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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法院堅決落實「六清」行動要求,以「案件清結」、「黑財清底」為目標,因時制宜謀劃疫情防控背景下的掃黑除惡制勝之策,統籌推進涉黑惡案件審理和黑財清理,從嚴從快審理了一批涉惡犯罪案件,取得階段性成效。9月29日下午,在中院統一部署下,全市法院對4件32人惡勢力犯罪案件進行了集中公開宣判。
現將4件案件通報如下:
一、韓寶強等11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被告人韓寶強、韓榮屹以陳莊鎮政府徵用該村土地,未兌現補償為由,2014年4月至6月、2015年3月至4月先後兩次組織被告人韓新貞、朱丙文、張光吉等並招引多名村民參與圍堵陳莊鎮黨委、政府辦公樓表達訴求,阻止工作人員和辦事群眾出入,嚴重擾亂組織機關,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其間,韓寶強通過請吃、串聯、拉攏的方式當選村民委員會主任,韓新貞被選為村民委員會委員。
此後,自2016年8月至2018年案發前,被告人韓寶強利用其村委會主任的身份便利,依託韓南二村地域範圍,多次組織被告人韓新貞、朱丙文、張光吉、韓衛青等人,有組織地招引村民參與入股分紅,或用於村民發放福利為理由,採用暴力手段或滋擾、糾纏、阻工、聚眾造勢等「軟暴力」威脅手段,對該村地域附近施工的企業、單位或個人實施敲詐勒索、強攬工程項目,逐漸形成了以韓寶強為首要分子,韓新貞、朱丙文、張光吉、韓衛青等為積極參加者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集團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多次公開實施強迫交易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實施敲詐勒索犯罪,數額巨大。嚴重擾亂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利津縣人民法院經審理,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韓寶強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六萬元,對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六個月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馬福驥等8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2016年以來,被告人馬福驥先後糾集馬超、夏金星、李明、李海波、馬同同等人,在東營市廣利港及附近一定區域內,多次以漁民拖網生產破壞其海域生態等為由,交叉結夥採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實施敲詐勒索、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了以馬福驥為首要分子,夏金星、馬超、李明、李海波、馬同同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惡勢力犯罪集團形成以來,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犯罪3起、故意傷害犯罪1起、尋釁滋事違法行為1起,在該區域內,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東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以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馬福驥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對其他被告人分別判處一年二個月至六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及責令退賠償損失。
三、範生清等6人惡勢力犯罪團夥案
2016年前後,被告人範生清先後將姜凌志、孫叢龍、尚建亮、張有財、宋春雨、皮忠勝等無正當職業人員糾集在一起,形成了以範生清為糾集者的惡勢力犯罪團夥。該犯罪團夥形成以來,範生清糾集團夥成員以暴力、威脅、恐嚇等手段,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插手民間糾紛,實施開設賭場犯罪1起、非法拘禁犯罪1起、非法侵入住宅犯罪1起、敲詐勒索犯罪1起、尋釁滋事犯罪1起,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東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以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判決被告人範生清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對其他被告人分別判處一年六個月至四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四、牛雲龍等7人惡勢力犯罪團夥案
2016年6月份以來,被告人牛雲龍與被告人閆樹濤、張兵、崔康康、朱立新、王鵬、趙學良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形成了以牛雲龍為糾集者的惡勢力犯罪團夥,該犯罪團夥成立以來,採用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的實施非法拘禁、尋釁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東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以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牛雲龍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對其他被告人分別判處一年二個月至二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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