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應聘者學歷造假,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2018年6月,某網絡公司發布招聘啟事,招聘計算機工程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網絡技術人員1名。趙某為銷售專業大專學歷,但其向該網絡公司提交了計算機工程專業大學本科學歷的學歷證書、個人履歷等材料。隨後,趙某與網絡公司籤訂了勞動合同,進入網絡公司從事網絡技術工作。
2018年9月初,該公司偶然獲悉趙某的真實學歷為大專,並向趙某詢問。趙某承認自己為應聘而提供虛假學歷證書、個人履歷的事實。該公司認為,趙某提供虛假學歷證書、個人履歷屬欺詐行為,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了與趙某的勞動合同。趙某不服,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最終,仲裁委員會駁回了趙某的仲裁請求。
解析:《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二十六條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第三十九條有關以欺詐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可以單方解除的規定,進一步體現了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既是《勞動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也是社會基本道德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都必須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建立合法、誠信和諧的勞動關係。
(文章來源:焦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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