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很多夫妻為了逃避高額債務,選擇以協議離婚的方式轉移財產。此時債權人又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甲男與乙女系夫妻關係,丙與甲是生意上的合作夥伴。甲因公司資金鍊緊張向丙借款400萬。(乙不知情)並約定到期歸還。借款到期後,經丙多番催促,甲仍不償還。
無奈丙只好向法院起訴甲歸還借款,丙某取得法院的勝訴判決,並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後來丙得知甲乙已經協議離婚,並將夫妻共同財產無償轉移到乙的名下,而債務則歸屬於甲一個人。
於是丙以債權人撤銷權為由請求法院撤銷甲與乙籤署的《離婚協議書》中有關夫妻財產約定條款。經法院審理後,丙再次取得了勝訴判決,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1、 丙對甲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甲與乙的夫妻共同財產中,離婚時甲本應取得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但本案中甲卻放棄全部夫妻共同財產,致使離婚後甲無力償還丙的到期債務,極大的損害了丙的利益。符合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要件。
2、 如果本案中甲向丙的借款是用於家庭共同生活,那麼此時丙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這筆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請求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言而無信,不知其可也。很多時候出借人也是基於情分和信任才選擇在危難之際伸出援手,作為借款人的我們本應懷著一顆感恩的心予以回報,而不是想盡各種辦法去逃避債務。
合同法
第七十四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五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