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紀法小課 | 自從中了封建迷信的邪,這些幹部就一錯再錯
有人曾說「迷信就是傻子遇到騙子的結果」,但沉溺其中的人似乎絡繹不絕。近日,浙江省嘉興市委原常委、嘉興經濟技術開發區原黨工委書記何炳榮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通報罕見地指出他「不信馬列信風水」。此前,已有不少落馬乾部被通報「不信馬列信鬼神,不信組織信『大師』」,有的地方還開展了「不信馬列信鬼神」專項整治。
黨員組織參與迷信活動,是信仰缺失、精神頹廢、墮落迷途的表現,為黨紀所不容。《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提出嚴明黨的政治紀律必須嚴格落實「十二個不準」,其中之一就是「黨員不準搞封建迷信」。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將組織、參加迷信活動明確列為違反政治紀律的情形,為黨員幹部劃出了紅線。如果黨員組織參加封建迷信的行為涉嫌違法,還要依據《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條處理。
然而,仍然有一些領導幹部,不僅違規組織參與迷信活動,還因此一錯再錯、損招迭出,違反其他紀律條款,最終不得不自吞苦果。這也進一步印證了封建迷信的錯誤與荒謬。
——「迷信心態」下,抵制誘惑的能力急劇下降。遼寧省撫順市委原副書記、市政府原市長欒慶偉就是「總開關」失守的反面典型。2007年5月,欒慶偉調任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後,幾個「大師」都說他命很好,一生順利、官運亨通。有「大師」還預測他什麼時候能當上什麼官。此時的欒慶偉完全把個人命運和前途寄望於「大師」的預測上,「迷信心態」下,抵制誘惑的能力急劇下降。他嚴重違反生活紀律,利用手中權力瘋狂斂財。2015年12月,欒慶偉被「雙開」。
——揮霍公款裝神弄鬼,搞迷信活動。有的幹部身居要職,卻仍要篤信風水、迷信「大師」,甚至不惜揮霍老百姓的血汗錢求神拜佛。例如,四川省委原副書記李春城「濫用職權進行封建迷信活動,造成國家財政資金巨額損失」。湖南省懷化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楊開鳳用公款聘請「風水大師」擔任懷化生態工業園園區顧問。廣東省揭陽市委原書記陳弘平極度迷信風水,動用公款修建陰宅。
——辦事看「時辰」,拿錢問「風水」。風水學幾乎是廣州白雲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徐向東日常行動的指南。走進他的辦公室,就仿佛入了一個風水局:走廊加了鋼化玻璃,用以「藏風聚氣」;進門處加了30釐米高的門檻,用以「擋煞消災」;室內四個牆角按不同方位分別擺放了「富貴」「平安」「升遷」「貴人」等風水擺件,表明其人生四大追求。徐向東出門看黃曆、辦事看「時辰」,對拿不定主意的事,有時候會用手機上的易經八卦軟體算一卦決定去不去,錢拿不拿、要不要,等等。然而,仰仗「風水」這道「護身符」,非但救不了貪腐,反倒成為其頂風違紀的直接證據。2016年7月,徐向東被開除黨籍。
——篤信「風水大師」,拆毀五保戶房屋。2016年,安徽省蚌埠市懷遠縣常墳鎮新橋村相繼有人去世,一時間人心惶惶。不少村民跟黨支部原副書記陳品讓提到「風水」問題。陳品讓抱著試一試的態度,請來「風水大師」。「風水大師」稱,新橋村村委會門前三間五保戶房屋有礙風水,建議拆除。陳品讓想:「既然請來看了,就不能不信」,遂指使村民陳某忠用鏟運機將該房屋推倒損毀,致使該房屋不能使用。2017年11月,陳品讓被開除黨籍。
——村支書兼職「風水先生」,借堪輿之術謀利。「左青龍右白虎,只能青龍高萬丈,不能白虎抬頭望」……此等術語,竟出自一名村支書之口。胡澤明,2004年任重慶市涪陵區同樂鄉蓮池村黨支部書記。身為黨的幹部,他不認真學習黨的理論、堅定信仰信念,卻迷上了風水堪輿之術,一邊幹著黨支書的工作,一邊利用「分金定穴」的「手藝」,幹起了「鄉間風水師」的活計。今天收了500元,告訴村民聶某某,把嶽母葬在某處,可以保佑妻子發大財;明天又收200元,幫村民周某某選一塊地用於安葬其父,說可以保佑後代平安無災。由於「名氣」越來越大,胡澤明還將「業務範圍」擴大到周邊鄉鎮。2018年,胡澤明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風水「保佑」不了任何濫用權力的官員!相反,迷信如同「陷阱」,如不及時清理,極易深陷其中。恰似一副著名的對聯所說:「陰地不如心地,後人須學好人」。(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韓亞棟)
法規連結
《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 黨員不準搞封建迷信,不準信仰宗教,不準參與邪教,不準縱容和支持宗教極端勢力、民族分裂勢力、暴力恐怖勢力及其活動。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三條 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第十六條 開展文明村鎮、文明家庭創建活動,破除封建迷信和陳規陋習,推進移風易俗,弘揚時代新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