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一未婚男子賣兒辯稱「送養」 經過審理獲刑5年

2020-12-19 閩南網

­  南平市延平區有一位未婚青年男子汪某,將自己11個月大的非婚生子以送養為名賣掉,因此換來5年牢獄。

­  案件回放

­  父親將兒子「送養」 庭上稱生活困難

­  汪某在打工時與女友結識同居後生育一男孩,但倆人很快因經濟困難和感情不和而經常吵架。於是,汪某便起意將兒子「送養」他人以換一筆錢花。後來,汪某經人聯繫,瞞著女友將不滿一歲的兒子以人民幣5萬元的價格「送養」給他人。

­  日前,延平區檢察院以拐賣兒童罪對被告人汪某提起公訴。「賣自己兒子也犯罪?我又不是把別人家的小孩拐來賣掉,我是因生活困難才將孩子『送』給別人。」法庭上,汪某狡辯著。

­  經審理,法院認定汪某以送養為名,出賣親生子女獲取非法利益,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判處被告人汪某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20000元。

­  檢察官說法

­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意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屬於出賣親生子女,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後即出賣子女的;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目的,或者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為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為收取明顯不屬於「營養費」「感謝費」的巨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其他足以反映行為上具有非法獲利目的的「送養」行為的。

­  此外,檢察官提醒,收買被拐賣兒童的一律追究刑責,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實施,將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修改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款修改明確了對收買被拐賣兒童的犯罪分子一律追究刑事責任,有力打擊買方市場,可以更公平地處罰收買行為,給社會傳遞更多正能量的信號;讓人們知道只要收買兒童就是犯罪,同時也促使收買者減少傷害。

­  (延檢)

責任編輯:蔣曉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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