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中的人工費用如何界定?

2020-12-13 SZNEWS

【編者按】

作為創新之城的深圳,近年來在研發創新方面投入力度很大。而人才是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最重要的元素,與之相關的成本費用支出,特別是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工費用更是企業從事科技活動的重要生產支出。近期,有不少納稅人諮詢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中的人工費用相關問題,為此,本報特邀深圳市地稅局有關業務負責人進行詳細介紹,敬請關注。

1.哪些人工費用可以扣除?

答:人工費用指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2.哪些人員屬於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

答:研究開發人員範圍中規定,企業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研究人員是指主要從事研究開發項目的專業人員;技術人員是指具有工程技術、自然科學和生命科學中一個或一個以上領域的技術知識和經驗,在研究人員指導下參與研發工作的人員;輔助人員是指參與研究開發活動的技工,但不包括為研發活動從事後勤服務的人員。

值得注意的是,研發人員與是否任職於本企業並無直接關係,即可以是本企業的員工,也可以是外聘的勞務人員,更可以是委託從事研發的個人。

3.外聘人員的費用支出如何界定?

答:首先,外聘研發人員為與企業籤訂勞務用工合同或臨時聘用的人員,這就包含了勞務派遣的人員。其次,外聘研發人員發生的勞務費用,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取得勞務派遣公司開具的發票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

4.可以扣除工薪及保險金具體是哪些?

答:相關規定注意包括如下幾方面:

(1)工資薪金是指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

(2)保險金是指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五險一金」,但不包含即使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和商業保險金部分。

(3)每月隨工資固定發放福利性補貼,如交通補助、午餐補助等,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規定,作為工資、薪金支出,計入研發費用人員人工工資後,享受加計扣除。

5.委託個人研發的費用如何要求的?

(1)企業委託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研發費用並計算加計扣除,委託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

(2)企業委託境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境外個人則是指外籍(含港澳臺)個人。

(3)委託個人研發的,應憑個人出具的發票等合法有效憑證在稅前加計扣除。

6.兼職從事研發人員的費用如何扣除?

對於從事研發活動同時也承擔生產經營管理等職能的「兼職」人員,也可歸為研究開發人員,但由於屬於同時兼顧行為,其費用應該按照合理的方法進行分攤。為有效劃分這類情形,相關政策對這點進行了明確規定,即應對從事非研發活動的人員活動進行記錄,並將其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按實際工時佔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因此,有些企業因對政策了解不到位,仍然按照「專門用於」研發中心發生的支出申請加計扣除,而對生產共用部分則不進行區分,要麼不申請而失去了對這一部分研發支出享受加計扣除的機會,要麼全部申請產生了涉稅風險隱患,上述做法都不可取,做好明細帳、合理區分費用則是關鍵。(龍淵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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