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案偵破紀實——合肥碎屍案

2020-10-13 文學文史

事件經過

2011年11月15日上午6:30左右,住在合肥市官亭路蜀山新村小區的崇大媽,一大早起床想從小區的垃圾桶裡給她家的狼狗找點吃的,在自家31號樓下的垃圾桶裡找到了幾塊肉,拿回家後,她又出門到33號樓下的垃圾桶裡尋找,沒想到打開第二個垃圾桶時卻發現桶裡驚現兩隻血淋淋的手。

接到報警後,警方很快趕到並將小區內的兩棟樓樓下封鎖,並對小區內兩棟樓下的幾個垃圾桶搜證勘察。據小區裡的住戶介紹,小區31號樓裡住著一個大媽經常在樓下的垃圾桶裡撿垃圾。今天早上她和平時一樣又到樓下的垃圾桶裡找點可以吃的給家裡養的狼狗。在樓下的一個垃圾桶裡發現一個紅色塑膠袋,袋子裡面有幾塊肉,「看上去有點像牛肉,她估計以為是誰家買的肉放壞了,就拿回去給狗吃了。」

把肉拿回家後,崇大媽想了想又下樓想到別的垃圾桶裡再找找,於是她來到了33號樓的樓下,這棟樓樓下放了六個垃圾桶,崇大媽想一個個打開找,可是剛打開第二個垃圾桶時,又發現了一個紅色的塑膠袋,崇大媽從垃圾桶裡拿出袋子,打開看。這一打開,把崇大媽嚇了一跳,袋子裡出現了兩隻血淋淋的手。「看上去很細很白,像女孩子的手。」一位目擊者稱,崇大媽當即嚇得扔掉袋子就跑,一邊跑還一邊喊,「死人了,死人了。」

崇大媽跑回家後,想了想,剛剛從自家樓下垃圾桶裡撿到的那袋子肉,可能也並不是牛肉,她立刻將準備給狗吃的那袋子肉又扔回垃圾桶後迅速報警。隨後,警方又在小區37號樓樓下的垃圾桶裡發現了同樣的紅色塑膠袋裡包裹著的屍塊,並且在和小區一牆之隔的幹休所裡發現了一副帶血的白色紗手套。警方立即聯繫了負責運送該小區垃圾的人員,同時在淠河路上的一間垃圾中轉站內發現了一個人頭和人的下半身。11月15日上午10:00警方出動警犬在小區內搜索,並且初步判定案發現場就在該小區37號樓內。

案發小區屬於開放式小區,有至少三個大門,但是並未有保安和物業。據小區居民介紹,小區內的各個門門口前一段時間才安裝的監控攝像,雖然小區的燈沒幾個是好的,但是攝像頭一到晚上都是亮的,可能拍到案發當晚的經過。

事件調查

案發後,合肥警方立即組成專案組,啟動命案偵破機制。兇手的行為極端殘忍,讓人不寒而慄。就連一位到過案發現場的老刑警都說,他從警近20年,碰到過碎屍案件,但是這麼殘忍的案件卻從未見過,「兇手簡直就是令人髮指。」這位刑警表示,兇手這麼做,要麼是心理扭曲,要麼就是想掩飾什麼。

11月15日當天,警方在蜀山新村勘查時,將最具嫌疑的作案現場定位在該小區37棟。最終,警方將目標指向37棟304室。該室主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該男子姓王, 61歲。令人震驚的是,嫌疑人並未逃竄,而是像個平常人一樣在家呆著。同時,警方從該室找到疑似作案工具的刀具等。

作案動機

11月14日晚7時許,王繼倫不時地打電話、發簡訊讓王林到他居住的蜀山新村小區的住處,經不住王繼倫的誘騙,晚9時許,王林來到王繼倫居住的304室。當王林進入房間後不久,王繼倫欲對王林圖謀不軌,雙方發生打鬥。惱羞成怒的王繼倫將王林掐死後,並用自家的菜刀、剪刀將王林的屍體進行了肢解。15日凌晨三時許,王繼倫將屍塊分裝在多個袋子中,下樓扔到小區的垃圾桶裡。

開庭審理

2012年3月15日合肥蜀山新村碎屍案在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被告人王繼倫稱在掐死被害人之後,他曾經3次為被害人做人工呼吸,但卻沒有把她救活,並否認自己是故意殺人。由於案情重大,該案並未當庭宣判。

2012年4月6日上午9點30分,「蜀山新村碎屍案」一審宣判。王繼倫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並賠償受害者家人經濟損失38萬餘元。宣判後,王繼倫當庭表示不上訴。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繼倫與被害人陳某(女,歿年24歲)系舊識,案發前雙方一直保持聯繫。因被告人王繼倫的多次邀請,2011年11月14日21時許,被害人陳某來到被告人王繼倫蜀山新村的住處。後雙方因糾紛在房間內發生爭執和打鬥,被告人王繼倫用手扼住被害人陳某頸部致其當場窒息死亡。為防止罪行敗露,被告人王繼倫使用剪刀和單刃尖刀將被害人陳某的屍體予以分解,並用塑膠袋分裝屍塊,於次日凌晨利用小推車進行運載,沿途拋至合肥市蜀山新村、淠河路、長江西路、安慶路、花園街、壽春路等路邊垃圾桶內。次日晚,被告人王繼倫在其家中被抓獲歸案。

市中院認為,被告人王繼倫無視國法,不能正確冷靜處理與他人的矛盾糾紛,在因糾紛與被害人陳某發生爭執和打鬥中,竟然採取用手扼頸的手段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且拋屍匿跡,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繼倫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應予支持。

在庭審中,辯護人認為,本案起因及動機系因招嫖遭敲詐後,為防止醜行敗露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該案件僅有被告人供述,證據不足,不足為信。關於被告人王繼倫提出願意賠償及其辯護人提出本案系無預謀犯罪、被告人認罪態度好又系老年人犯罪,請求從輕處罰的理由,經查,被告人僅因一般糾紛就殺人,喪失人性,人身危險性大;為毀滅罪證,分解被害人屍體並予以拋屍,罪行極其嚴重,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惡劣;被告人雖然願進行賠償,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不接受被告人及其親屬以期獲得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賠償;被告人雖年齡較大,但不屬法律規定的已滿75周歲的人。綜上,雖然被告人無犯罪預謀、認罪態度好、願意進行賠償等,亦不能減輕其罪責,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此節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據此,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根據本案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等,法院判決被告人王繼倫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作案工具剪刀、單刃尖刀、小推車等予以沒收;被告人王繼倫賠償受害者家人經濟損失人民幣共計38929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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