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是第20個世界智慧財產權日。昨日,福州鼓樓法院發布《鼓樓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狀況(2018—2019年)》白皮書及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據統計,自2018年以來,鼓樓法院受理各類智慧財產權案件1382件,審結1325件,同比分別上升81.04%和84.99%。其中,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1284件,呈現井噴式增長,在新社交媒體推動下,涉及網絡傳播的文字作品、美術作品、影視作品等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不斷攀升。
隨意播放背景音樂 商場賠了七千
福州某百貨公司在未徵得權利人和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音著協」)許可,未繳納著作權使用費的情況下,在商場內公開使用音著協管理的涉案音樂作品《因為愛情》作為其經營場所的背景音樂。
法院審理認為,《因為愛情》歌曲詞曲作者系小柯,根據現有證據確認,小柯即柯肇雷。柯肇雷將其現有和今後將有的作品的公開表演權、廣播權和錄製發行權委託給原告音著協,原告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根據公證書光碟中的錄音內容,即公證人員對百貨商場內的背景音樂的錄音,可以認定被告未經原告的許可,在其經營場所使用歌曲《因為愛情》作為背景音樂,侵犯了音著協所享有的對歌曲《因為愛情》的表演權,應當承擔賠償音著協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
鑑於音著協未能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因侵權所遭受的損失或者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法院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類型、侵權行為性質、後果等情節,酌情確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7000元。
用「老東家」設計圖 三人獲刑
李某原系海某公司銷售經理,周某是公司技術人員,詹某是裝配工人。2017年6月,李某從公司離職,投資成立某農公司,擔任總經理兼法定代表人。他聘請周某擔任技術研發人員、詹某擔任副廠長。
2017年9月,李、周兩人利用從老東家帶出的「香菇套袋機」和「衝孔貼膠機」的設計圖紙,生產出具有同樣功能的「香菇套袋機」和「衝孔貼膠機」,銷往四川、河北等地。
經比對,兩家公司的包裝機圖紙,相同或實質相同的比例約為74%,機器中的技術信息與相關結構,與原公司構成相同或實質相同。經查,某農公司自成立起至2018年3月1日,已籤訂銷售31臺香菇套袋機、衝孔貼膠機合同,實際各銷售6臺和5臺。
法院認定,相關設計圖紙技術信息屬於商業秘密,海某公司損失總額74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周某違反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詹某明知或應知上述行為,仍與李某、周某共同使用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達747918.24元,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追究刑事責任。判處李某、周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0000元;判處詹某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100000元。
【來源:海峽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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