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磐石君,一個每天笑著幫保險公司擦眼淚的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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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國的離婚率呈現出居高不下的態勢。婚姻風險逐漸成為人們日益關心的話題。
而隨著國民保險意識的增強,夫妻間互相投保並互為受益人的現象也越來越普遍。磐石君見過有很多新人將受益人是對方的壽險保單作為婚禮上的愛情信物。但一旦婚姻走向破裂,相應的保險糾紛也隨之而來。退保的錢歸誰?萬一發生理賠,保險金的受益人又該如何認定?
如果你也有類似的煩惱或擔憂,相信磐石君的這個案例分析與解讀一定會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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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8日,李女士作為投保人,在中國人壽處為其丈夫楊先生投保了一份終身重疾險(含身故保額),其中的重疾和身故保額均為10萬元,交費期間為20年,每期保費3990元。該份保單的身故受益人是:李女士,身份為被保險人楊先生的配偶,且受益份額為100%。
之後,李女士夫婦的感情出現裂隙,最終於2014年12月18日登記離婚。
但這份保單的第二期交費日是2014年11月29日,李女士擔心失去了配偶身份後無法作為受益人,所以直至超出了保險合同的交費寬限期,仍未續交第二期保費,導致該保險合同效力中止。
2015年4月30日,李女士辦理了復效手續,並繳納了保費及復效利息總計4045.34元,原保險合同恢復效力。
不幸的事發生了,2015年6月17日,李女士的前夫楊先生因心肌梗死,在工作單位死亡。
而李女士擔心的事也跟著發生了。
當她向中國人壽申請理賠其前夫的身故保險金時,遭到拒賠,原因有二:
1.楊先生身故前已與李女士離婚且未復婚,因此李女士與楊先生在事故發生時身份關係發生變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認定為未指定受益人,李女士無權以受益人身份向中國人壽主張保險金。
2.即使要賠,楊先生也是在保險合同復效之日起180天內因病身故的。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中國人壽只需無息退還所交保費。
李女士與中國人壽協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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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糾紛案例的爭議焦點很明顯,主要就是中國人壽的拒賠理由是否成立:
1.李女士是否具有該保單的身故受益人資格;
2.假設李女士具有受益人資格,那麼中國人壽是否應該向李女士賠付10萬元身故保險金,而不是無息退還所交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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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本溯源,我們首先來看一下李女士的這份保單中相關條款是如何約定的:
利益條款第七條第四項 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年滿十八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合同生效(或最後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終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很明顯,楊先生確實是在保險合同復效之日起的180天內(不足2個月)身故的,這一點在理論上已經觸發了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那麼,關鍵就看這一免責條款是否對李女士具有效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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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的第九條第一款規定:
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減輕保險公司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
根據《保險法》的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而在庭審中,中國人壽並未出具足夠的證據證明其已將「標題、免責條款均予以加黑的版本樣式的保險合同」交付給李女士,且無法證明其已對有關免除保險公司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向李女士作出了解釋說明。
因此,法院對中國人壽的第二點拒賠理由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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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重中之重是李女士究竟是否具有10萬元保險金的受益人資格?
首先,我們需要知道,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必須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人與人之間是無法隨隨便便構成保險關係的。因此,在分析李女士是否有受益人資格之前,先得明確該保險合同復效時,李女士對楊先生是否仍具有保險利益。
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這裡有很重要的一點:
只要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就可以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我們繼續回到案例中看具體的實際情況:
李女士是在2014年12月18日離婚的。2013年11月28日李女士為楊先生投保時,兩者仍是夫妻關係,因此當時李女士對楊先生是具有保險利益的。而在2015年4月30日該保險合同復效時,李女士雖已與楊先生離婚,但辦理復效的受理單證是經過被保險人楊先生籤字同意的,因此仍可視為李女士對楊先生具有保險利益,復效後的保險合同仍然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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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根據《保險法》的第三十九條規定:
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可見,楊先生身前在明知李女士已不是其配偶的情況下,仍同意其為他投保,並且未變更受益人,這行為本身就表明被保險人指定的受益人就是李女士本人。
而中國人壽的抗辯理由是依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的相關規定:
(三) 受益人的約定包括姓名和身份關係,保險事故發生時身份關係發生變化的,認定為未指定受益人。
但法院認為,本案不存在未指定受益人或者因身份變化而導致受益人不清的情形,故對中國人壽的抗辯不予採納。
最終,二審法院終審維持一審判決,駁回中國人壽的上訴主張,判令其向李女士給付10萬元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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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述案例的分析中,我們不難意識到,在保險合同中指定受益人是有多麼的重要。
在保險理賠實務中,經常會碰到因為婚姻關係發生變化導致受益人主體跟著發生變化的情況。結合今天的案例,磐石君相信大家一定還有很多假設性的疑問,比如:
1.如果李女士的保單裡受益人寫的是「法定」,會如何?
2.如果楊先生離婚後又與他人結婚,有了新的合法妻子,會如何?
3.如果楊先生不同意李女士復效已中止效力的原保單,會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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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石君拋磚引玉,先來自問自答:
1.如果李女士的保單裡受益人寫的是「法定」,其他條件都不變,那麼當楊先生身故後,該保險金就作為楊先生的遺產,在抵償其身前債務後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而此時的李女士已失去其配偶身份,因此無法作為繼承人領取或與其他繼承人分享這筆保險金。
2.如果楊先生與他人再婚,那麼由於李女士對楊先生的身份關係發生了變化,即使保單上指名道姓地寫著她作為受益人,在法律上也會視為該保單未指定受益人。因此,這筆保險金仍會作為楊先生的遺產來處理。但楊先生的新任妻子卻具有了領取或分享保險金的資格。
當然,李女士也可以事先以投保人的身份向保險公司提出退保申請,只要證明當時的保費是其婚內個人財產,那麼就可以全額領取保險公司所退保費;但若無法證明保費是其婚內個人財產,那麼楊先生是有權要求分割這筆退下來的保費的。
3.如果楊先生不同意李女士復效已中止效力的原保單,那麼隨著時間流逝超過2年,原保單將徹底失效,且無法復效。那李女士完全可以申請退保,結果與上一個問題中的分析類似。
如果大家有其他問題或者對上述問題有其看法,歡迎在評論區留言或者與磐石君私信交流。
再次感謝大家的支持。
我是磐石君,一個每天笑著幫保險公司擦眼淚的男子。
引言案例的案號:
1.(2019)吉0202民初463號
2.(2019)吉02民終152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