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案法官呼籲完善競業禁止立法
本報記者 王鬥鬥
經濟大發展,人才大流動。「跳槽」、「炒老闆魷魚」如今已成了一些人的家常便飯,這些人在頻繁流動的同時,也帶走了企業的商業秘密,此時競業禁止制度在一些企業「老總」的眼裡就顯得格外珍貴。
據了解,目前,因員工違反競業禁止義務而引起的法律糾紛呈增多趨勢。以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為例,該院今年1月至7月已受理競業禁止糾紛案件6件,與2006年全年收案1宗相比大幅上升。
然而,有關競業禁止的法律規定卻還不夠完善。據南山區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競業禁止僅在公司法、勞動法等部門法中有零散規定,缺乏普遍性和可操作性。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依據也有所不同。有的在判決中主要依據合同法、勞動法和其他法律;有的在判決中重點參照地方或部門立法;還有的在判決中重點參照司法實踐中審理競業禁止糾紛的習慣做法。
同時,對勞動者權利的保護也不夠。作為用人單位,企業尤其是有較大用工自由權的私營、三資等企業,在籤訂勞動合同時通常處於強勢地位。勞動者為避免失去勞動就業機會,往往會違背真實意思,遷就企業籤訂競業禁止合同,協議呈現出經濟補償過少、禁止範圍過廣、適用對象過寬等現象。
這位負責人介紹,在案件審理中,單位舉證存在一定困難。商業秘密具有一定的複雜性和隱蔽性,實踐中,用人單位發現、舉證、確認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非常困難。此外,部分勞動者雖然與原用人單位已籤訂競業禁止協議,但到新單位工作後比較隱蔽,而且新單位採取迴避措施,不籤合同,不繳納社會保險金,給原用人單位起訴舉證增加了較大難度。
他呼籲立法機關加強和完善競業禁止制度的立法,進一步細化、完善競業禁止規定,對競業禁止的條件、時間、補償標準等進行明確規定。
競業禁止主要是指企業的職工在其任職期間不得兼職於競爭公司或兼營競爭性業務,在其離職後的特定時期或地區內也不得從業於競爭公司或進行競爭性營業活動。這一制度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為了保護僱主或企業的商業秘密不為僱員所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