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
我公司在研發過程中產生了一些下腳料收入,按規定扣減本年度研發費用後仍有餘額,是否應結轉到下一年度繼續扣減下一年度研發費用?
大成方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第二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企業在計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時,應扣減已按規定歸集計入研發費用,但在當期取得的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製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減的,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零計算。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企業取得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製品等特殊收入,在計算確認收入當年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時,應從已歸集研發費用中扣減該特殊收入,不足扣減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按零計算。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執行指引(1.0版)》第一條第(十九)項規定,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可按規定享受加計扣除政策,實務中常有已歸集計入研發費用、但在當期取得的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製品等特殊收入,此類收入均為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收入,應衝減對應的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為簡便操作,企業取得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製品等特殊收入,在計算確認收入當年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時,應從已歸集研發費用中扣減該特殊收入,不足扣減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按零計算。
因此,你公司研發過程中產生的下腳料收入衝減本年度研發費用後仍有餘額的,本年度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零計算,無需結轉到下一年度繼續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