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檢察院披露一起拐賣兒童案件。因不滿女兒未婚生子,外公竟以6萬元價格將四個半月的外孫女「送」給他人。近日,花都區人民法院以拐賣兒童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五年。
女兒未婚生子,外公以「無力撫養」為由6萬元出賣外孫女案件顯示,陳某早年離異,女兒小陳(化名)跟隨父親陳某一起生活。小陳於2018年來到東莞市獨自打工,後與同在東莞市打工的小唐(化名)認識並相戀,於2019年5月誕下了一名女嬰,並由小唐一家照顧。陳某認為小陳、小唐均系未成年人,其不同意這門婚事,而且認為其家庭條件困難,難以獨自撫養該女嬰,故於2019年9月強行將小陳以及女嬰帶至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某一出租屋,謀劃著將外孫女「送」給他人。
經網友介紹,陳某認識一對無法生育的夫婦,遂虛構其女兒小陳年僅14周歲誕下一名女嬰,女嬰的父母均不願意且無能力撫養該女嬰的事實,違背女嬰父母的意願,將女嬰以人民幣6萬元的價格出賣給該對夫婦,並將贓款全數花光。小陳多次尋找父親與女嬰未果後選擇報案求助。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被告人陳某於2020年1月被公安機關抓獲。經多方調查,女嬰於2020年6月在山西省被公安機關解救。
在接受審訊時,被告人陳某振振有詞,「我女兒與小唐未婚生子,我不同意二人在一起,而且我也無能力撫養該女嬰,我作為父親,理應幫助女兒在人生道路上作出正確的選擇,我把女嬰送給他人撫養,是幫助外孫女找一個好歸宿,這是送養,不是買賣!」
「民間送養」還是拐賣兒童?關鍵看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父親以「愛」之名,卻讓女兒飽受骨肉分離的焦灼,深陷對父親的痛恨無奈,不僅傷害了女兒脆弱的心靈,還剝奪了女兒撫養女嬰的權利。
外公陳某將外孫女「送」給他人撫養,是屬於「民間送養」還是構成拐賣兒童罪呢?
花都檢察介紹,根據《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要嚴格區分借送養之名出賣親生子女與民間送養行為的界限。區分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應當通過審查將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無收取錢財及收取錢財的多少、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及有無撫養能力等事實,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屬於出賣親生子女,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1)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後即出賣子女的;
(2)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目的,或者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為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
(3)為收取明顯不屬於「營養費」、「感謝費」的巨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為人具有非法獲利目的的「送養」行為的。
不是出於非法獲利目的,而是迫於生活困難,或者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私自將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給他人撫養,包括收取少量「營養費」、「感謝費」的,屬於民間送養行為,不能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對私自送養導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嚴重損害,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符合遺棄罪特徵的,可以遺棄罪論處;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參考以上法律法規,該案定罪和處理的關鍵在於區分陳某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女嬰。該案中,小陳與小唐均是在外打工,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在小陳懷孕、分娩、產後期間,均是由小唐一家細心照顧,承擔生育女嬰的醫藥費、撫養女嬰的生活開銷等。因此,現有證據可以認定小陳與小唐具有撫養女嬰的意願和能力,且在案發之前一直獨立撫養該女嬰。被告人陳某未徵得女嬰父母的同意,擅自將女嬰送與他人撫養並收取6萬元生產費,陳某在此過程中並沒有對收養人的收入、居住等情況進行調查,僅聽從中間人的簡要介紹即與收養人籤訂領養協議,應當認定其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女嬰,符合拐賣兒童罪的構成要求。
花都檢察:對拐賣兒童犯罪一律從嚴打擊花都檢察提醒,近年來,我國嚴厲打擊拐賣兒童犯罪已呈高壓態勢,但仍有極少數的家庭成員,因為各種原因,將親生子女、孫子女賣掉,不僅嚴重侵犯嬰幼兒的人身權益,而且敗壞社會道德,更助長了拐賣兒童犯罪的泛濫。任何人的人身和人格尊嚴都不容侵犯,雖然父母對親生子女(未成年)享有監護權,但是子女和父母在法律上同為獨立的個體,即使是父母也不能侵犯子女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無論是親人還是陌生人,只要是為非法獲利,將嬰幼兒作為商品出賣收取錢財,均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來源: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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