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 君 按
11月24日,王書金案發回重審後一審宣判:被告人王書金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三人死亡;以暴力脅迫手段強姦婦女,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應依法數罪併罰。仍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王書金因供述自己是「聶樹斌案」真兇受到輿論廣泛關注,他稱,聶樹斌當年被冤枉殺害的婦女是自己所為。
但在被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和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判為死刑後,最高人民法院覆核期間發現了新證據,由此認為此案需要重新審理和判決,發回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在明確殺死數人的情況下,最高院為何還會駁回死刑判決?這起案件的曲折進展又給司法進程帶來哪些影響?督君特邀華政兩位刑法學教授吳允鋒、馬寅翔,對此案進行解讀。
真兇究竟是誰?
王書金進入公眾視野,與「聶樹斌案」大有關聯。「聶樹斌案」發生在1994年,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聶樹斌於1994年8月5日17時許,騎自行車尾隨下班的石家莊市液壓件廠女工康某某,將其強姦後用隨身攜帶的花上衣猛勒康的頸部,致康窒息死亡。
2005年1月,河北省廣平縣人王書金在河南被警方抓獲。他供述,曾強姦多名婦女並殺死4人,分別是劉某某、張某芳、張某芬、康某某,強姦殺害賈某某未遂。
而康某某正是聶樹斌案被害人,此後,河北政法部門啟動對聶樹斌案核查,直至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改判聶樹斌無罪。
康某某果真是王書金所殺嗎?
2007年3月,邯鄲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王書金強姦並殺害劉某某、張某芳、強姦被害人賈某某後殺害未遂,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康某某和張某芬均沒有在被害人名單中,檢察機關在審查康某某被害案時認為王書金所供述的細節與已查明的案件事實並不完全吻合,未提起公訴;而張某芬是法院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予認定。
一審宣判後,王書金不服,上訴至河北高院,理由主要是「檢方未起訴他在石家莊西郊玉米地的一起姦殺案」,即廣受關注的聶樹斌案。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院二審宣判,王書金供述與石家莊西郊強姦殺人案證據不符,不能認定王書金作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意外的證據再引爭端
進入死刑覆核程序7年後,2020年王書金案被最高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但此次發回重審,與聶樹斌案無關,而是法院一直不予認定的張某芬案出現了新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認為,邯鄲市中院第一審判決和河北省高院第二審裁定認定被告人王書金強姦並殺害被害人劉某某、張某甲、強姦被害人賈某某後殺害未遂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在覆核期間,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不予認定被告人王書金涉嫌實施強姦、殺害被害人張某芬的犯罪事實出現了新證據,需對該起犯罪進行重新審理和判決。
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王書金死刑,並將該案發回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據媒體報導稱,11月20日9時,王書金案在邯鄲市中院開庭重審。此前影響最高法核准死刑的新證據即指,屍骨的DNA鑑定結果,證實王書金指引警方當年挖出的屍骨確為張某芬。而法院曾以缺乏DNA鑑定而否決了對王書金於1993年姦殺張某芬的犯罪指控。
11月24日,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公開宣判,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書金於1993年11月29日強姦並殺害被害人張某芬、1994年11月21日強姦並殺害被害人劉某某、1995年農曆八月初的一天強姦並殺害被害人張某芳、1995年農曆七月下旬的一天強姦被害人賈某某後殺害未遂。
此次審理與前次相比,將張某芬列為被害人,王書金殺害人數由兩人變為三人。
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書金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三人死亡;以暴力脅迫手段強姦婦女,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應依法數罪併罰。王書金犯罪動機卑劣,犯罪情節及後果均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雖有自首情節,亦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王書金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予以賠償。遂以被告人王書金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對附帶民事部分依法作出判決。
程序正義同樣重要
從2007年邯鄲中院一審判定死刑直至今天,王書金案每次審理都會引發輿論密集關注。漫長的審判背後體現了我國刑法對死刑認定的審慎態度。
華東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吳允鋒指出,根據法律規定,死刑案件除經過第一審、第二審程序以外,還必須經過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覆核程序,只有經過覆核並核准的死刑判決才發生法律效力。
「在最高院進行死刑覆核期間,出現了新證據,有可能影響對他的定罪量刑,出於這種考慮,就需要對該起犯罪進行重新審理和判決。」華東政法大學刑法學副教授馬寅翔說,即使最新證據顯示王書金的罪行加重,更應該判處死刑,但此前判決書中沒有認定其系殺害張某芬的真兇,如果對他核准了死刑,就等於張某芬的案件在法律上沒有得到處理。此時不能認為,既然有了證據支持,最高院直接追加一下就可以了,因為這樣處理等於沒有賦予王書金辯護的可能性。而且新證據也必須要經過庭審程序,在經過控辯雙方舉證質證的情況下,才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
而王書金自稱是「聶樹斌案」的真兇,檢察機關卻未認可這一供述,在馬寅翔看來,由於王書金構成該案的客觀證據存在疑點,目前的證據材料尚未達到刑訴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要求,最終才未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此案雖然進展曲折,但在吳允鋒看來:「客觀事實無疑是我們永恆的追求,但程序正義更為重要,我們不能為了追究實質正義,而犧牲程序正義的要求。根據刑訴法,『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就需要對該起犯罪進行重新審理和判決。」
「哪怕王書金已經供認屬於真兇,司法機關依然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謹慎對待案件的事實認定問題,以求做到不枉不縱,避免錯案,這種處理顯然會面臨比較大的輿論壓力。但是,對於一個法治社會而言,嚴格遵守刑訴法的規定是最為基本的一種要求,也是國家在打擊犯罪時應當堅持的一道底線。這種做法可以儘可能地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將《憲法》『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落到實處。同時,也為民眾上了一次普法宣傳課。」馬寅翔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