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8月23日在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
中央軍委委員、總政治部主任 于永波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中央軍委的委託,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人民解放軍代表選舉辦法(修改草案)》(以下簡稱《修改草案》)。作如下說明。
現行的《選舉辦法》,是依據1979年7月1日五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下簡稱《選舉法》)制定、並經1981年6月10日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施行15年來,對指導和規範軍隊的選舉工作,保障軍隊和軍人依法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發揮了重要作用。實踐證明,《選舉辦法》規定的基本原則是正確的。但是,隨著軍隊民主和法制建設的發展、選舉經驗的積累豐富和軍人政治素質的日益提高,《選舉辦法》逐漸顯露出其局限性;在此期間,《憲法》和《選舉法》幾次修改、修訂,《選舉辦法》出現了一些與之不相一致的地方,明顯滯後於國家法律的要求;經過幾次調整精簡,軍隊的編制體制發生了較大變化,《選舉辦法》的有些規定已不符合當前部隊的實際情況,等等。因此,需要進行補充修改。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組織形式,是適合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政治制度。《憲法》和《選舉法》分別明確規定,人民解放軍單獨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並另行制定選舉辦法。這不僅從法律上確立了軍隊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使軍人參政議政的民主權利得到保障,而且充分體現了軍隊區別於地方的特殊性。《選舉辦法》作為調整規範軍隊選舉實踐活動的重要法律,必須嚴格遵守《憲法》和《選舉法》的基本要求,充分尊重歷史和現實情況,總結汲取多年來的實踐經驗,以適應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發展,適應新時期加強軍隊建設的需要。這是修改過程中始終注意把握的基本原則。
關於《選舉辦法》的內容,主要有以下修改:
(一)關於體例
《選舉辦法》採取了不分章節、只設條款的形式,共8條,每條設有標題,內容較多,款項不夠清晰。為了與《選舉法》的體例一致,參照近年來通行的單行法立法慣例,《修改草案》改設章、條結構,分總則,選舉委員會,選區和選舉單位,代表名額,代表候選人的提出,選舉程序,對代表的監督、罷免和補選,附則等八章,將《選舉辦法》各條的內容予以調整、組合,擴充為38條。
(二)關於選區和選舉單位的劃分
根據軍隊的實際情況,《修改草案》規定,縣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選區按連或者相當連的單位劃分,不足二百人的團級單位也劃為一個選區。直接選舉採用召開軍人大會的方式進行。
自治州、設區的市、直轄市、自治區、省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團級以上軍人代表大會間接選舉產生。各總部、大軍區級單位和軍委辦公廳的軍人代表大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單位。
(三)關於選舉委員會
軍隊的選舉,是通過召開軍人代表大會組織實施的。軍人代表大會是部隊民主建設的組織形式,不是權力機關,沒有任期限制和常設機構。為便於及時處理軍人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有關選舉方面的問題,《修改草案》將團級以上選舉委員會改為虛設的常設機構,賦予其主持本級選舉、指導所屬單位的選舉以及罷免、補選代表和接受代表辭職等職能。也就是說,在選舉問題上,授權選舉委員會行使類似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職權。鑑於軍隊的選舉實際上是在各級選舉委員會的主持下進行,具體工作由政治機關承辦,《修改草案》規定,選舉委員會在同級政治機關設立辦公室,負責辦理選舉的日常工作。
考慮到除人民解放軍選舉委員會外,其他各級選舉委員會負有主持本級軍人代表大會選舉的職責,為體現選舉組織領導的合法性,《修改草案》規定,這些選舉委員會的成員應是本級軍人代表大會的代表。
(四)關於推薦代表候選人
《選舉法》規定,「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由於人民解放軍是中國共產黨絕對領導下的武裝力量,軍隊中除建立中國共產黨的各級組織外,沒有其他政黨的組織。因此,《修改草案》將推薦代表候選人的政黨明確限定為「中國共產黨在軍隊中的各級組織」。
我的說明完了,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