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就是生產力。
為了鼓勵和保護髮明創造,各個國家和地區出臺專門的法律——專利法來保護髮明人的權利。但大家可能有所不知,不同的法律體系其法律規定也有所不同,特別是在經濟全球化的當下,跨國企業比比皆是,如果國內發明在國外申請專利,發生糾紛時究竟該適用哪一套法律來解決呢?
今天,珠江頻道《法案追蹤》將通過一宗職務發明創造糾紛案,來細說這個問題。
國內發明在國外申請專利
吳豐慶是一名工程師,1999年入職希美克公司,並在工作期間完成了名為「防止鎖閉的防風門插芯鎖」的職務發明創造。
2003年,希美克公司讓吳豐慶籤訂了一個轉讓協議,把相關專利的申請權轉讓給一家希美克公司的關聯公司——香港貝特利公司,當時約定香港貝特利公司可以在美國和美國領地等地來去申請相關的專利權。
2007年,貝特利公司順利完成了美國的發明專利申請,隨後貝特利公司調轉勢頭回到國內,再授權給希美克公司在中國大陸地區進行生產專利產品,再全部出口到美國進行銷售。
希美克公司為何不直接將員工吳豐慶的發明在內地申請專利,並直接開始生產,而是要通過一家境外公司轉手授權再生產呢?
正當吳豐慶百思不得其解的時候,突然想起,自己的發明已經在美國申請專利,也投入生產了,可是自己至今也沒有收到任何對價報酬,兩手空空的吳豐慶開始向公司提出報酬一事,可卻遭到公司的多次拒絕。
吳豐慶認為自己被兩家公司聯手擺了一道,於是堅持將兩家公司告上法庭。
兩國專利法規定不同,到底應該適用哪國法律?
在庭審中,香港貝特利公司以中美兩地專利法不同為由進行抗辯,聲稱根據中國的專利法,職務發明的發明人是可以要求報酬,但是根據美國的專利法,發明人吳豐慶已經進行了相應的授權轉讓以後,吳豐慶是不能再請求報酬的。
就在原被告就國內的職務發明創造在美國申請專利,到底能不能適用中國法律的問題爭論不休時,主審法官就把案件焦點放在「職務發明」這個關鍵詞上。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肖海棠表示,職務發明制度是通過將專利權歸屬於單位,將相關的合理獎酬請求權歸屬於相關的職工,完成一個相對合理公平的制度設計。
可見,吳豐慶籤訂的申請專利權轉讓協議,根本上就已經存在瑕疵。他其實只是有報酬獎勵的請求權,而不享有進行專利申請的權利,專利的申請應該是由用人單位去完成的。
那麼吳豐慶糊裡糊塗地籤署了這樣一份協議,將不屬於他享有的權利轉讓出去,那他究竟能不能拿到在希美克公司職務發明的報酬呢?這兩家公司打的如意算盤,是否真的行得通?主審法官又是如何考量的呢?
欲知詳情,敬請收看今晚10點《法案追蹤》特別報導《灣區睇法》之「遲來的報酬」。
撰稿 | 曉鈺
編輯 | 曉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