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文章《取消換證複評審,認可周期不再等同於認可證書有效期》說過,新版準則實施後,取消了換證複評審,那麼在一個認可證書有效期內,實驗室要做幾次監督評審,幾次複評審呢?實驗室是否要主動申請?這些評審的方式和範圍又如何呢?
一,監督評審是CNAS為驗證獲準認可機構是否持續的符合認可條件而在認可有效期內安排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評審。
(1)定期監督評審的對象是初次獲得認可的實驗室,一般是在認可批准後的12個月內,CNAS會安排一次定期監督評審。
定期監督評審不需要實驗室申請,CNAS會自主安排。
定期監督評審採取的是現場評審的方式,範圍是部分要素/技術能力,重點是核查實驗室管理體系的維持情況。
(2)不定期監督評審的對象是包括初次和已獲認可的實驗室,是CNAS視需要隨時安排對實驗室進行的監督評審,次數隨機。
不定期監督評審不需要實驗室申請,CNAS會自主安排。
不定期監督評審的評審方式可以是現場評審或文件評審或其它方式,範圍可以是認可範圍及認可要求的全部或部分內容。
二,複評審是為更新認可周期而實施的評審。
複評審的對象是包括初次和已獲認可的實驗室。
複評審的次數是每2年一次複評審。(注意1:獲準認可後,第一次複評審的時間是在認可批准之日起2年內;注意2:兩次複評審的現場評審時間間隔不能超過2年。)
複評審不需要實驗室申請,CNAS會自主安排。
複評審採取的是現場評審的方式,評審範圍是全要素,全部技術能力。
下面用一張圖,讓大家看懂CNAS認可實驗室應如何做監督評審,複評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