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出臺《審判業務部門與綜合部門人員交流辦法》

2020-12-11 澎湃新聞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領導小組印發《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選編(十)》。該選編匯集15家法院深化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的先進經驗和特色做法,為全國法院深化改革提供示範參照樣本。

其中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改革案例第158號,為法院不斷健全完善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探索建立「雙向平衡發展」的人員交流機制,有效破解不同類別人員交流壁壘,持續激發隊伍內生動力提供了示範參照樣本。

改革案例第158號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打破跨類別人員交流壁壘 拓寬複合型人才培養渠道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積極探索建立「雙向平衡發展」的跨類別人員交流機制,制定出臺《審判業務部門與綜合部門人員交流辦法》(以下簡稱《交流辦法》),明確規範不同序列人員交流後定職定級、入額、辦案等問題,同步建立「短期雙向借用」「結對輔助辦案」等配套機制,有力破解不同序列人員跨類別交流隱形壁壘。

一、明確交流工作導向,構築綜合人才培養平臺

全面摸底人員基本情況,突出人員綜合能力培養,確保將最合適的人配置在最合適的崗位上。

一是加強歷練培養人。堅持「多崗位鍛鍊」工作導向,有計劃、有針對性地推動開展雙向交流,著力培養、儲備一批既懂審判又懂管理的複合型幹部。對在交流崗位上實績突出、反映較好的幹部,在提拔任用、法官遴選、職級等級晉升時,同等條件優先考慮,真正把敢於擔當、善於作為的幹部發現、識別出來,推動隊伍結構不斷優化。

二是人崗相適選準人。堅持「以事擇人」原則,將事業需要、崗位要求與調動幹部積極性相結合,通過雙向交流不斷提升人崗相適、人事相宜的匹配度,真正把最合適的人放到最合適的崗位上。對於因辦案業績考核不達標、辦案瑕疵、違法違紀等原因退出法官員額交流到綜合部門的幹警,視情降低相應職級任職,強化能者上、庸者下、劣者下的用人導向。

三是統籌有序用好人。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統籌審判執行工作與綜合工作,統籌專業型人才與複合型人才培養,強化系統思維,適當有序推進交流,在保持隊伍穩定發展的基礎上注入新活力。每年定期在充分徵求分管院領導、所在部門及本人意見基礎上,深入開展隊伍整體情況研判,提出交流人員名單與崗位安排建議,為提高交流用人精準性夯實基礎。

二、確立交流基本規則,搭建不同序列不同級別互通橋梁

強化規則探索,兼顧不同序列人員平衡發展,推動人員交流規範化制度化運行。

一是明確任職交流定級規則。著力破解員額法官交流中的職級轉化、待遇落實難題,根據中央「交流轉任的三高、四高法官可確定為一級至四級調研員」等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在《交流辦法》中對不同任職年限的三高、四高法官所對應的職級按照三檔細分,切實消除員額法官思想顧慮,吃下交流任職「定心丸」。

二是堅持「雙向對等」原則。在跨類別人員交流中既注重全力保障審判執行中心工作,又注重統籌謀劃綜合部門工作發展。《交流辦法》在計算交流人員任職年限時,堅持「雙向對等」原則,兼顧不同序列人員平衡發展,避免出現單向讓利、待遇失衡現象。

三是確立「累加計算」基本方法。《交流辦法》明確,法官交流至綜合部門,以及重新返回到辦案崗位入額,不同崗位的任職年限可累加計算;法官助理交流至綜合部門,原相應層次的法官助理任職年限與交流後職級任職年限可累加計算。例如,四級高級法官交流至綜合部門可比照確定為四級調研員,在四級調研員晉升三級調研員時,原四級高級法官任職年限與四級調研員任職年限累計計算;交流回審判部門重新入額後,首次晉升法官單獨職務序列等級時,員額法官在綜合部門任職年限視為法官工作年限,法官等級與相應公務員職級任職年限可累計計算。

四是建立「短期雙向借用」交流機制。《交流辦法》借鑑我國臺灣地區法官「調辦事」制度,建立「短期雙向借用」交流制度,鼓勵法官、法官助理在保留現有身份情況下短期借用至綜合部門,不改變所屬部門和人員身份,適當降低辦案考核要求,增進工作了解,提高業務部門幹警綜合能力水平,為優秀年輕幹部補齊短板提供鍛鍊平臺。

三、確立交流入額條件, 拓寬司法行政人員職業發展渠道

有效破解綜合人員交流至業務部門入額難、法官交流退額後重新入額難等問題,明確交流入額三條路徑。

一是創新建立結對輔助辦案制度。綜合部門人員到審判執行部門結對輔助辦案的,當年度輔助辦案數達到結對部門員額法官辦案基數15%以上的,可累計計入法官助理崗位工作年限,有效幫助綜合部門人員拓寬職業發展空間。

二是明確重新入額規則。將曾具有員額法官身份的綜合部門人員回到辦案崗位的入額條件,明確為退出員額5年內回到辦案崗位的,由本院黨組確認入額,納入法官單獨職務序列管理;超過5年的,需回到辦案崗位參與辦案滿1年,考評合格後按前述程序辦理入額手續。

三是明確綜合部門正副職入額規則。規定綜合部門正、副職交流至審判業務部門任庭長、副庭長,或者綜合部門人員提任為庭長、副庭長的,應當具備《法官法》規定的法官任職條件,並按遴選規定和程序,參加入額遴選。

轉載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原標題:《浙江高院出臺《審判業務部門與綜合部門人員交流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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