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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陳大美與秦小蓮草草結束了婚姻,獨自帶娃的秦小蓮每日淚眼連連,不堪重負,終提起離婚後財產糾紛,請求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經二人申請,法院調取了雙方名下離婚前兩年期間的銀行交易明細。調取後發現,陳大美名下銀行帳戶發生的支出數額合計250餘萬元,對此陳大美僅提交了部分以其單位名義開具的發票,其對大額支出的去向支吾搪塞,未能言明。秦小蓮主張陳大美存在惡意轉移財產行為,應少分財產。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男方銀行帳戶在婚前兩年內的支出數額嚴重超出家庭總收入,且對其大額取款及轉帳未提供證據證明資金用途和資金流向,故法院認定男方存在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對於男方名下銀行帳戶中的支出,法院參照其家庭年收入水平扣除其合理的生活費用後,對其他部分予以分割,分割時考慮惡意轉移財產的情節,予以少分。最終判決男方給付女方夫妻共同財產補償款一百萬元。
法官說法
什麼情況下對夫妻共同財產少分或不分?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1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實踐中,法官根據個案情況,多以夫妻雙方離婚前近段時間內(如本案中雙方離婚訴訟前兩年)的支出情況為依據,同時結合家庭日常支出情況、大額消費情況、雙方收入水平等綜合考量。支出嚴重超出家庭日常生活且不能說明用途及去向的一方,應視為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惡意轉移,在離婚分配財產時少分或不分。
小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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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深圳律師梁冰
梁冰律師,畢業於武漢大學,碩士研究生學位,研究方向為經濟法,日語一級(最高),英語流利,現系北京市漢威(深圳)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法學理論功底紮實,應變能力強;特別擅長各類重大、疑難、複雜房產婚姻家事類糾紛案件;在離婚案件、遺產繼承、分家析產等案件中亦具有特別豐富的經驗;在房產案件、公司類、民間借貸、勞動爭議類訴訟案件及刑事案件中亦具有豐富的經驗。
梁冰系深圳市律師協會家族財富管理委員會特邀委員、深圳市南山區公司商務與金融律師團副團長、暨南大學外語學院學生就業指導校友導師、深圳電視臺18點新聞欄目特邀評論律師(曾任)、2018深圳勞動爭議調解員培訓授課講師、深圳市南山區婚姻家事講師團副團長(曾任)、深圳市龍華區女律師志願者協會會員、深圳市律師協會女律師委員會委員、深圳市婚姻家事法律服務團團員、深圳市社區法律服務指定律師(曾任)、深圳市家族辦公室促進會會員、深圳市律師協會網球理事、深圳市老年大學講師、深圳遺囑庫公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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