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親父親恨鐵不成鋼,竟然對親生兒子大打出手,致兒子受傷,還因此丟掉了撫養權……一起來看看雲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這起撫養權變更案件如何處理。
案情回顧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範某於2015年5月11日協議離婚,約定二人的兒子小範由父親範某撫養。
11歲的小範因為作業不認真、喝酒、早戀等問題屢次被請家長,範某氣不打一處來,多次打罵小範。
今年9月的一個夜晚,範某又因小範調皮,用木柄鏟將小範肩膀、背部、臀部、腿部、眼部等多處打傷,創傷多達十餘處,範某還不解恨,將小範趕出家門。
當晚深夜,小範獨自一人徒步十餘裡到達外婆家,小範的母親楊某某了解情況後向公安機關報案。
同時,楊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變更撫養權,並要求範某承擔撫養費。
案件處理過程中,被告範某反省了自己在此次事件中的過錯,希望範某某繼續由自己撫養,並承諾一定善待兒子,保證其健康成長。
但小範一再表示自己不願再與父親一起生活。
承辦法官分析了雙方當事人撫養能力和經濟條件,選擇尊重小範的意見,認為小範隨原告楊某某生活比較適宜。
最終,法院裁判小範由楊某某撫養。
法官有話說
本案中,範某的家庭暴力對小範造成了極大傷害,最終,範某失去了對兒子的撫養權。處於青春期的孩子性格叛逆是正常的,所以家長在教育孩子過程中,應該以引導為主,恨鐵不成鋼式的打罵,只會適得其反。
法律連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在需要變更撫養關係的時候
來源: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