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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罪案件中主從犯的劃分
當然,這裡所說的自然人被告人僅限於對單位犯罪承擔責任的主管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 如果被告單位與其他自然人共同實施犯罪,其他自然人獨立於該被告單位,則雙方之間存在共犯關係,也就可能區分主從犯。 如果兩個單位共同犯罪,對這兩個犯罪單位也可以區分主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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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犯罪中實行犯與幫助犯之界定
遂判決:一,維持原判一項即被告人王X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撤銷原判第二項,改判上訴人李X林、李XX犯強姦罪,各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評析] 本案是一起臨時性簡單共謀形成的一般共同犯罪案件。本案一審對案件性質的認定、二審駁斥上訴人認定共謀證據不足的辯解以及採納上訴人系本案從犯的上訴理由,並進而確定主從關係,都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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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共同犯罪?過失算嗎?
我國刑法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分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團兩種。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那麼什麼情況下不構成共同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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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是行為犯嗎?共同犯罪責任查不清如何定罪?
1、就刑事責任而言,各行為人對同一對象的創傷分不清責任的,各行為人就此負同等責任;另外結合犯意的提出、人員的組織、犯罪工具的準備等全部因素來確定各行為人的作用,裁判刑罰。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2、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犯罪主體必須是兩人以上;(2)犯罪客觀方面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3)犯罪主觀方面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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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實行行為就是主犯,而不論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之辯
《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由此可見,在我國區分主從犯的依據在於作用,而不是行為類型,行為人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不論其是否實施了某一犯罪的實行行為都是主犯,反過來說,即使其直接實施了某一犯罪實行行為,也有可能是從犯,也就是說實行犯可以是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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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共同犯罪中犯罪形態的認定
犯罪形態包括完成形態和未完成形態。通說認為,刑法分則規定的構成要件都是以既遂為模式的,相對於既遂犯而言,犯罪預備、未遂、中止稱為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在刑法中共同犯罪和未完成罪屬於犯罪的特殊形態,也是比較複雜的問題。因此,把刑法問題導向複雜化的領域就是共同犯罪和犯罪形態。在審判實務中,如何認定共同犯罪中犯罪形態問題,筆者簡要談談自己的一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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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共同犯罪的形式
「任意」是指法律對該種犯罪主體的數量沒有特別限制,其犯罪主體是單個還是二人以上,或者說是否採取共同犯罪的形式,是「任意」的。必要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構成法律規定其犯罪主體是二人以上、必須採取共同犯罪形式的犯罪,包括對象犯(如賄賂犯罪、重婚罪)和眾多犯(如集團性犯罪和聚眾性犯罪)。法律規定以採取數人共同犯罪為必要形式的犯罪,是必要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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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非常重要的知識點——共同犯罪
羅翔老師在刑法理論卷中寫道「共同犯罪是犯罪論中最複雜的問題,因此大家要在主客觀相統一的思路上對共同犯罪理論進行整合,主要掌握部分犯罪共同說、共犯從屬說、間接正犯、片面共犯、承繼共犯和共犯的脫離等問題」。共同犯罪不僅複雜,而且是法考中的「常駐嘉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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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認定網絡犯罪中的幫助犯
依此概念,要成立幫助犯,在客觀上要有幫助行為,當中的核心問題在於幫助行為與正犯之犯罪行為及其造成的結果,是否需要存在因果關係。在主觀上,則要有幫助故意,仍須探討的是提供助力者究竟對正犯的犯罪行為要認識到什麼程度。首先,分析幫助犯之因果關係。根據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可分別認定為正犯、教唆犯和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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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分類
兩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我們稱之為共同實行犯,也稱共同正犯。強調的是只要有共同的行為,不問各自的行為結果如何。如例1:甲乙二人商議晚上去超市大廳偷珠寶,甲入超市盜竊,乙在外警示,甲乙是共同實行犯。儘管甲乙二人各自行為不同,但共同目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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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共同犯罪與複雜共同犯罪
,就是簡單共同犯罪。在這種情況下,各共犯人都是正犯,故在刑法理論上又叫共同正犯。成立共同正犯必須具備兩個基本條件:其一是有共同實行的意思,即二人以上不僅均有實施實行行為的意思,而且具有相互利用、補充對方行為的意思。其二是有共同實行的事實,即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了某種犯罪的實行行為,不管是分別來看還是作為整體來看,各共犯人的行為都具有導致結果的現實危險性。如果二人中有一人實施的只是教唆或幫助行為,則不成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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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刑法中的共同過失犯罪
,但分歧最大的莫過於對共同過失犯罪行為的認定。特別是隨著司法實踐的需求,對共同過失犯罪行為的定性及法律適用,日益成為亟需解決的問題。筆者將對此展開論證,以期為法律適用提供參考。 一、共同過失犯罪理論爭鳴 無論是我國刑法學界還德日刑法學界,在共同過失犯罪方面,一般都存在著兩個立場的尖銳對立。一種觀點是共同過失犯罪肯定說,即認為行為人之間具有侵犯法益的行為,無論是否具有意思的聯絡,都不能否認共同過失犯罪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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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意在轉化型犯罪中的作用
評析 1.準確界定實行過限與轉化犯的定義及特徵,進而明確兩者之間的關係。 轉化型犯罪是指由法律特別規定,某一犯罪在一定條件下轉化成另一更為嚴重的犯罪,相應依照後一種罪定罪量刑的犯罪。 實行過限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由實行犯實施的超出共同犯意之外的犯罪行為。認定是不是實行過限,關鍵要看行為人是否有超出的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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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共同犯罪中認識錯誤的思考
例如,在我國刑法理論上,一般將事實錯誤與法律錯誤,都納入到共同犯罪認識錯誤的範疇中進行研究。而在日本的刑法理論界,以及我國的部分論著中,一般將法律錯誤排除在共同犯罪認識錯誤的研究範圍以外,僅研究事實錯誤問題。再如,一些頗具爭議的問題如實行過限、實行減少等,有的觀點主張這屬於共同犯罪認識錯誤應該解決的問題。相反,有的觀點主張這些問題應當運用共犯理論來解決,不必要納入錯誤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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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實踐中對共同犯罪理論研究
2、各共犯人主觀上彼此溝通、互相聯絡,都認識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實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實施犯罪[1].但是同時我國刑法也規定了幾種不能構成共同犯罪的形式:1、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成立共犯;2、同時犯不成立共犯;3、間接正犯不成立共犯;4、故意犯與過失犯的某些行為彼此聯絡或聯繫,不成立共犯;5、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的犯罪行為;6、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構成共同犯罪;7、事先無通謀的窩藏、包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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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犯罪共同說和行為共同說
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說的判斷邏輯,只要在行為上具有可重合的部分,就可以說明各行為人之間在此重合限度內具有部分共同的故意,所以在司法判斷過程中,原本應分兩步分別判斷各行為人之間是否存在共同故意和共同行為,現在可以合併簡化為一部,直接判斷各行為人之間的實行行為是否存在可重合的部分,從而簡化了判斷程序,對司法審判人員而言,這種實用性較強的理論更容易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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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輕傷害案件中的共同犯罪問題
在此背景下,對多人共同致傷的案件,實踐中往往刻意地要求辦案人員分清各參與人的罪責,以致使此類案件久拖不決,甚至不了了之,使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從而導致一系列複雜的社會問題。因此,研究輕傷害案件中的共同犯罪問題,對於準確地打擊犯罪,遏制此類犯罪的發生,具有很重要的實踐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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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實行犯的共同強姦犯罪的主犯應否輕於實行犯——顧X偉、張X強姦案
【中 法 碼】刑法總則·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按作用不同分類·主犯 (g0905020112)【關 鍵 詞】刑事 強姦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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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共謀能否認定共同犯罪,如何認定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分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團兩種。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那麼,沒有共謀能否認定共同犯罪,如何認定共同犯罪?網友諮詢:如何認定共同犯罪中的共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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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起強姦案為例,談共同犯罪的實行犯、教唆犯和幫助犯
違法層面的共同犯罪理論認為,違法是連帶的,責任是個別的。共同犯罪理論只解決違法結果的歸屬問題,將違法結果歸屬於各共犯人後,共同犯罪理論就完成了任務,剩下的和單個人犯罪一樣,根據每個人的責任形式,分別定罪處罰,因此,該理論下,共同犯罪各參與人的罪名可能不同。共同犯罪各參與人進行理論上的分類,分為:教唆犯、實行犯與幫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