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長期掛帳的「其他應收款」該如何平帳?這些其他應收款絕大部分是無法收回的。當初之所以把它們作為其他應收款,應該有著許多現實的無奈。今天筆者就為大家講一講其他應收款的涉稅事項。年底結帳前必看!
稅務局經典案例分析
案例一:掛帳「其他應收款」補繳企業所得稅約7454.2萬元,加收滯納金約1762.7萬元。
廣東省東莞市稅務機關按照上級下發的股權交易檢查任務,對K投資有限公司實施稅收檢查。
經過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通過多列支利息費、顧問費等方式,少繳企業所得稅。
其中,涉及到「其他應收款」的細節如下:
K投資公司向銀行、證券公司等多家金融機構貸款並支付利息費用,但K投資公司借款並非全部用於本公司生產經營,而是被兩家股東A公司和HS公司長期佔用。K投資公司的借款超過了自身經營需要,被股東企業長期佔用並且未合理分擔利息支出。因此企業需要對稅前不合理列支的財務費用進行納稅調整。
最終,稅務機關依法對其作出補繳企業所得稅約7454.2萬元,加收滯納金約1762.7萬元的處理決定,目前稅款已全部追徵入庫。
二、案例2:老闆長期通過「其他應收款」向公司借錢,落得補繳個稅70萬
C老闆在開了一家公司,自己需要買一套房子改善改善生活,於是便從自己所開的公司「借」走了350萬元拿去買房子了。
近日,當地的稅局在對C老闆的公司稅務稽查中,在公司的「其他應收款」下發現了這筆老闆轉走多年都沒有歸還的350萬元「借款」。
最後,稅務機關依法對老闆這筆借走的350萬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徵20%個人所得稅,合計:70萬元,並對少扣繳稅款處於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即35萬元,共計:105萬。
目前多數企業普遍存在「應收帳款」及其不規範的現象,這必將引來稅務稽查。
慘痛的教訓啊同志們!
長期掛帳的其他應收款
1、憑票入帳不等於找替票入帳
會計人員有根深蒂固的「憑票入帳」觀念。很多會計人第一想法是找發票報銷,卻苦惱於找不到合情、合理、合法的發票,於是想起了「邪路」,找替票報銷,這種做法明顯是違法的,會計人員可能會因此承擔法律責任。
2、沒有發票也可入帳
如果費用果真發生了,沒有發票該怎麼辦呢?無需著急,沒有發票一樣是可以入帳的。如果有證據表明其他應收款是掛帳的費用,同樣能以費用的名義入帳,只是這部分費用不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入帳時需提供的證據可以是收據、小票等。
3、不能證實費用真實發生的,有被認定偷逃個稅的風險
最極端的情況是,既沒有取得發票又沒有證據表明掛帳的其他應收款是費用。這時會計做帳要小心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直接費用化處理,費用除了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還可能面臨被認定偷逃個稅的風險。
4、計提壞帳
除了做費用報銷外,還可以考慮計提資產減值。其他應收款也是可以計提壞帳準備的。做帳與計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針對長期掛帳的其他應收款,應分類處置,屬於費用的需費用化;屬於薪酬、分紅的,應補交個稅;實在收不回來的借款,會計做帳時可根據會計政策計提壞帳。但要注意,計提的壞帳不一定能得到稅務的認可,在彙算清繳時要記得納稅調整。
5、股東大額借款
有些股東為了逃避個稅,將工資、獎金、分紅等長期掛在其他應收款,這正是稅務要處罰的「自作聰明」。還有一種情況是股東從公司把錢拿走了。這是很敏感的事情。如果金額比較大,上述處理方式都不適用此情形。按照稅務的規定,股東借款當年沒有歸還,而且不能證明是用於生產經營的,稅務會將之視作分紅。
大股東欠帳的三大風險,民營企業「家財務」的現象是一個頑疾——老闆的錢就是公司的錢,公司的錢也是老闆的錢。大股東借錢不還、債務長期掛帳,可能會觸以下三個方面的風險。
一是債務風險。欠債還錢這是天經地義的事。如果公司股東只有大股東一人,或大股東夫妻兩人,這筆債務公司不會主動向大股東追償。一旦公司發生了股權變更,第三方股東就可能要求大股東歸還所欠公司的債務。
二是稅務風險。按照稅務的規定,股東借款超過一年沒有歸還,而且不能證明是用於生產經營的,稅務會將之視作分紅,應按20%的稅率繳納個稅。
三是違法風險。如果大股東從公司借款,手續不完整,極易觸發刑事責任。
要防止上述3類風險,建議借款之前通過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會決議,取得股東或者董事的支持,明確大股東借款不是個人私下的行為;或者籤訂借款協議,約定借款利息,借款期限,企業按月計提借款利息,明確借款屬性。當然,更希望大股東能做到公私分明,規範財務管理。這是杜絕此類風險的最
長期掛帳的應付款項問題
一、我司有應付帳款,掛帳時間已經超過兩年,對方單位已失聯,帳務上是不是結轉到營業外收入?如果將應付帳款這樣結轉到營業外收入,是否需要交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答:如果2年未聯繫上該單位,無法支付的應付帳款,需要轉入營業外收入,不需繳納增值稅,但是需要併入收入總額按照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餘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帳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二、營改增後,長期掛帳的往來款項會有什麼風險?應如何應對?其他應收款、預付帳款、應付帳款、其他應付款、應付利息、應付股利長時間掛帳會有什麼風險,分別應如何處理?
答:對於長期掛帳的往來款項,應該定期對帳,定期清理。
其他應收款長時間掛帳,分別不同的款項內容,存在以下風險:
(1)對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借款,涉及繳納增值稅。
(2)對自然人股東個人借款超期未歸還,視同對股東個人的股息紅利分配交納20%個稅。
(3)對員工個人借款超期未歸還且用於購買房屋或其他,視同工資薪金發放交納個稅。
預付帳款,需根據形成的原因,做出不同的處理。
(1)如果是確實無法收回的款項,可以做為資產損失。並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進行專項申報。
(2)如果是實際貨物或相關的成本已經發生,只是沒有取得發票,未作帳務處理,建議做相關帳務處理。
注意:因未取得合法有效憑據,相關成本費用不得稅前列支。
應付款項(應付帳款、其他應付款、應付利息、應付股利),如果確認無法支付,應該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同時需要注意:應付利息、應付股利的對方如果是自然人,還可能會涉及扣繳個人所得稅。
「其他應收款」不是「雜貨鋪」
這4種情形千萬要小心!
情形1:個人借款掛帳。部分企業無償為股東等個人提供借款,並通過「其他應收款」長期掛帳。
提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企業借款給股東等個人並於當年會計年度終了不歸還的,應當根據上述政策規定計徵個人所得稅。
另全面營改增後,借款屬於「金融服務」中的貸款服務,因此企業無償為個人提供借款還應當視同銷售服務,應當繳納增值稅。
情形2:隱藏不合理交易。某些股東利用「其他應收款」隱藏不合理的交易、佔用企業資金。
提示:往來帳戶和關聯交易都是稅務稽查的重點,企業這種行為一旦被查處,不僅要補繳稅款,還將面臨滯納金和罰款的損失。
情形3:隱匿收入。「其他應收款」是資產類科目,正常情況下餘額應該在借方。部分企業將收入先掛入該科目的貸方,再從借方衝銷,達到隱匿收入、逃避稅收的目的。
提示:企業利用「其他應收款」科目隱匿收入,屬於通過少列收入的手段達到少繳應納稅款的目的,這種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將受到嚴厲的處罰。
情形4:隱藏短期投資。有的企業在資金較為充裕的情況下,會利用多餘的資金進行短期投資,部分企業利用各種借款將短期投資通過「其他應收款」核算,隨後逐一收回衝銷,而獲取的投資收益則被企業截留。
提示:隨著「網際網路+」時代的來臨、信息化手段的加強,企業報送給稅務部門的數據將會與社保、工商、銀行、公安、社保中心等部門的信息進行交叉比對,在多方位的監管下,企業利用往來帳戶弄虛作假的風險將越來越大。
政策依據如下:
建議收藏備用!
1、各種佔用、拆藉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2、第二條規定:關於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
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3、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於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後未歸還借款的應依法徵稅。
對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對上述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對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4、扣繳義務人將屬於納稅義務人應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通過扣繳義務人的往來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權隨時提取,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即應認為所得的支付,應按稅收法規規定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財稅解讀)
原標題:《長期掛帳的「其他應收款」如何平帳?會計這樣做真的太簡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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