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學峰:達娃之爭中的同業競爭與競業禁止

2020-12-25 手機鳳凰網

李學峰(清華大學MBA、清華大學管理諮詢俱樂部成員):

首先來確認中國外資給我這次機會向各位專家學者學習和討教,我在企業的工作主要是保護商業的秘密。今天討論的找到一些關係,做一些研究。首先這個案例,這個信息不完全,所以我只能從資料上做出結論,通過這個案例我主要想分析兩個概念,一個是同業競爭,第二個競業禁止,從同業競爭這個概念上,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競業禁止是上市公司和控股股東所控制的企業業務相近或者是近似,雙方構成或者是直接競爭的關係。我們分析,當時成立的合資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所以從我的角度判斷,達能如果是同業競爭,從法律上應該是不成立的。另一個概念就是競業禁止。這個概念分兩類,一種是在任職期間的競業禁止,就是中華人民公司法規定的。我認為在這個案件過程中,娃哈哈控告達能或者是達能控告宗慶後,他們也可能違反的競業禁止。另外一個情況是終止解除合同以後的競業禁止。勞動法裡面,在合同終止以後兩年內,可以採取競業禁止,但是前提條件是你必須每月給被禁止的人員給予補償。從現在來看,他沒有接觸勞動的合同,也沒有經濟的補償。從勞動法他沒有違反,但公司法是禁止的。

第三個挑出單獨的案例分析,我最近讀了一本書,吳小波寫的。他的觀念非常明確,好多中國企業今天低水平的失敗,重複老路。我認為娃哈哈的案例,最大的收穫就是我們從中吸取的教訓在跟外資的合作過程中,或者是國內的企業合作的過程中避免同類的錯誤。

相關焦點

  • 達能敗訴啟示:中國企業應提升「競業禁止」意識
    前不久,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達能董事秦鵬違反『競業禁止』,停止其在瀋陽娃哈哈擔任董事職務,並將其在擔任其他競業公司職務期間所得收入20萬元人民幣歸瀋陽娃哈哈所有,另賠償瀋陽娃哈哈經濟損失20萬元人民幣」一案就是根據這個條款做出的判決。    但在「達能之爭」中,秦鵬並非因違反「競業禁止」敗訴的第一人,第一人是達能法籍董事嘉柯霖。
  • 職場中競業禁止如何設定?
    一、什麼是競業禁止?  競業禁止是指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已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
  • 競業禁止:表面有助保護智慧財產權 實則不利知識創新
    法制史學者研究發現,競業禁止協議絕非始於現代信息經濟,而是誕生於中世紀的英格蘭。斯時,手工業師傅要訓練學徒掌握一門手藝,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精力,作為回報,學徒承諾為師傅提供數年的無償勞動。古語有言,「教會徒弟,餓死師傅」,現實往往並非如約定那般,翅膀硬了的徒弟,出師後自立門戶,與師傅同業競爭,情何以堪?不競爭條款應運而生。
  • 競業禁止糾紛增多審案依據各有不同 判案法官呼籲完善競業禁止立法
    據了解,目前,因員工違反競業禁止義務而引起的法律糾紛呈增多趨勢。以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為例,該院今年1月至7月已受理競業禁止糾紛案件6件,與2006年全年收案1宗相比大幅上升。  然而,有關競業禁止的法律規定卻還不夠完善。據南山區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競業禁止僅在公司法、勞動法等部門法中有零散規定,缺乏普遍性和可操作性。
  • *ST康達5年股權之爭終結束 京基集團承諾解決同業競爭
    來源:證券日報11月23日,京基集團完成要約收購,一躍成為*ST康達控股股東,為長達5年的股權之爭畫上句號。下一個5年,京基集團需要著手解決與*ST康達的同業競爭問題,市場預期,京基集團將採用重組或借殼的方式對*ST康達進行資產注入。 在回復《證券日報》採訪時,京基集團則表示,暫時沒有資產注入的計劃。談及未來解決同業競爭的具體方式,京基集團稱:「充分相信康達爾董事會監事會及管理層的治理能力和管理運營水平,具體請關注後續公告。」
  • 競業禁止協議 non-compete agreement
    競業禁止協議 non-compete agreement[ 2009-09-07 09:15 ]9月4日,谷歌大中華區總裁李開復在其博客上刊發了一篇《再見,谷歌》的文章李開復的離職,又使人們想起了幾年前他離開微軟跳槽至谷歌,被訴違反競業禁止協議所掀起的風波。
  • 競業限制不正當競爭糾紛的請求權基礎
    對此,有的學者認為,原企業仍需證明員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披露、使用了原企業的商業秘密,或言競業限制糾紛以不正當競爭的形式出現時,應當涉及商業秘密侵權;如臺灣「最高法院」在一起糾紛中提出的判斷競業限制協議效力「五原則」的第五條是「離職後員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顯著違反誠信原則的情況,亦即離職員工是否有對原僱主之客戶、秘密信息大量篡奪等情事或競業行為有顯著背信性或顯著的違反誠信原則」,這體現了在競業限制不正當競爭糾紛中對商業秘密侵權行為考量的必要
  • 葛南山與美樂家競業官司塵埃落定:葛南山終審敗訴
    在這份《競業限制協議》中,美樂家(中國)公司約定:1、支付禁止競爭補償金:「為保護用人單位合法商業權益,用人單位在限制期內,應每月向員工提供按月支付禁止競爭補償金,員工應自行承擔禁止競爭補償金的所有個人所得稅。」
  • 競業禁止作約定 勞動者離職獲補償金16萬餘元
    本網今日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維持一審法院作出的金普斯北京分公司支付何某競業禁止經濟補償金十六萬餘元等訴訟請求。  2001年7月28日,金普斯北京分公司與何某籤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雙方對保護商業秘密、競業禁止義務作出約定,在勞動關係結束後的十二個月內,在中國境內何某應不參與任何與金普斯北京分公司的業務及相關業務有直接(間接)競爭關係的僱傭或者其他經營活動,何某有權在不競爭期間每月獲得不低於前十二個月平均月工資50%的補償。
  • 手機行業「競業禁止第一案」:司法保全或可致常程離開小米​
    2020年6月份,聯想集團就原手機部門負責人常程跳槽至小米違反了競業禁止協議向北京市海澱區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請。目前本案尚處於審理階段,但外界已經嗅到了濃濃硝煙味。眾所周知,競業禁止糾紛屬於勞動仲裁管轄的案件,相比於一般類型的案件,多了一道前置的仲裁程序。此類案件歷經勞動仲裁、法院一審、二審,通常耗時在一年以上時間,多則兩年。而我國勞動合同法對競業禁止的期限設定是以兩年為限。這意味,等審完競業禁止案件,競業禁止協議的期限已經所剩不多了,甚至已過了期限。此時,作為被申請人的跳槽高管,往往已經在新單位實際履職已久了。
  • 競業禁止協議與法律有沒有衝突?
    常程返還股權激勵金額、支付違反競業限制義務違約金525萬元以及競業限制補償金7.29萬元,並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這個結果,讓很多企業長舒了一口氣,如果有重要員工膽敢離職,就可以照此辦理,從而為員工套上了一具枷鎖。這為保護企業利益提供了巨大幫助。不過,要是細究起來,這個仲裁結果還是跟現行法律存在不少衝突的。
  • 聚焦競業限制糾紛案件系列報導——掌握商業秘密的人跳槽,法院怎麼判?
    協議同時約定,三目公司需向翟某支付一定比例的補償金,包括其離職後需要承擔保密義務應給付的保密費,數額為翟某工資報酬的10%;若公司不按照約定支付補償金,翟某有權不履行協議約定的競業禁止義務;而若翟某違反協議的保密規定,則須向公司一次性賠償總額20萬元的違約金。上述協議至翟某離職之日起兩年內有效。2019年4月初,翟某以個人原因為由從三目公司正式離職。
  • 競業限制典型案件分析及建議
    本院認為:競業禁止協議的主要特點是其具有一定的人身屬性,與人的生存權密切相關。其本質上是對於競爭的限制。因此對於涉案《競業禁止協議書》中條款效力的審查,應考慮義務主體的生存權和擇業權,權利主體的競爭利益和商業秘密以及公共利益。就本案而言,無論是涉案協議書中的約定還是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享有單方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權利,這是不爭的事實。
  • 在《員工手冊》中約定競業限制不具有可操作性
    一、從競業禁止的定義來看:是指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已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分析:競業禁止是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才開始。
  • 基小律觀點 | 同業競爭問題:規則與案例
    本文擬結合《新首發問答》中關於核查同業競爭事項的修訂內容,從規則和案例兩個維度對同業競爭問題進行回顧和分析。本文擬結合《新首發問答》中關於核查同業競爭事項的修訂內容,從規則和案例兩個維度對同業競爭問題進行回顧和分析。
  • 民辦教育機構訴請勞動者履行競業禁止協議的裁判分析:以東三省為例
    競業限制協議(又稱「保密與不競爭承諾協議」、「競業禁止協議」)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後,不得從事與用人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工作。
  • 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勞動者一定承擔違約責任嗎?
    關於競業限制法律是怎麼規定的呢?小李是否應向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呢?一、競業限制條款的籤訂是有前提的,負有保守秘密的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籤訂競業限制條款,同時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 聚焦競業限制糾紛案件系列報導——籤了競業限制協議,企業因何敗訴?
    ■裁判要旨  法院審理後認為,其一,競業限制期限是勞動者自由擇業權受限的具體期間,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該期間長短應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且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其二,網絡公司雖在不競爭協議中為己方留存了對競業限制期間單方加以指定的權利,但此種行為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故網絡公司作為不競爭協議文本的提供者,應就此承擔不利責任;其三,李女士離職前雙方並未就競業限制期間達成合意
  • 籤了競業限制協議,企業因何敗訴?
    ■裁判要旨法院審理後認為,其一,競業限制期限是勞動者自由擇業權受限的具體期間,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該期間長短應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且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其二,網絡公司雖在不競爭協議中為己方留存了對競業限制期間單方加以指定的權利,但此種行為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故網絡公司作為不競爭協議文本的提供者,應就此承擔不利責任
  • 忠法微課|競業限制裁判中的規則與裁量
    、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的一種制度。入職三個多月後,2015年7月24日,博恩行知公司與姜春蕾籤訂了《競業禁止協議書》,約定姜春蕾在職期間及離職後兩年之內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事與其公司業務類型相同或相似、存在競爭關係的業務,但沒有約定博恩行知公司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履行三年多,2018年6月12日,姜春蕾以個人原因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