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29日訊 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關於對深圳鼎鵬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19】1號)顯示,深圳市鼎鵬投資有限公司(簡稱「深圳鼎鵬」)作為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天音控股」,股票代碼000829.SZ)持股5%以上的股東,未按照協議約定完成股票質押購回交易構成逾期違約。被江西證監局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將上述違規行為記入誠信檔案。
經查,深圳鼎鵬作為天音控股持股5%以上的股東,未按照協議約定完成股票質押購回交易構成逾期違約。經質權人事前告知,2019年2月11日質權人通過集中競價強制減持了170萬股天音控股的股份。深圳鼎鵬在可預期的情況下,未按規定及時預先披露減持計劃。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江西證監局決定對深圳鼎鵬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將上述違規行為記入誠信檔案。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截至2019年一季度末,天音控股前十大股東中,深圳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持1.95億股,持股比例18.85%;深圳市天富錦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持1.00億股,持股比例9.68%;中國華建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持9044.60萬股,持股比例8.72%;北京國際信託有限公司持8630.00萬股,持股比例8.32%;深圳鼎鵬持5186.17萬股,持股比例5.00%;中央匯金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持2656.55萬股,持股比例2.56%;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持2333.85萬股,持股比例2.25%;馬海軍持2165.00萬股,持股比例2.09%;陽光資管-工商銀行-陽光資產-積極配置3號資產管理產品持1248.68萬股,持股比例1.20%;陳夏雨持588.78萬股,持股比例0.57%。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 15 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以下事件時,應當主動告知上市公司董事會,並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二)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三)擬對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或者業務重組;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應當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關信息已在媒體上傳播或者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交易異常情況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向上市公司作出書面報告,並配合上市公司及時、準確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其股東權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內幕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關於對深圳鼎鵬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深圳市鼎鵬投資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作為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音控股)持股5%以上的股東,未按照協議約定完成股票質押購回交易構成逾期違約。經質權人事前告知,2019年2月11日質權人通過集中競價強制減持了170萬股天音控股的股份。你公司在可預期的情況下,未按規定及時預先披露減持計劃。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將上述違規行為記入誠信檔案。你公司應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問題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西證監局
2019年4月25日
(責任編輯:韓藝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