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界定涉外民事關係 涉港澳適用

2020-12-16 中國新聞網

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界定涉外民事關係 涉港澳適用

  中新社北京1月6日電 (記者 張蔚然)中國最高人民法院6日對外發布關於適用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涉外民事關係」概念做出界定,規定涉及香港、澳門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問題,參照適用該《解釋》,這為法官處理涉港澳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問題提供了援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是中國第一部關於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問題的單行法,對於如何界定「涉外民事關係」概念,該問題在立法過程中雖有主張,但未能得到解決。此外,在應當適用外國法律的情況下,如何查明外國法?查明外國法的途徑有哪些?當事人對外國法的理解不同時如何處理?針對這些審判實踐中的疑難問題,《解釋》也做了規定。

  根據《解釋》,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外國公民、外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無國籍人,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經常居所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關係的法律事實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等情形,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關係。

  外國法律查明一直是制約涉外民商事審判效率的「瓶頸」問題。根據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規定,不能查明外國法律的,則適用中國法律。最高法民四庭負責人介紹,《解釋》對上述條款做了細化,人民法院通過由當事人提供、已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效的國際條約規定的途徑、中外法律專家提供等合理途徑仍不能獲得外國法律的,可以認定為不能查明外國法律。在當事人應當提供外國法律的案件中,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未提供該外國法律的,可以認定為不能查明外國法律。

  此外,中國法官並不熟悉外國法律,特別是判例法傳統國家的法律,更為複雜。針對實踐中如何正確理解外國法律的問題,《解釋》做出規定,對於應當適用的外國法律,無論是當事人提供的,還是人民法院依職權獲得的,人民法院均應當聽取各方當事人對該外國法律的內容及其理解與適用的意見,當事人無異議的,人民法院即應當根據當事人的共同理解確定外國法的內容及其理解與適用;如果當事人有異議的,則應當由人民法院最終確定外國法的內容及如何理解和適用該外國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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