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訂立,需要雙方共同協商,那麼用人單位單方續訂勞動合同是否有效員工如何維權,關於用人單位單方續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呢?
天津津瑞律師事務所的黃興友律師做出了詳細解答:
案情簡介:
某化工廠於1998年3月21日與楊某籤訂了為期6年勞動合同。2004年3月21日合同期滿後,楊某向廠裡提出辦理終止勞動合同關係手續時,該廠領導說,廠裡已決定與其續訂合同兩年,拒絕為楊某辦理終止勞動合同的有關手續。經楊某一再堅持,該廠以臨時沒有合適的人選來接替楊某的工作,如果此時解除與楊某的勞動合同,會為廠裡的生產帶來損失為由,提出至少續訂勞動合同一年,否則,不予辦理任何手續,如果楊某刻意不從,就按自動離職處理。楊某為此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該廠為其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維護其合法權利。
法院判決:
仲裁委員會受理此案後,經調查,楊某與該化工廠所籤5年勞動合同已於2004年3月21日到期,裁決該廠及時為楊某辦理終止勞動合同的手續。
天津津瑞律師事務所的黃興友律師做出了詳細解答:
這是一起因未與職工協商一致,企業就單方續訂勞動合同,拒絕為職工辦理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的有關手續而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在這起案件中,企業的做法明顯違反了《勞動法》關於訂立和終止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
一是違反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律原則。《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雙方如果同意續訂合同,應當平等自願進行協商。一方不願續訂勞動合同的,另一方不得強迫與其續訂勞動合同。
黃興友律師:畢業於中山大學法律系,中華全國律協會員,1997年起從事法律服務,經驗豐富。
本案中,楊某與該化工廠所籤5年勞動合同期滿後,楊某已明確表示不再續訂合同,而且提出辦理終止勞動合同的手續,而該化工廠不予辦理,稱廠裡已決定與楊某續訂兩年的勞動合同,很明顯,該化工廠與楊某續訂兩年的勞動合同是在沒有徵得楊某同意的情況,即沒有經自願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單方籤訂的,因此屬於違反法律法規的勞動合同,而違反法律、法規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另外,《勞動法》第十八條還規定,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它對楊某來說是不起作用的,楊某可以拒絕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黃興友律師補充:
二是違反了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律規定。《勞動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這在法律上意味著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確定的勞動關係結束,它通過終止勞動合同並辦理有關手續來加以確定。對於已經期限屆滿的勞動合同,作為勞動關係一方的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勞動者辦理終止勞動合同的有關手續,這是用人單位的義務,不得以種種理由不予辦理,拖延不予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構成了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如果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該化工廠單方與楊某續訂的勞動合同無效,必須依法辦理與楊某終止原勞動合同的手續。因此,仲裁委員會作出如上裁決是正確的。
綜合上面的介紹,用人單位單方續訂勞動合同違反相關規定,是無效的。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後,對於用人單位單方續訂勞動合同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