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視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的權利

2020-12-23 金融界

來源:中國保險報網

□李霞

保險法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實踐中,對於人身保險的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往往會選擇法定受益人,忽視了指定受益人的法律價值。隨著社會對保險功能認識的提高,指定受益人不失為一種更為自主的財產權益安排。本文從一起司法判決出發,探討指定受益人在人身保險實踐中的價值和意義。

典型案例

甲與乙有婚生女丙,丙出生後,甲與乙離婚,丙隨乙生活。甲未再婚,丁系甲侄女婿。2013年12月16日,甲與A保險公司籤訂了三份人身保險合同,保單內容均由公司業務員代為填寫,甲本人籤字確認。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甲,合同上「身故受益人資料」一欄填寫的身故受益人為丁,「與被保險人關係」一欄填寫為「兒子」,受益順序為「壹」,受益比例為100%;同時,合同條款明確提示:身故受益人必須指定,且必須為被保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特殊情況請在備註欄說明。三份保險合同均未在備註欄填寫說明,甲按期足額繳納了保險費。2017年2月20日,甲死亡,經司法鑑定,死亡原因為凍死。後丁及時向A公司報案並提交了理賠申請書。A公司因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甲與身故受益人丁關係欄填寫有誤,遂不予受理丁的理賠申請。同時,A公司要求丁提交與投保人甲系父子關係的證明。丁遂於2017年7月向一審法院起訴,要求A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108372元。該案審理過程中,丙以上述保險「受益人指定不明,保險賠償金應作為遺產」為由,申請以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丙的申請被一審法院裁定駁回。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丁的訴訟請求。後丙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駁回上訴。詳見(2018)湘07民終116號法律文書。

爭議焦點

如何看待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行為和效力?

本案中,甲之女丙認為,雖然甲在保險合同上填寫丁為指定受益人,但將丁的身份寫作「兒子」,不符合實際情況,且該保險合同文本中明確表明「身故受益人必須指定,且必須為被保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特殊情況請在備註欄說明」,而備註欄並未對此進行說明。據此,丙認為該保險合同項下的受益人屬於指定不明的情形。依據《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保險金應該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繼承法有關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因此,上述保險賠償金應作為甲的遺產,丙作為甲之女,有權繼承。

丁認為,根據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有權指定其他人為受益人,該案所涉保險合同的指定丁為受益人是很明確的,至於「與被保險人關係」一欄填寫有誤,系保險公司業務員代為填寫,指定受益人為丁是投保人甲的真實意思表示。

一審法院認為,上述保險合同雖系A公司業務員代寫,但投保人甲均予以籤字確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依據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甲籤訂合同時身體、精神狀況均良好。保險合同中指定丁為受益人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保險法「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規定。另外,法庭查明,甲離婚後在丁的嶽父屋旁建房居住,身體狀況和精神狀況良好,平日生活主要由丁負責照料。甲因意外事件死亡後,由丁操辦了甲的喪事,丙接到通知後並未參加甲的葬禮。雖然保險合同中提示特殊情況請在備註欄說明,三份保險合同均未在備註欄內說明,但並不影響甲對於該保險受益人的指定。綜上,一審和二審法院均認為,本案保險合同受益人指定明確,保險金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筆者觀點

指定受益人是被保險人實現對自身權益進行分配的一項重要權利,但實踐中很多被保險人卻並未重視該項權利的實現,其主要表現是在購買保險產品,需要填寫受益人時,往往勾選為「法定」。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在銷售時往往不會主動向投保人、被保險人解釋法定受益人和指定受益人的區別。按照《保險法》的規定,法定受益人是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依據繼承法規則,法定繼承存在順序性,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與法定受益人相比,指定受益人的人選範圍更加自由和靈活,更能實現被保險人的個人意願,理應引起保險實踐的重視和宣傳。

本案中,甲通過指定受益人表達了對丁長期照顧行為的回饋,雖然丁並非其法定繼承人,但甲指定受益人的行為體現了其真實意思。雖然上述保險合同中個別地方存在瑕疵,如未正確列明甲與丁之間的關係,且未在備註裡對二人關係作出說明,但法院通過調查,了解到丁長期照顧甲、為甲操辦喪事、丙未參加甲喪事等事實,從側面推斷甲指定受益人為丁的真實意思,認定上述瑕疵不構成該保險合同的指定受益人不明,最終尊重了甲對受益人的指定結果。

對保險業的啟示

指定受益人作為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的一項重要權利,長期以來一直得不到保險業的足夠重視。本案雖然案情較為簡單,但背後卻反映了法院對於被保險人個人意思自治的重視程度有所增強。隨著社會的發展,指定受益人與法定受益人相比,其靈活自由的權益安排一定會受到越來越多投保人、被保險人的青睞,在未來的個人保險、家庭保險設計中發揮獨特的作用,對解決家庭養老問題、子女教育問題等方面都提供了一種新思路。對保險業而言,應當著力從以下兩個方面做好相應的準備。

一是加強對銷售人員的管理,減少保單信息瑕疵。上述案例中,保險公司業務員存在代填寫被保險人相關個人信息的行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因保險合同填寫的內容與實際事實存在出入,保險公司遂要求指定受益人提供關係證明,客觀增加了受益人的義務,從而引發了該起訴訟。究其原因,該問題的發生在於投保時代理人的代填行為,不應當由被保險人指定的受益人承擔相應後果。因此,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銷售環節的前端管理,公司業務員應當引導投保人親自如實填寫和確認保單的關鍵信息,避免產生潛在的糾紛。

二是重視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的權利,為指定受益人提供更多的便利。實踐中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的權利重視程度不足,在投保時未有效作出解釋說明,並提供相應的指導。未來,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保險消費者的教育,幫助其釐清法定受益人和指定受益人的區別,為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提供相應便利,以助其更好地實現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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