金融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挑戰是金融體系的市場準入調整,傳統金融機構在向金融科技、金融數位化轉型過程中存在惡性競爭,客戶行為偏好的變化和對服務體驗的追求,以及新興金融科技企業發展導致的客戶和資金分流(見表2)。
表2 傳統金融機構發展開放金融的SWOT及戰略選擇
(三)BigTech公司的路徑選擇
從上面Bigtech公司和金融機構的SWOT分析可知,金融機構在金融市場籌集資金的成本低,金融風險控制能力強,但技術基因不及金融科技企業;金融科技企業則在技術上有核心優勢,對於跨界聯動、快速佔據市場需求空白點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兩者結合有助於拓展各種應用場景,構建更為完善的金融科技生態。在未來的開放金融中,Bigtech公司應注重與金融機構的合作融合,向金融機構積極輸出金融科技技術、產品和解決方案。在未來的開放金融發展中,金融科技企業與傳統金融機構的合作成效如何,則取決於金融科技與傳統金融融合之後發生的是物理變化、化學變化還是核裂變。
當前我國經濟金融體系正在推進數位化轉型和高質量發展,且Bigtech公司相對於傳統金融機構而言擁有獨特的數據、技術和場景優勢,未來Bigtech公司在開放金融中的創新發展擁有巨大的市場空間,但在發展過程中要注意個人信息保護、監管政策變化等帶來的影響。
(一)宏觀環境:經濟金融數位化發展是趨勢所在
1、Bigtech與開放金融的融合發展適應了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金融需求
金融科技公司與金融機構融合發展有利於促進金融體系更好地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十九大報告中指出:「我國經濟已由高速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正處在轉變發展方式、優化經濟結構、轉換增長動力的攻關期」,這是對我國經濟發展階段變化和現在所處關口作出的一個重大判斷,推動高質量發展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確定發展思路、制定經濟政策、實施宏觀調控的根本要求。2018年5月28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出席兩院院士大會時指出:「世界正在進入以信息產業為主導的經濟發展時期。我們要把握數位化、網絡化、智能化融合發展的契機,以信息化、智能化為槓桿培育新動能」,「要推進網際網路、大數據、人工智慧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做大做強數字經濟」。
促進Bigtech公司創新和開放金融發展,有助於利用Bigtech公司的技術優勢、場景優勢、數據優勢和大數據風控優勢,幫助銀行提高貸款定價、風險定價的能力,有助於實現金融服務供給與需求的精準測算和職能匹配,彌補金融體系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短板,緩釋金融體系服務實體經濟面臨的約束條件,提升金融體系服務實體經濟轉型升級的質量、效率和內在動力。
2、Bigtech與開放金融的融合發展有助於推動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金融科技公司參與開放金融發展,有助於破解普惠金融發展的「使命漂移」難題。金融科技公司與金融機構的融合發展,可以更加貼近於小微弱貧,能夠更好地了解貸款客戶的需求,收集貸款客戶的信息,從而幫助銀行金融機構拓展金融服務範圍,將金融服務輻射到傳統金融體系覆蓋不到的區域。金融科技公司與金融機構的融合發展,可以縮短和簡化傳統金融服務的流程,提升金融服務的可得性、性價比、便利性和安全性,拓展金融體系的深度,有效推動金融服務觸達「最後一公裡」,有助於緩解普惠金融面臨的商業可持續性與風險收益平衡的問題,解決普惠金融發展的「使命漂移」問題。
習總書記在2019年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體學習時強調,要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其中的一個重點是:構建多層次、廣覆蓋、有差異的銀行體系,端正發展理念,堅持以市場需求為導向,積極開發個性化、差異化、定製化金融產品,增加中小金融機構數量和業務比重,改進小微企業和「三農」金融服務。金融科技公司參與開放金融發展,可以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發展轉型,改變同質化競爭的狀態。傳統商業銀行等放貸機構的發展目標普遍聚焦於做大做強,目標客戶多以大型國有企業和實力雄厚的大企業為主,業務模式較為粗放,在戰略、經營模式和服務上同質化問題比較突出。金融科技公司與金融機構的融合發展,注重主動營銷獲客,注重「小微貧弱」尾部客戶服務,並應用場景嵌套、客戶跟蹤、徵信審查、大數據智能風控、催收處置等一系列差異化服務,有助於改變銀行機構的同質化經營現狀,解決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轉型的「老大難」問題(朱太輝等,2019)。
(二)制約因素:信息保護以及監管政策的發展演變
開放金融中金融科技企業面臨的主要制約因素包括個人信息的使用與保護,以及監管政策的調整和出臺。
1、個人信息使用與保護
在開放金融發展過程中,數據隱私、網絡安全等成為制約BigTech公司創新發展的重要因素。目前,在客戶數據使用和保護中備受政策關注的風險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數據洩露風險,開放金融模式下,客戶信息數據被眾多參與主體持有,數據存儲點和傳輸頻度增加,為大規模黑客攻擊提供了訪問缺口,加大了信息洩露的風險,反過來又會對公司品牌和行業發展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二是網絡安全風險,開放金融依託網際網路渠道向客戶提供服務,其接口具有公開的共享屬性,一旦被惡意調用並發起拒絕式服務攻擊,可能導致金融機構系統服務不可用,造成業務中斷;三是外部風險,如果安全性校驗、安全加固等保護措施不到位,則存在被應用方惡意篡改、逆向調試、二次打包等風險,可能導致伺服器被入侵等不良後果。當前我國正在研究制定個人金融信息保護法規,未來其對個人金融信息徵集、使用和流轉權責的界定,對信息徵集、使用和流轉模式的選擇,將對Bigtech公司在開放金融中的創新發展產生重要影響。
2、監管政策演變與完善
2017年的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要求「所有的金融業務都要持牌經營」,而這一原則也是金融科技業務創新監管的重要指引。未來中國金融科技創新監管的可能會堅持持牌經營原則,要求持牌機構才能通過金融科技提供創新的金融服務產品,金融科技公司供金融服務,要麼申請持有金融牌照,要麼與持牌金融機構合作。在2020年3月北京啟動的第二批監管沙盒試點中,項目申報主體可以是持牌金融機構,也可以是金融科技企業,但涉及的金融服務創新和應用場景由持牌金融機構提供。與此同時,針對新興的數字金融熱點領域,人工智慧、區塊鏈、大數據、雲計算等在金融行業應用的技術標準已經立項,目前正在加緊研究制定,意味著未來對於金融科技企業的技術標準將更加規範。Bigtech公司在推動開放金融創新發展的過程中,需要高度關注監管政策的調整出臺對業務模式和展業範圍帶來的影響。
文/京東數字科技研究院研究總監朱太輝 ,京東數字科技研究院助理研究員馬曉 (本文為個人學術思考,不代表所在單位觀點。原文發表在《銀行家》2020年第3期,稍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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