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我本來想在標題中加個「醫學高校」在博碩士學位論文之前,但是又想一下,不僅僅是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需要倫理審查,農業、工程、信息等專業的博碩士研究課題也可能涉及倫理問題。例如,農業科技方面的轉基因問題;工程科技方面的人工智慧問題;信息科技方面的大數據隱私保護問題……豈止是醫藥衛生領域才有倫理問題呢?
但是問題又難以這麼泛化地漫無邊際討論,我先拋卻科研誠信的問題不談,也不深究博碩士學位論文的動機基本都是瞄準學位,將問題集中在一些具體工作實務中。
——bydjh
2019.12.10
問題:博碩士論文有沒有倫理審查的具體依據?
分析:
《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倫理審查辦法」)
第三十一條 在學術期刊發表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成果的項目研究者,應當出具該研究項目經過倫理審查批准的證明文件。
如果咬文嚼字,「學術期刊」是否包括博碩士論文?不一定。
知網資料庫是學術期刊、博碩士論文、會議論文、報紙、年鑑、專利、標準、成果等分類,其中,博碩士論文是單列。
再看,萬方資料庫是分期刊論文、專利、會議論文、學位論文,科技成果、法規、科技報告等類別,其中,學位論文也是單列。
是否更廣義的「學術期刊」包括博碩士學位論文,我還沒有找到依據和解釋。
現實中,職稱晉升要求發表論文,期刊雜誌社對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內容有關的論文,有按照「倫理審查辦法」的要求倫理審查證明文件了。以前,醫務人員收集一些臨床數據來撰寫論文並沒有要求倫理審查,現在,醫院紛紛對打算撰寫這些臨床研究論文的醫生提出了事先得到倫理委員會同意的要求。也就是說,現在的學術期刊論文,在法規上、源頭上、程序上有了倫理審查的依據和保證。
那麼,博碩士要拿學位,必須有學位論文,如果高校沒有倫理相關要求,還真沒辦法管到。然後,這些學位論文將在知網、萬方資料庫收錄進去。如果其中有一些違背倫理的問題,就是類似和論文造假一樣,埋下了定時或不定時的炸彈。
也就是說,目前法規還沒管到這塊,博碩士論文發表的倫理審查還是空白——也可能有些高校對學位論文開題、撰寫、答辯等有規範、嚴格的管理制度,其中包括課題價值、科學性、可行性等,不一定有冠名倫理或倫理審查。我對此還沒有進行調研,但就了解到的一些個案而言,情況並不樂觀。
有的高校已有一定舉措,配合國家對科研誠信和倫理要求,在學校層面完善了學位論文有關的管理規定,在開題報告表格和答辯評分標準中都增加了相應要求。例如,要求導師強化督導,落實信息安全和隱私保護。
這樣做確實很有必要,試想一下,在倫理審查缺位後,學位論文公開在論文資料庫中,如果此前有違反倫理的設計、侵犯隱私、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等情況,都無法挽回影響,就好像和科研誠信問題一樣,被釘在恥辱柱。
(我偶然的機會發現,現在已有通過某一些手段來修改資料庫論文做法,貌似也和買賣論文一樣,有商業運作,可悲)
推想其他,報紙也存在一樣的問題。包括微信公眾號發布文章,也有很多倫理問題。但也沒有倫理審查的程序——我並非說要像研究項目申請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開展一樣的做法,而是在期刊、資料庫、媒體平臺等都應該有一個程序設計,保護有關方面的隱私、平衡不同的利益、促進社會公眾利益實現。
例如,我某天在看到某單位的微信公眾號的一個文章火了,題目很「吸睛」,意思是疑遭男友曝光裸照威脅,女孩自殺後捐獻器官。我當即給予批評性評論,這樣對捐獻器官的逝者尊重嗎?——若你有證據表明她遭到了曝光裸照的威脅,那就應該去起訴他,讓惡人得到應有懲罰。若沒有證據,你這樣表述就不對了,既侵犯了嫌疑人的權益,更是對逝者的不尊重,無視其自殺的悲劇,又將捐獻器官的奉獻行為至於何地?
還有一起類似但複雜的案例,此前也熱過一陣。即吸菸者逝世後所捐獻的肺被拍成小視頻,用於戒菸宣傳。其實這也是一樣的信息傳播倫理問題。基於公益的目的是對的,但沒有事先得到知情和授權,也是有缺憾的。對此,匿名並不是辯護的理由。
問題:學位論文應該怎麼做倫理審查呢?
分析:
首先研究價值的正當、具備科學價值和科學性、可行性,隨後應關注的問題是,是否尊重或得到研究對象授權。
如果研究對象是人,只能徵得人家的同意和配合才能進行。否則坑蒙拐騙,就是違背倫理道德了。某些有較大社會影響的研究,還必須得到相關組織例如省級以上醫學倫理專家委員會同意才可以。
如果研究對象是物,包括有機物、無機物。以後可能研究出什麼,怎麼分配成果,或是為人類社會貢獻科學知識,或是有沒有市場化商品銷售盈利,應該需要實現掂量。這些「掂量」不一定非得冠名「倫理審查」,但需要明確。其實很多論文模板中,已有相關研究責任、風險與獲益的表述及智慧財產權歸屬等聲明。對某些高校而言,在學術委員會一起做審查,我認為也可以,看具體情況而定。
如果是研究對象是信息數據,就要看其管理者、產權所有人。如果是處於公益研究的目的,使用公共資料庫的數據,這些數據已有進行去標識化處理,那麼沒有問題。如果數據是有某方面產權的,應該得到授權。例如,若有一批基於工作記錄而產生的數據要被用於研究,可能在研究之後擴散傳播,那就應該得到數據所有權人的同意授權。
在醫院的情景就是基於診療產生的疾病信息,被採集用於診療,是在醫療合同範圍內,但若這些信息數據被用於醫學研究,則需要得到患者的同意授權。如果出於社會公益目的、尋求同意授權會導致研究無法進行、同時已採取有效手段保護了隱私,則可以向倫理委員會申請免除知情同意。——這裡面的技術問題還很多,在此不展開。
對於學校而言,能夠有建立倫理委員會,對涉及病人隱私信息的研究課題進行審查,已是很棒的了,當然,病人所在醫院也應該設立倫理委員會並對此進行審查(學校審查和醫院審查的側重點不同,學校側重為研究課題整體設計,醫院側重為病人權益維護)。
也就是說,對於在醫院工作的研究生,完成醫學院校導師指導下的學位論文,若涉及其所在醫院的病人(包括病人的生物樣本與信息),應在開題報告時就有學校的倫理審查(或課題立項審查中包括倫理審查),然後,在經過醫院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後,才能採集病人的生物樣本與信息進行研究。
在論文答辯時,也應該有科研誠信和倫理審查的內容在其中,論文的真實性、科學性、倫理性都應有審查。
問題:導師和研究生,誰才是課題負責人?誰負責?
分析:
導師分配課題任務,或研究生自選課題,都可能存在。我有的新觀點供探討:學位論文成果的智慧財產權要看具體情況,不一定都是直接歸屬於導師。通常情況下,導師在該專業領域的水平和能力是高於其研究生的,在導師的主導設計下研究生才能完成論文,那麼,導師是論文的通訊作者,代表研究團隊擁有該智慧財產權;研究生是第一作者。
但也可能研究生自選課題並自己完成主要設計和實施,導師只是協助和指導作用,例如博士階段。目前,國情下,沒有直接經濟利益的學位論文,不存在明顯的利益衝突,只要能夠完成答辯,順利拿到學位,大家都不會去就智慧財產權分配的問題較真。但隨著創新戰略推進,專利權、智慧財產權日益被重視,利益衝突增加,這個問題也可能會凸現。
胡言亂語,僅作交流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