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利公約》常考條例及解讀
1989年11月20日在第44屆聯合國大會上通過了《兒童權利公約》。該公約自1990年9月2日正式生效。我國於1990年8月29日籤署了該《公約》。《公約》由序言、實質性條款、程序性條款和最後條款等四部分組成,共54條。
一、《公約》的宗旨和依據★
宗旨:最大限度地保護兒童權益。
依據:根據一些重要國際人權文書中保護兒童的有關規定並結合兒童的特點和實際需要制定。
二、《兒童權利公約》的基本內容★
1.《兒童權利公約》中所指的「兒童」包括哪些人。《兒童權利公約》第一條規定:「兒童係指18歲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對其適用之法律規定成年年齡低於1 8歲。」中國有關法律規定,已滿18周歲的為成年人,未滿18周歲的為未成年人。《兒童權利公約》中所指的「兒童」與中國法律中「未成年人」的概念一致。
2.《兒童權利公約》規定兒童擁有哪些權利:
《兒童權利公約》中提到的兒童權利多達幾十種,但其中最基本的權利可以概括為四種:
生存權是首要的人權,幼兒出生後就獲得了生命權,享有生命安全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和受特殊保護的權利,以及接受可達到的最高標準的醫療保健服務的權利。
受保護權包括保護兒童免受歧視、剝削、酷刑、虐待或疏忽照料,以及對失去家庭的兒童和難民兒童的基本保證。
幼兒的發展權包括幼兒接受一切形式的教育(正規和非正規)的權利。每個幼兒有權享有足以促進其身體、心理、精神、道德與社會發展的生活水平。
幼兒的參與權指的是幼兒獲得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
三、《兒童權利公約》的四大原則★
1.無歧視原則。
《兒童權利公約》第2條第1款規定:「締約國應尊重本公約所載列的權利,並確保其管轄範圍內每一兒童均享有此種權利,不因兒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民族、族裔或社會出身、財產、傷殘、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別。」據此,對任何兒童無論其出身、背景如何,都要平等地對待。
無歧視原則要求公約所列的所有權利都適用於全體兒童。所謂全體兒童,是指不同性別、民族、種族、國籍、宗教信仰、居住期限、文化程度、經濟條件等所有兒童。在現實中,兒童可能會受到各種各樣的歧視,如對女嬰的歧視、城市中對農村兒童的歧視、對成績較差兒童的歧視、對愛滋病兒童的歧視等等,這些歧視對兒童的身心發展帶來了不利影響。國際兒童權利委員會認為,僅僅在立法上反對歧視是不夠的,為了預防和根除歧視性的文化習俗、偏見和傾向,確保所有兒童真正有機會實際享有他們的權利,預先性、主動性的措施往往是必要的。
2.兒童最大利益原則。
兒童最大利益原則,是指針對有關兒童問題應以兒童為本位,從其根本利益、長遠利益出發分析問題、解決問題。最大利益的標準是,能夠使兒童在健康和正常的狀態下,增加發展身體、心智、道德、精神和社會方面的機會和便利。也就是說,「最大利益」涵蓋了兒童作為人在健全的人類環境中依據其能力的全面發展。
《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第1款規定:「關於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即是說,無論對兒童採取何種措施,應當優先考慮兒童的利益最大化。
就全體兒童而言,在進行立法或進行其他規範、調整時,應當考慮最大多數兒童的最大利益,儘管兒童作為為數眾多的個體組合,其最大利益的考慮對於個體可能失去實際意義;就兒童個體而言,對其進行的保護性活動或採取的保護性措施,都應當首先考慮該兒童利益的最大化。
雖然,對於「最大利益」的內涵與外延上存在爭議,也有人批評這一原則是不確定的、含糊的和隨意的,並指出,在很大程度上,對這一原則的運作依賴於決策者的價值體系。但《兒童權利公約》賦予該原則以條文法的效力,為解決保護兒童問題與其他問題之間的衝突提出了一個合理的解說,並從兒童作為個體權利主體的角度,把兒童的最大利益宣布為兒童的一項權利,本質上是兒童主體的權利理念的體現,其在保護兒童權利中的重要意義是毋庸置疑的。
兒童的利益應被視為與成年人的利益一樣重要,而不是將考慮的重點僅僅局限於父母的利益或國家的利益。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已成為一個國際法律概念。《兒童權利公約》成員國在國內立法和司法中,必須考慮該原則精神的貫徹及其適用,必須重視其法律拘束力以及與本國法律文化相結合的程度,以便最大限度實現該原則的立法精神,並且國家必須採取措施和制定相應的程序把它們的義務與公約中相關的兒童權利相結合,以利於把本國的兒童權利落到實處。
3.尊重兒童權利與尊嚴原則。
《兒童權利公約》第6條規定:「締約國確認每個兒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權,締約國應最大限度地確保兒童的存活與發展。」即每一個兒童都享有生存發展的權利。任何危害兒童身心健康的行為都是違犯公約的,是損害兒童尊嚴的,應當採取一切措施,包括立法、行政等促進兒童的健康成長。不可否認,兒童在生理、心理上都是弱小和不成熟的,因此當然需要成年人來保護。但是,保護不能替代兒童行使自己的權利,保護更不能抹殺對兒童權利的應有尊重。
兒童擁有獨立的完整的人格,必須尊重兒童的人格尊嚴。人格既是一個社會學概念,又是一個法律概念。從社會學意義上說,人格是指個人的尊嚴、價值和道德品質的總和。從法律意義上說,人格是一種受法律保護的利益,包括人身自由、生理活動能力的安全、主體人身專有標識的安全等,也包括主體獲得良好的社會評價、公民的尊嚴、婚姻家庭關係中的人身利益、公民的個人生活秘密和其他各種理由。
凡是涉及到兒童生存與發展的問題都要認識兒童、了解兒童、尊重兒童、造福兒童,而不是傷害兒童。
4.尊重兒童意見原則。
尊重兒童意見原則,又被稱為兒童的參與權,是保障兒童有獲得參與社會活動的權利,讓兒童享有參與社會活動的權利,積極主動地參與到關係自身權利的各種活動中去,兒童才能真正地成長和發展。雖然兒童正處在發展中,但是作為獨立的個體,他們有自己的感情和對事物的意見,他們在表達自己的需要時是最有發言權的。給予兒童適當的支持和尊重,他們將可能作出合理的、負責任的決定。這不僅是他們基本的權利,也是他們成長和發展的基本需要。
《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第1款規定:「締約國應確保有主見能力的兒童有權對影響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項自由發表自己的意見,對兒童的意見應按照其年齡和成熟程度給以適當的看待。」也就是說,在進行影響兒童利益的行為時,應當徵求有自己理解能力的兒童的意見,並充分尊重其按照自己意見做出的選擇。沒有誰能比自己更了解自己的需要、想法和主張。雖然兒童處在生長發育期,但他們也已經形成一定的思想,他們應當被看作是一個獨立的、擁有權利的群體,並應當受到尊重。在兒童能力允許的範圍內,在所有影響兒童權利的事項上,都應當傾聽和尊重兒童的意見。
歷年真題
1.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對兒童的養育和發展負有首要責任的是( )。
A.國家
B.父母
C.學校
D.社會
【答案】B。
2.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確保兒童從多種的國家和國際獲得信息資料,要求締約國採取措施不包括( )。
A.鼓勵兒童讀物的著作和普及
B.保護兒童免受不良信息影響
C.散播有利於兒童發展的信息資料
D.鼓勵開發有益於兒童的玩具和遊戲
【答案】D。
3.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規定,各締約國應採取措施保障兒童獲得保健服務的權利,確認兒童有權享有( )。
A.可達到的最高標準的健康
B.成人同等水平的健康
C.可達到的最低標準的健康
D.社會平均水平的健康
【答案】A。
4.為確保兒童享有接受教育的權利,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定各締約國應當( )。
A. 實現全面的免費義務教育
B.採取有效措施降低輟學率
C.使得所有人接受高等教育
D.發展不同形式的學前教育
【答案】B。
5.下列選項中,不屬於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確認和保護的兒童權利的是( )
A.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權利
B.益於社會保障的權利
C.自由發表言論的權利
D.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
【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