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毒品罪怎麼判,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2020-09-25 企服國際

毒品與犯罪——運輸毒品罪怎麼判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由於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既有醫用價值,又能使人形成癮癖,使人體產生依賴性。因而,犯罪分子利用來牟取非法利潤。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根據本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對於運輸毒品犯罪,只有達到十六周歲才負刑事責任。對於被利用、教唆、脅迫參加運輸毒品犯罪活動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毒品與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網友提問:

律師,你好,我想問一下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西安律師解答:

容留他人吸毒是行為犯。從刑法條款來看,行為人只要明知他人吸毒而為其提供場所,就可以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數和次數的多少、持續時間的長短並不是構成本罪的要件,僅是作為量刑情節考慮。犯罪最本質的特徵是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社會危害性體現在侵害國家毒品管制制度和人們的身心健康,其危害程度應當達到嚴重擾亂社會管理秩序,造成一定的人身損害程度。如果容留他人吸毒的情節顯著輕微,則不能認定為犯罪,否則勢必會出現打擊面過寬,達不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第十一條規定:[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

毒品與犯罪——毒品犯罪有哪些

毒品犯罪有哪些

毒品犯罪主要包括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走私製毒物品罪、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強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

毒品犯罪是全球性的社會公害,在當今的世界,幾乎沒有一個國家能夠避開它的浩劫,然而毒品的泛濫又是一個極難治理的社會問題。對於中國的普通百姓來說,毒品禍國殃民,曾經是早已過去的舊時代的一場噩夢。然而在今天?許許多多的中國人卻幾乎不知「毒品」為何物,把它看作是新奇而又陌生的怪物。

有關毒品犯罪的研究,是一項極其艱巨而困難的任務,在研究毒品犯罪的過程中,遇到了一個又一個難解之迷。

毒品對人體的危害究竟有多大?我國當前的毒品犯罪究竟處於什麼樣的態勢?從境外毒源地每年進入我國的海洛因數量究竟有多少?毒品泛濫對我國經濟所造成的損失究竟有多大?吸毒成癮後是否能夠戒斷?毒品犯罪能否在短期內遏制住?毒品犯罪在未來的走向將會呈現什麼樣的趨勢?人類能不能夠戰勝毒品等等。

難道我們對於毒品犯罪就無能為力了嗎?否!如果說人類難以根除毒品的話那麼也決不會聽任毒品將人類消滅。人類目前正在經受毒品的煎熬,但毒品的侵蝕必將激發全人類的憂患意識,促使人們尋找戰勝毒品危害的有效對策。值得慶幸的是:聯合國於1998年6月召開了第二次禁毒特別大會,來自150個國家的政府代表團出席了這次會議。會議通過了《政治宣言》、《減少毒品需求指導原則》和《加強國際合作以處理世界性毒品問題的措施》等文件,建議發起一個協調一致的全球運動來打擊全世界的毒品犯罪。這次會議的召開,標誌著在全球範圍內控制毒品的鬥爭揭開了一個新的篇章。儘管與會各國代表對於如何進行打擊毒品犯罪的鬥爭仍然存在不同意見,對於如何籌集禁毒資金和把有限的資金用於緝毒鬥爭也存在很大的分歧,但畢竟是表明了國際社會對於「人類應當為在2l世紀掃除毒品而努力」達成了共識,從而給最終消除毒品禍害帶來了新的希望。

毒品與犯罪——自己吸毒是犯罪嗎

自己吸毒是犯罪嗎

單純的吸毒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屬於一般違法,而不是犯罪。吸毒之所以屬於一般違法行為,主要是因為吸毒者對自己的家庭產生危害,容易通過注射等行為傳播嚴重疾病,以及誘發刑法所禁止的行為,總的來說具有比較大的社會危害性。

根據刑法定罪原則,只有非法持有一定數量以上(非法持有鴉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毒品的吸毒者才可能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或者吸毒者同時容留他人吸毒,或者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時構成犯罪;再或者同時構成了其他相關的毒品犯罪時,吸毒者才可能受到處罰。

根據規定,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並沒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除按上述規定處罰外,還應予以強制戒毒,進行治療、教育。強制戒毒後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實行勞動教養,並在勞動教養中強制戒毒。

因此可以看出我國對於吸毒行為只處治安行政處罰或者相應的強制措施。

為什麼吸毒不是犯罪?

從法益保護的角度來看,吸毒是單純的自傷行為,並不直接侵害他人的法益。就像自殺、自殘行為並不觸犯法律一樣,這種自傷行為並不在刑法的保護的範圍之內。

或者換句話說,吸毒是一個人純粹的個人行為,在不對外界產生消極影響之前,是沒有懲戒的必要的。

另一方面講,吸毒者可以被視作藥物依賴者。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定義,吸毒成癮是一種發生在大腦的慢性復發性疾病,吸毒者屬於疾病患者。

為什麼吸毒要歸於違法行為?

這主要是從維繫社會穩定方面來看:

1、吸毒行為與毒品犯罪、財產性犯罪、經濟犯罪和暴力性犯罪有極高的並發性;

2、相當部分的吸毒者攜帶愛滋病病毒;

3、吸毒時產生的幻覺有可能使得行為人無法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為,進一步引發犯罪;

4、吸毒成癮者很有可能產生相應的精神疾病,侵害他人法益。

在吸毒者可能帶來的這些危險下,國家出臺相應的禁毒政策是為了保護個人法益、社會法益和國家法益,維繫社會穩定的必然之舉。

違法和犯罪的區別:

違法是指一切違反國家的憲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行為,其外延極為廣泛。

而犯罪則必須符合我國《刑法》關於犯罪的規定,必須具備以下特徵:

第一,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質的特徵。

第二,犯罪是觸犯刑律的行為。也就是說危害社會的行為必須同時是觸犯《刑法》規定的行為,才構成犯罪。

第三,犯罪必須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只有應受刑罰處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才被認為是犯罪。

上述特徵是確定任何一種犯罪必須具備的缺一不可的條件。《刑法》同時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就說明,行為的情節和對社會危害的程度是區分違法和犯罪的界限。

毒品與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標準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標準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規定:

三百五十四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三百五十六條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二)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十一、容留他人吸毒並出售毒品罪

根據《決定》第九條的規定,容留他人吸毒並出售毒品罪,是指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並向其出售毒品的行為。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數和次數的多少,以及出售毒品數量的多少,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是應當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對犯本罪未經處理的,其出售毒品數量應累計計算。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處罰: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

(一)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尚不構成犯罪的。是否構成犯罪,需要參照最高檢的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

第十一條規定:[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

2、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3、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

(二)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三)從重處罰



京師企服是一家以服務為背景,有強大服務能力的網際網路企業綜合服務平臺。京師企服旗下擁有包括專利、商標、軟著、文著及高新認定的500餘名專業智慧財產權專家,還囊括了一大批工商、稅務、財稅高級人才,組建成為龐大的企業服務團隊,為企業提供工商財稅、人力社保,智慧財產權,資質政策,法律服務五大板塊500+服務,助力企業進入到各行業的前端領域,推動企業發展,推高企業的市場價值。

相關焦點

  •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圖片來源於網絡【容留他人吸毒罪】本罪是指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立案標準】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2)一次容留3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3)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5
  • 以案說法: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如何認定?
    ,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覃進某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又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覃進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實,對該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在販賣毒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覃進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許芬某起輔助作用,是從犯。對於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 淺談如何對「容留他人吸毒罪」有效辯護
    鑑於最近比較多人向我諮詢有關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相關法律問題,現筆者根據以往實務經驗以及對相關判例的研究,從刑事辯護實務的角度出發對此罪名作分析,對相關問題進行作簡單的解答。在談論具體的辯護實務之前,筆者覺得有必要解釋為什麼實施看似人畜無害的容留吸毒行為也構成犯罪。
  • 在賓館吸毒或用他人身份證開房吸毒是否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湖南法院網訊 容留他人吸毒罪,多數人對它有一些誤解,以為容留他人在家裡吸毒才會構罪,或者借其他人的身份證去開房就不會構罪,事實並非如此。桃源縣人民法院近日審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的案件,被告人王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 卡姆、房祖名、張默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刑,探討容留他人吸毒罪?
    常言道: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處於毒品犯罪末端的容留吸毒行為在客觀上促進了前端的製毒、售毒行為的發生。好比如賣淫只是觸及行政處罰,但容留賣淫則可能涉嫌犯罪。 在理解了以上問題之後,接下來我們來了解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具體構成以及在實務中有哪些問題是尤其應該注意的。
  • 毒品犯罪12個罪名定罪量刑(立案)標準(標準後期有變化)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毒品,或者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毒品的,以走私毒品罪立案追訴。本條規定的「販賣」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銷售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買的行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以牟利為目的,為他人代購僅用於吸食、注射的毒品,對代購者以販賣毒品罪立案追訴。
  • 毒品犯罪如何定罪量刑?法官教授詳解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採訪了法官和教授,解讀黃毅清案和卡姆案的量刑情況以及常見毒品犯罪的量刑問題。容留他人吸毒罪屬於輕罪2020年7月20日,艾力卡木·阿斯克爾(藝名卡姆)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在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卡姆有期徒刑8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繳獲的毒品予以沒收。
  • 元謀一人先後七次容留他人在自己家裡吸毒獲刑十個月並處罰金
    如果現在還有人認為自己不販毒只是為他人提供場所吸毒不會構成犯罪那就大錯特錯了毒品犯罪不僅包括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亦構成犯罪開庭審理容留他人吸毒近日,元謀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經審理,判處被告人楊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 女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昨天判了
    9月21日,鳳岡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貴陽籍被告人孫某因容留他人吸毒,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2019年至2020年期間,孫某在其位於遵義市某區住房的客廳及臥室內先後多次與陳某等人一起吸食毒品(冰毒)。
  • 2017年販賣毒品罪立案量刑標準
    2017年販賣毒品罪的立案量刑標準是什麼?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的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立案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下面就由法律快車小編在本文整理介紹2017年販賣毒品罪立案量刑標準。
  • 涉及毒品的犯罪有哪些?請勿觸碰法律底線!
    九三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並依法判決劉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拘役兩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吸毒、容留他人吸毒!判刑!2015年5月-6月,周某前後三次在家中容留王某、楊某、陳某吸食冰毒並參與吸食。2016年2月,周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機關詢問時,主動交待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實。
  • 【禁毒宣傳】沒有沾染毒品,卻被判刑?
    近日,興業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盧某進行了宣判:被告人盧某無視國家法律,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2年內容留多人多次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鑑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並能認罪,可以從輕處罰,最終判處黃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李先生因對租客此前吸毒行為並不知情,不會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
  • 多次容留他人吸毒 霞浦一男子獲刑七個月
    寧德新聞網8月31日電 (林傑)日前,霞浦法院審結一起遊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依法判處遊某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經審理查明,2019年7月間,遊某在霞浦縣其住處容留張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毒品由遊某幫助張某購買,吸毒工具由遊某提供。
  • 最高法首次以司法解釋形式規定各類毒品犯罪定罪量刑標準
    《解釋》共15條,首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全面規定了各類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解釋》規定了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等四類犯罪的定罪標準;規定了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等六類犯罪的「情節嚴重」標準;結合《刑法修正案(九)》對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新的規定
  • 沒有沾染毒品,卻被判刑?
    近日,興業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盧某進行了宣判:被告人盧某無視國家法律,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經警方查明,黃某自2013年起多次吸食毒品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2016年至2018年間,還曾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處吸毒。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2年內容留多人多次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鑑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並能認罪,可以從輕處罰,最終判處黃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 涉嫌販賣毒品罪、故意傷害罪……這些人被批捕!
    3近日,張煒涉嫌販賣毒品罪一案,由荊門市東寶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販賣毒品罪對張煒批准逮捕。4近日,郭軍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由荊門市東寶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對郭軍批准逮捕。5近日,陳鵬、何強、楊雪峰涉嫌販賣毒品罪一案,由荊門市東寶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販賣毒品罪對陳鵬、何強、楊雪峰批准逮捕。
  • 【禁毒知識】 沒有沾染毒品,卻被判刑?
    近日,興業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盧某進行了宣判:被告人盧某無視國家法律,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2年內容留多人多次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鑑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並能認罪,可以從輕處罰,最終判處黃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李先生因對租客此前吸毒行為並不知情,不會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
  • 8次販毒,3次容留他人吸毒 | 學生旁聽涉毒案件庭審
    」的勸誡,有人或許也曾不以為意,但毒品之惡,遠遠超乎想像——神經系統被破壞,吸食後不覺疼痛,怕冷,致幻等等。9月3日上午9時30分,被告人楊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販賣毒品罪、尋釁滋事罪一案在安嶽法院第二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
  • 寶泉嶺一店主因容留他人吸毒獲刑
    遠離毒品,不僅要求我們自己堅決不碰,還要求與毒品犯罪堅決鬥爭。比如容留他人吸毒也觸犯了法律,必將受到法律的懲罰。2020年9月份,被告人侯某在寶泉嶺自己經營的小店容留宋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次,容留趙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1次。
  • 最高法發布新司法解釋 多種毒品定罪量刑數量標準下調
    2016年4月7日訊,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開發布《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當中明確或下調了多種毒品定罪量刑的數量標準,例如在我國危害較重的氯胺酮(K粉)定罪量刑數量標準下調為原來的二分之一。據悉,《解釋》自今年4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