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離婚,只為惡意轉移財產,債權人該怎麼辦?
我家住碭山,四年前丈夫被別人打成植物人,可判決下來一個星期打人者就離婚了,並將財產全部給了老婆。我認為對方離婚是假,惡意轉移財產是真。請問律師,這種行為有沒有處罰措施?
律師解答
像這個問題,應該是刑事附帶民事的一個賠償,如果說一方在法院判決應當承擔的債務之後,惡意的去轉移財產,您可以做的是,向法院申請一個確認他們之前的民事行為無效,要求撤銷他們的民事行為,同時如果有相關的證據證明惡意轉移財產,也是可以歸咎他們相應的刑事責任。
欠債還錢雖然是天經地義,但是實際生活中,很多債務人逃避債務,拒絕還錢的事情也是屢見不鮮;
債務人通常會採取轉移財產的手段逃避執行或者逃避債務拒絕償還,遇到這種事我們該怎麼辦呢?
什麼是惡意轉移資產?
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於惡意轉移資產的行為。
惡意轉移財產的方式
債務人轉移財產的方式一般有四種,即:
(1)與他人惡意串通以降低債務人賠償能力為目的轉移財產;
(2)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
(3)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
(4)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
主觀上看,債務人的目的是以表面合法的交易行為掩蓋其故意轉移財產心理狀態。客觀上看,債務人的行為造成了其賠償能力的減弱。對這幾種惡意轉移財產的方式,民法通則、合同法及最高院合同法司法解釋二加以規制。
債務人轉移財產,債權人該怎麼辦?
辦法一、提起撤銷權訴訟。
《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辦法二、提起確認轉移財產逃避債務行為無效訴訟。
《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6、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7、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辦法三、提起行政撤銷訴訟或確認行政行為違法訴訟。
辦法四、依法對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債務、第三人及其它相關人員提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控告。
根據1997年《刑法》第313條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對犯此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溫馨提示
對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處理的方式
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即: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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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界定惡意轉移財產,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即作了規定。
該司法解釋188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一)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二)隱藏、轉移、毀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允許處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
(三)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五)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個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的。
這其中,「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於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
來源:AHTV法治時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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