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一則民事判決書,工行旗下兩支行法庭「互撕」。
2003年12月15日,劉力在工行北太支行開立了3865銀行卡,該銀行卡類型為借記卡,預留的手機號碼為138XXXX****(以下簡稱5922手機號)。對此,劉力與工行北太支行均稱該銀行卡為劉力的工資卡。
2016年1月20日至24日,3865銀行卡通過匯付天下完成1筆支付交易,金額為100元;「平安付」完成2筆支付交易,金額共計22000元;「支付寶」完成22筆支付交易,金額共計73109.98元;「快錢支付」完成2筆支付交易,金額共計1500元;「銀聯」完成6筆支付交易,金額共計66000元;「易寶支付」完成1筆支付交易,金額100元。3865銀行卡收到通過「支付寶」完成的2筆交易,金額共計21500元;「易寶支付」完成的1筆交易,金額共計100元;「連連銀通電子支付」完成的2筆交易,金額共計1000元。對此,劉力稱上述34筆支出交易共計162809.98元、5筆收入交易共計22600元均不是其本人操作,兩者之間的差額為140209.98元,即為其訴請主張的存款損失。
工行北太支行稱上述「匯付天下」100元的交易即為工銀e支付交易,上述交易均需藉助簡訊驗證碼才能完成,簡訊驗證碼均發送到131XXXX****(以下簡稱1762手機號)。工行尉氏支行表示不清楚上述交易是否需要藉助簡訊驗證碼以及接受驗證碼的手機號。劉力稱上述交易均需藉助簡訊驗證碼才能完成,但其沒有收到簡訊驗證碼。
2016年1月27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澱分局花園路派出所出具一份《受案回執》,載明:「劉力:你於2016年1月27日報稱的劉力被信用卡詐騙一案,我單位已受理」。該回執上有「劉力」籤名字樣。
同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澱分局出具一份《立案告知書》,載明:「劉力:劉力被信用卡詐騙一案,我局認為符合立案條件」。該告知書上有「劉力」籤名字樣。
一審訴訟中,工行北太支行提交了一張《工商銀行個人銀行結算戶開戶申請書憑證》《工商銀行工銀e支付註冊憑證》以及有「劉力」名字的身份證的影印件,用於證明劉力於2016年1月18日,在工行尉氏支行開立尾號5217工行卡,開戶時核驗了身份證,並經劉力本人籤字確認,開戶後,使用1762手機號在櫃面註冊開通了尾號5217工行卡的工銀e支付業務,1762手機號成為劉力在工商銀行的櫃面預留手機號。其中,《工商銀行個人銀行結算戶開戶申請書憑證》載明:交易日期為2016年1月10日,戶名為劉力,卡號為×××,證件類型為身份證。《工商銀行工銀e支付註冊憑證》載明:戶名為劉力,卡號為×××,手機號碼為131XXXX****,日期為2016年1月18日。二張憑證上「客戶籤名」處均有「劉力」籤名字樣,並均加蓋有「工行尉氏支行業務專用章」字樣的印章。
對此,劉力認可上述二張憑證的真實性,不認可身份證的真實性,不認可證明目的,並稱不是其本人在工行尉氏支行開立的尾號5217的銀行卡,系他人持假身份證辦理的,工行尉氏支行沒有核驗身份證,他人使用1762手機號在工行尉氏支行開通了工銀e支付,使得1762手機號變更為劉力在工商銀行預留的手機號,劉力本人使用的5922手機號無法接收工商銀行發送的簡訊。工行尉氏支行認可上述二張憑證、身份證的真實性,不認可證明目的,並稱二張憑證僅顯示劉力在工行尉氏支行辦理了尾號5217銀行卡的開卡及工銀e支付業務,並沒有改變劉力在工商銀行的預留手機號碼。工行北太支行與工行尉氏支行均稱尾號5217銀行卡開庭時所使用的身份證顯示的信息與劉力身份證顯示的信息除了身份證有效期限不一致外,其他信息及照片均一致。
一審訴訟中,工行北太支行提交了一張工銀e支付註冊信息截圖列印件,用於證明劉力使用1762手機號通過網上銀行註冊了3865銀行卡的工銀e支付業務,1762手機號為劉力在工商銀行櫃面預留的手機號碼。該截圖顯示:註冊日期為2016年1月20日,客戶為劉力、卡號為×××,綁定手機號碼為131XXXX****,註冊渠道為網上銀行。對此,劉力認可該截圖列印件的真實性,不認可證明目的,並稱該工銀e支付業務不是其本人開通的。工行尉氏支行認可該截圖列印件的真實性,並稱3865銀行卡開通工銀e支付不是其辦理的。
一審訴訟中,工行北太支行提交一張簡訊發送記錄表,用於證明3865銀行卡於2016年1月20日辦理工銀e支付、平安付、連連支付的第三方支付平臺註冊時,工商銀行向1762手機號發送了簡訊驗證碼,劉力使用簡訊驗證碼完成註冊,工行北太支行不存在過錯。該簡訊記錄內容顯示:「您在付款,為防詐騙千萬不要告訴他人驗證碼******。您將開通工銀e支付並同步完成支付網上購物訂單,綁定手機號為131XXXX****,商戶匯付天下,金額100元」,「動態密碼******。您尾號3865的卡申請開通平安付科技服務有限公司快捷支付,綁定手機號:131XXXX****」,「動態密碼*****。您尾號5217的卡申請開通平安付科技服務有限公司快捷支付,綁定手機號:131XXXX****」,「動態密碼******。您尾號3865的卡申請開通連連銀通電子支付有限公司快捷支付,綁定手機號:131XXXX****」。對此,劉力認可該表的真實性,不認可證明目的,並稱其沒有1762手機號,其也沒有收到該表中顯示的簡訊。工行尉氏支行認可該表的真實性。
一審訴訟中,工行北太支行提交一張尾號5217銀行卡交易記錄,並稱3865銀行卡於2016年1月20日發生的涉案交易中有通過「平安付」完成的2000元、「銀聯」完成的44944元、「快錢支付」完成的1500元、「支付寶」完成的51560元均轉入尾號5217銀行卡,其他交易去向不清楚。對此,劉力稱尾號5217銀行卡不是其本人開戶,系他人盜用其身份開戶。工行尉氏支行稱不存在從3865銀行卡直接轉入資金到尾號5217銀行卡的情形,尾號5217銀行卡款項均來自於第三方支付平臺,不清楚這些款項是否來自於3865銀行卡。
一審訴訟中,工行北太支行與工行尉氏支行均稱尾號5217銀行卡開通工銀e支付業務時,填寫的是1762手機號,但沒有辦理預留手機號碼變更業務。工行北太支行稱因填寫的是1762手機號,故該手機號自動變成了櫃面預留的手機號碼。工行尉氏支行稱預留手機號碼變更是專門一項業務,需要本人持身份證原件辦理。不清楚為何此後簡訊驗證碼均發送到1762手機號上。
一審訴訟中,工行北太支行稱無法確定涉案交易涉及「支付寶」支付的是否需要通過驗證碼完成,但能夠確定的是該「支付寶」帳戶系通過1762手機號開通,並綁定了3865銀行卡。
一審訴訟中,工行尉氏支行提交一張《聯網核查結果證明》,一張憑證、銀行卡、身份證影像照片,用於證明劉力在工行尉氏支行辦理了尾號5217銀行卡的開戶以及工銀e支付業務。該證明顯示:(一)提交核查的公民身份信息:姓名:劉力,(二)聯網核查結果:核查結果:公民身份號碼與姓名一致,與反饋的照片核對:相符,與反饋的籤發機關核對:相符,反饋的籤發機關:此項暫不返回核查結果。對此,劉力稱該身份證影像照片顯示的身份信息與其身份證信息不一致,工行尉氏支行沒有核查身份證信息的真實性,系他人持假的身份證開立的尾號5217銀行卡。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工行北太支行、工行尉氏支行對劉力主張的爭議交易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與公安機關就該銀行卡被盜取事實進行查證,並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該刑事案件的處理結果不影響本案的審理。結合本案各方當事人訴辯意見以及相關陳述,本案爭議焦點為:一、尾號5217銀行卡開戶以及工銀e支付業務是否為劉力本人辦理、劉力是否收到了工商銀行發送的涉案交易簡訊驗證碼;二、涉案交易是否構成劉力主張的存款損失,如有損失應由誰承擔。
對於本案第一個爭議焦點,一審法院作如下評述:一方面,尾號5217銀行卡在工行尉氏支行辦理開戶以及開通工銀e支付業務時使用的身份證有效期限與劉力本人使用的身份證有效期不一致,且相關憑證上「劉力」的籤名字樣與劉力在公安機關、法院等文書上的籤名有明顯差別。在工行尉氏支行不能提交監控錄像、辦卡人圖像予以證明確係劉力本人辦理該銀行卡開戶以及開通工銀e支付業務的情況下,一審法院認定劉力沒有於2016年1月18日前往工行尉氏支行開立尾號5217銀行卡、開通工銀e支付業務,該銀行卡系他人冒用劉力身份信息開立並開通工銀e支付業務。另一方面,在尾號5217銀行卡開通工銀e支付業務時,填寫的是1762手機號,據工行北太支行所述該1762手機號自動變成了劉力在工商銀行櫃面預留的手機號,使得3865銀行卡的預留手機號變更為1762手機號。在工行尉氏支行無法對涉案簡訊驗證碼為何發送至1762手機號作出解釋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對工行北太支行所述予以採信。由於1762手機號系他人冒用劉力身份信息所用,且劉力不予認可該手機號由其使用,使得劉力本人在此後涉案交易發生時無法收到工商銀行發送的簡訊驗證碼,無法得知涉案交易的發生。
對於第二個爭議焦點,一審法院作如下評述:工行北太支行、劉力所述涉案交易均需依靠簡訊驗證碼完成,由於收取簡訊驗證碼的手機號已經變更為並非劉力使用的1762手機號,劉力使用的5922手機號無法收到涉案交易的簡訊驗證碼,因此,可以推定涉案交易操作並非劉力本人所為,系銀行卡盜刷行為,由此造成劉力存款損失140209.98元以及相應的利息損失。工行尉氏支行作為專業金融機構,應當以審慎態度盡最大努力準確甄別、驗證儲戶的身份信息,保障儲戶存款安全。本案中,工行尉氏支行雖然對尾號5217銀行卡的辦卡人進行了身份信息核查,但未能發現異常,在辦理業務過程中,未能準確核實辦卡人的真實身份,存在明顯過錯,並導致在辦理工銀e支付業務時將劉力在工商銀行預留的手機號碼進行了變更,使得劉力本人未能接受相應的動態驗證碼,未能及時知悉3865銀行卡資金變動情況,直接造成該銀行卡內資金損失,工行尉氏支行的過錯行為與劉力的實際損失存在因果關係,已經構成侵權,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工行北太支行作為3865銀行卡發卡行,與持卡人劉力之間構成儲蓄存款合同關係,該合同關係反映了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國家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確認有效。因劉力在工商銀行預留手機號碼的變更不是由於工行北太支行造成的,且在手機號碼變更後,工行北太支行仍然針對該銀行卡發送了相關的簡訊驗證碼,只是由於1762手機號不是劉力本人使用而無法收到。因此,工行北太支行對涉案交易的發生不存在過錯,對劉力的資金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劉力要求工行尉氏支行賠償存款損失140209.98元以及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利息損失計算的起始日期應為爭議交易完成次日,即2016年1月25日,一審法院對此作出調整。利息損失計算方式應以140209.98元為基數,自2016年1月25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劉力超出該金額部分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劉力要求工行北太支行賠償存款損失、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1.工行尉氏支行中向劉力賠償存款損失140209.98元、利息損失(以140209.98元為基數,自2016年1月25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2.駁回劉力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期間,本院補充查明以下事實:工行尉氏支行原名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尉氏東大街支行,於2019年12月17日更名為現名稱。
二審中,工行尉氏支行稱其於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前即已變更了名稱,但未及時告知一審法院。
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系工行尉氏支行是否應向劉力承擔賠償責任,對此,工行尉氏支行上訴主張其已經盡到了身份核查義務,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對此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本案中,工行尉氏支行提交了該行出具的聯網核查結果證明,證明其已經盡到了身份核查義務,但該聯網核查結果證明系工行尉氏支行自行出具,在劉力本人予以否認,且其核查材料中留存的劉力身份證與劉力本人身份證信息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下,工行尉氏支行應對其主張案涉業務系由劉力本人親自辦理一節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現工行尉氏支行未能提交監控錄像、辦卡人圖像等證據證明案涉業務確係劉力本人親自辦理,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一審法院認定其存在過錯,造成劉力銀行卡內資金損失,並應就此承擔賠償責任,並無不當,本院予以認同。
綜上所述,工行尉氏支行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鑑於工行尉氏支行名稱發生變更,未及時告知一審法院,導致一審判決有誤,本院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30307號民事判決;
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尉氏行政路支行向劉力賠償存款損失140209.98元、利息損失(以140209.98元為基數,自2016年1月25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
三、駁回劉力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3104元,由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尉氏行政路支行負擔。
二審案件受理費3104元,由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尉氏行政路支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