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離婚時把大額財產處理給女方,債權人能否行使撤銷權?

2020-09-05 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情

錢天、錢地先後分別借款給同村人應炫(男)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是到期後應炫以各種理由拖著不還。錢天、錢地無奈,只好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依法判令應炫歸還錢天本金35萬元及利息,歸還錢地本金40萬元及利息。兩案生效後,應炫並未自覺履行。錢天、錢地經多方打探,有知情人告知,應炫原先名下的多處財產此時已經「不翼而飛」。

原來2017年6月28日,應炫(夫)與王凰(妻)籤訂離婚協議,其中關於共同財產的分割,約定如下:位於上海某小區的房產歸女方王凰所有;位於崑山與位於常熟的房產各一套歸男方應炫所有;應炫放棄位於如皋市某村的房產份額,將自己的份額贈與兩個子女。錢天、錢地還了解到,應炫、王凰在2016年已將崑山及常熟的兩套房產賣了,應炫與王凰離婚協議中所列應炫所得財產純屬子虛烏有。這就是說,錢天、錢地單單從應炫現有財產一條渠道要求歸還他們的本金及利息已經變得不太可能了。

錢天、錢地訴至法院,要求撤銷應炫、王凰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分割部分的約定。

被告王凰辯稱,兩原告對被告應炫享有合法債權,但與自己無關;兩被告因夫妻感情破裂自願離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離婚協議對夫妻雙方的財產作出的分割是基於財產的取得和使用現狀,被告應炫並非無償放棄夫妻共同財產,沒有損害應炫債權人的利益。故兩被告的離婚協議不具備可撤銷的情形,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請。

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應炫與王凰籤訂離婚協議時,將絕大部分財產處理給被告王凰,二人的行為顯屬惡意串通,通過協議離婚轉移財產的方式,意圖造成應炫無履行債務能力的假象,以逃避債務,這不僅對錢天、錢地等人享有的債權造成了損害,也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故依法撤銷被告應炫和王凰離婚協議中對於財產分割的約定。

評析

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危害其債權實現的不當行使,有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根據《合同法》以及《合同法解釋》的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存在有效債權,該債權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債務人客觀上實施了危害債權的行為;債務人的行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且發生於債權有效成立之後;撤銷權的行使範圍須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此外,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債權人應在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相應的撤銷權,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債權人沒有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的撤銷權消滅。另外,該規定的五年期限為除斥期間,不因任何事由引起中斷。

本案中,首先,錢天與錢地享有的債權發生於應炫與王凰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並通過訴訟形成生效判決,錢天與錢地系適格主體。其次,應炫與王凰自願協議離婚並處理相應財產,系對其自身權利的自由處分,但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應炫與王凰在離婚協議中關於共同財產分割的約定,一是將財產價值較大的上海的房產歸被告王凰所有;二是將早於離婚前已經轉讓的崑山與常熟的兩處房產列入共同財產並約定歸應炫所有;三是應炫放棄位於如皋市某村的房產的份額,將自己的份額贈與兩個子女所有。以上約定將絕大部分財產無償轉讓給王凰所有,應炫與王凰的行為顯屬惡意串通,通過協議離婚轉移財產的方式意圖造成被告應炫無履行債務能力的假象,以逃避債務,不僅錢天與錢地享有的債權造成了損害,也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因此,作為債權人的錢天、錢地請求人民法院撤銷離婚協議中對於財產分割的約定,法院應予以支持。

來源:山東高法

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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