坤鵬論保:關於保險,你真的了解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嗎?

2020-12-23 坤鵬論保

提起人身保險,最離不開的就是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

每個名詞看上去並不難理解,都是人。

但是,我們真的對他們了解嗎?

他們分別的權、責、利是什麼?

怎麼做才對我們最有利?

作為知識普及的一部分,咱們今天重點來聊聊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

本文重點內容:

投保人對保單的影響被保險人對保單的影響受益人對保單的影響一、投保人對保單的影響

1. 投保人的權利

保險是否理賠取決於被保險人的情況,保險金理賠給受益人。

所以投保人的存在感就很低,只負責出錢就行了。

於是,很多人對投保人並不是很重視,除了出錢,就沒其他什麼事了。

實際並非如此!

因為,投保人是與保險公司訂立合同的人,有支付保費的義務。

而且,很多人忽略了另一層身份:投保人是保單的所有人。

也就是說,保單是歸投保人所有的。

不管是實物還是責任,所有權歸出錢的人,這並不難理解吧?

我國《保險法》第十條規定: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2. 投保人對保單的影響

作為保單的所有權人,投保人對保單的影響很大,我們來看個案例。

案例 1 :

劉先生經過多年打拼,終於有了自己的工廠,屬於十裡八村先富起來的那撥人。

但劉先生婚姻並不順利,離異後再婚,與前妻王女士育有一個女兒,再婚後又與現任妻子李女士育有一個兒子。

後來劉先生給兒子買了一份 400 萬大額教育年金保險,受益人是兒子自己,目的是能讓自己兒子在未來 30 年能從這份保單中拿到錢。

原本這麼操作沒有任何問題,很多家庭也都是這麼操作的。

不幸的是,劉先生一年前因車禍意外身故了。

前妻王女士本來就對這件事情耿耿於懷,同樣是你自己的孩子,為什麼只給兒子買,不給女兒買?

但之前一直苦於沒有辦法。

當王女士知道劉先生去世後,就找到李女士,要求分割這份保單。

李女士覺得莫名其妙,自己兒子是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你分得著麼?

於是王女士一紙訴狀將李女士兒子告上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是李女士兒子,但劉先生是這份保單的投保人,保單的現金價值歸劉先生所有。

現在劉先生去世,保單的現金價值應該算是劉先生的遺產,應根據《繼承法》繼承。

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

王女士雖然沒有繼承權,但其女兒作為劉先生的女兒,擁有合法繼承權。

劉先生的父母也同樣擁有合法繼承權。

這份保單的現金價值現在已經達到 400 萬。

劉先生的父母、前妻的女兒、現任妻子李女士和兒子5人擁有平等繼承權,每人平均 80 萬。

法院最終判定,李女士兒子需要向劉先生女兒及父母各支付 80 萬元。

看了這個案例之後,你還認為投保人不重要麼?

重疾險、壽險、年金險等長期險的保單都有現金價值,特別是年金險,現金價值往往會比保費高。

保單的現金價值是歸投保人所有的。

如果投保人身故,保單現金價值可以作為遺產進行處理;如果投保人欠債被強制執行,保單現金價值也可以作為投保人資產被執行。我們繼續看案例1的情況,假如李女士和兒子將錢補償給王女兒的兒子和劉先生的父母,理論上取得了保單現金價值所有權,就完事了嗎?

並不是,為了避免以後麻煩,他們還需要準備公證書、以及所有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共同籤署的同意變更投保人聲明書,將這些必要的文件提供給保險公司,變更投保人。

3. 如何避免這種影響

既然投保人對保單的影響這麼大,怎麼避免呢?

想完全避免是不可能的,但儘量避免還是有方法的。

操作起來也簡單,只需要注意兩點:

以家庭中債務風險低的人作為投保人;在投保時指定第二投保人。第一種做法目的是——為了避免保單因債務問題被執行。

江湖中流傳一種說法是保單可以避債,即使欠債了也不能被強制執行。

這實際上是一種誤讀!

只有賠付的保險金才不能被強制執行。

而保單的現金價值作為投保人的財產,是可以被強制執行的。

或者,我們可以再概括一下:

如果投保人活著,保單就可以執行;如果投保人死了,沒有指定明確的受益人,保單可以被執行;如果投保人死了,指定了明確的受益人,保單就不能被執行。第二種做法目的是——為了避免投保人身故後,保單現金價值被當作遺產處理。

第二投保人相當於投保人提前給自己訂立了份遺囑,萬一自己身故,這份保單的所有權將歸第二投保人,其他繼承人都無權繼承。

只不過這份遺囑存放在保險公司,並由保險公司負責執行。

不過第二投保人並不是隨便想指定張三、李四都可以,可以指定第二投保人的保險產品,也都會明確第二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關係,比如:

若被保險人已年滿十八周歲(含),第二投保人指定範圍為被保險人本人及被保險人的父母/配偶/成年子女,超出此範圍的需轉核保審核。

若被保險人未滿十八周歲(不含),第二投保人指定範圍為被保險人的父母,超出此範圍的需轉核保審核。

4. 如果影響已經造成了怎麼辦?

保單除了有現金價值以外,還有保障價值,不能單純的以現金價值計算。

所以萬一遇到投保人身故,保單現金價值被當成投保人的遺產被執行時,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作為保單利益相關人,是有一定特權的。

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可以通過支付等同於保單現金價值的資金來為這張保單做保全。

保全以後只要變更投保人即可,這樣保單持續有效。

保單現金價值往往低於已交保費,與保額相比就更少了。

這麼操作,相當於花一少部分錢保住了一大筆錢,不管經濟帳怎麼算都划算。

避債如此,避稅也是同樣。

壽險、重疾險等長險基本都適用於這種方法,但年金險未必適用。

年金險以資產增值為目的,保單的現金價值幾乎等同於保單價值,並沒有保障價值。

二、被保險人對保單的影響

被保險人作為保險標的,是決定能否投保、是否理賠,以及理賠多少金額的決定性因素。

保險合同中大部分條款都是圍繞被保險人展開的。

法律講究的是「法不禁止即為允許」。

保險合同與之相反,講究的是「合同中沒寫的,均不理賠」。

這就是鵬哥一直強調的,保險的關鍵是什麼不賠。

如果有人給你推薦保險,你就問他這一點,如果他一下子懵逼了,說明不懂保險。

經常有人會問鵬哥,我這種情況保險給不給理賠?

其實最好的方式是回去翻一下保險合同,看合同理賠條款中是否包括這種情況。

作為保險的決定性因素,需要遵循保險的基本原則,比如最大誠信原則、可保利益原則。

我國《保險法》還規定,十歲以下兒童在投保以身故為給付條件的保險時,最高保額不能超過 20 萬元。

制定這些原則和規定的主要目的是確保投保人不會利用被保險人謀利。

要知道,道德風險是保險公司防範的主要風險之一。

如果道德風險防範不利,被保險人很可能轉化成被害人。

1. 保險金可能是被保險人的遺產

保單的現金價值是屬於投保人的,保險理賠金是屬於受益人的,有沒有什麼是屬於被保險人的呢?

我國《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

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也就是說,符合這三種情況中的任何一種,保險金都會被當作是被保險人的遺產,按《繼承法》處理。

這裡比較難理解的是第二條,所以我們說個案例。

案例 2 :

張先生五年前買了一份 100 萬保額的壽險,指明受益人是兒子小張。

今年初張先生和兒子一起坐飛機出行,結果不幸飛機出事,二人都遇難了,並且查不出來死亡順序誰先誰後。

保險公司應該把這 100 萬的賠償金給誰?

正確的處理方式是,這筆賠償金應該作為張先生的遺產處理。

《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所以案例 2 中張先生的保險理賠金將作為張先生的遺產,按照《繼續法》進行處理。

2. 按遺產要怎麼處理

處理遺產的方式很簡單:先還債、交稅,剩餘部分按順序繼承。

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3. 怎麼避免這種情況

避免讓保險理賠金成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方法是,指定多個明確的受益人,並明確受益人順序。

有人可能會較真:如果所有受益人都與被保險人在同一次事故中身故呢?

這種事情不是完全沒可能發生,只是會隨著受益人數量的增加而降低發生概率。

所以鵬哥的方法不是完全杜絕,而是儘可能避免。

不同於投保人和受益人,被保險人往往不能指定兩人或兩人以上。

如果想指定多人為被保險人,最直接的辦法是分別給每個人投保一份保險。

三、受益人對保單的影響

受益人很好理解,當發生約定的保險事故後,保險公司將賠償金支付給受益人。

我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這一條款被很多人作為「保單可以避債」的法律依據。

實際上這是一種誤讀,正確的解讀方式是:保險理賠金不屬於投保人的遺產,不可被追債,也不需要交遺產稅。任何人不得限制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受益人分為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

1. 指定受益人

通常被保險人生存可以拿到保險金的保險產品,往往受益人都會指定為被保險人本人。

比如年金險、醫療險、重疾險,大多數情況下都會指定被保險人作為受益人,很少有法定受益人的情況。

只有以身故為給付條件的保險才會指定被保險人以外的人為受益人。

比如壽險、意外險。

如果指定受益人,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為受益人。

多人為受益人的,可以按順序分配,比如張三為第一順序、張四為第二順序。

也可以按比例分,比如張三分 50% ,張四分 50% 。

通常情況下,以身故為給付條件的保險,建議指定受益人,並且指定一人以上。

真到了要領保險金的時候,指定受益人的法律手續最簡單。

保險金不是遺產,不需要徵遺產稅,只歸受益人所有。

即使受益人有其他兄弟姐妹,只要不是受益人,也沒有權利領取保險金。

2. 法定受益人

法定受益人是按《繼承法》相關規定確定受益人。

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注意,這裡只是說按《繼承法》確定受益人順序,並不是說保險理賠金是遺產,要按《繼承法》分配。

經過這四千多字的理順以後,你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理解是不是更透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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