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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誠實信用原則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以及參與民事訴訟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權利人通過民事訴訟尋求法律救濟的前提是其實體權利的取得,以及訴訟權利的行使均具有正當性,不得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如果商標權人在商標註冊過程中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則該商標不受商標法保護。
原告北京芭黎貝甜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芭黎貝甜公司」)在2014年12月22日申請註冊第15987618號「
」商標(第35類廣告、替他人推銷等服務),於2015年10月20日申請註冊第18105404號「
」商標(第40類碾磨加工、麵粉加工等服務),於2014年7月24日第14898063號「
」商標(第43類烹飪設備出租)申請註冊。其發現被告上海漢濤信息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濤公司」)經營的大眾點評網上有大量「巴黎貝甜」店鋪信息,與原告註冊商標構成近似商標;被告網站展示團購、外賣等屬於廣告推銷行為,與原告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構成類似,其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同時,被告在其網站上為「巴黎貝甜」商鋪提供訂餐等服務,為第三人侵權提供了便利,其在收到起訴材料後未斷開連結,反而與第三人積極進行不侵權抗辯,構成幫助侵權。
被告上海漢濤信息諮詢有限公司辯稱:1.大眾點評網上的「巴黎貝甜」店鋪信息均非被告上傳,被告僅提供平臺。2.被告作為平臺經營者,其行為不構成侵權。3.原告並未實際使用其商標,其註冊涉案商標也存在攀附第三人商譽的主觀意圖。
第三人北京艾絲碧西食品有限公司辯稱:1.被告網站上的「巴黎貝甜」店鋪信息均由其上傳。2.其提供的服務與原告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不相同也不類似,故其不構成侵權。3.「巴黎貝甜」系其在先使用的有一定影響的商標。4.原告惡意搶註「芭黎貝甜」等商標,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一審浦東法院(2018滬0115民初28204號,審判人員:倪紅霞、葉菊芬、李加平)查明,原告成立後未實際經營,並未實際使用涉案商標,僅對外進行招商宣傳。而第三人成立於2005年8月,系案外人艾絲碧西投資有限公司設立的全資子公司,與該公司的其他全資子公司分別在我國各地經營「巴黎貝甜」餅店,第三人在北京經營。第三人及其關聯公司為宣傳「巴黎貝甜」品牌做了大量的宣傳推廣。被告為社會生活分享類網站大眾點評網的經營者,註冊用戶可在該網站上傳相應商戶信息及發表點評。上述「巴黎貝甜」餅店均系第三人的直營店或加盟店,大眾點評網上的店鋪信息均由其統一上傳。
法院在判決中提到,原告取得和行使涉案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原告及其關聯公司將第三人在先使用的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稍作修改後進行商標註冊,且不實際使用而在網上兜售;原告註冊「芭黎貝甜」等商標,但在宣傳加盟時使用的是第三人的「巴黎貝甜」;原告及其關聯主體申請註冊了大量商標並在網上兜售。根據以上事實,原告註冊涉案商標難謂正當,提起本案訴訟有權利濫用之嫌。
遂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2019滬73民終5號,審判組織成員:錢光文、範靜波、黃旻若)在判決中提到,我國商標法雖不要求申請註冊的商標以實際使用為前提,但仍要求申請註冊商標應有實際的使用意圖。芭黎貝甜公司申請註冊涉案商標不具有使用意圖,其囤積商標並謀取利益的行為不僅違反商標法的立法目的,且具有危害性。一方面,該行為會損害正常的商標註冊秩序,不正當地擠佔有限的商標資源,影響其他市場主體以正當需求註冊商標,增加其商標註冊成本。另一方面,該行為可能引發大量有關註冊商標的法律爭議,消耗寶貴的行政資源和司法資源。因此,芭黎貝甜公司申請註冊涉案註冊商標並取得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不具有正當性,有悖誠實信用原則。
訴訟主體應當依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訴訟活動,依法善意地行使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不得濫用訴訟權利。任何違背法律精神,以損害他人正當權益為目的,惡意行使訴訟權利的行為均屬於權利濫用,其相應的主張不應予以支持。本案中,艾絲碧西公司至少於2006年起在經營活動大量使用「巴黎貝甜」標識,在案證據足以證明在上訴人芭黎貝甜公司及案外人申請註冊涉案商標之前,艾絲碧西公司使用的「巴黎貝甜」標識已具有一定影響,其有權在原有範圍內繼續使用。在此情形之下,芭黎貝甜公司仍申請註冊了包括涉案註冊商標在內的大量商標,並依此在本案中主張權利,其行為具有不正當性,違背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
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