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研讀 | 關於專利法第三十三條「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的適用

2020-09-25 知產北京


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

在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近期審理的一起涉馬庫什化合物的發明專利行政案件中,專利權人在無效宣告程序中刪除了技術方案的部分內容,判決中對於上述修改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問題進行了闡述。


01背景知識小卡片

上述關於修改超範圍的法律適用重點在於對申請文件修改應該限制在申請日完成的發明創造的範圍之內,背後的法理是先申請原則。


因專利權在公告授權後,產生了公眾對其公開範圍的信賴利益,在無效宣告程序中應以不能擴大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範圍為前提,對修改的方式進行嚴格限定,因此,無效宣告程序中修改權利要求書的具體方式一般限於權利要求的刪除、技術方案的刪除、權利要求的進一步限定、明顯錯誤的修正。

其中,技術方案的刪除是指從同一權利要求中並列的兩種以上技術方案中刪除一種或者一種以上技術方案。

如何正確理解「並列的技術方案」的刪除,在不同技術領域仍會有呈現出一定的特殊性,尤其是化學、醫藥、生物領域的馬庫什權利要求,最高法院在(2016)最高法行再41號行政判決書中對馬庫什權利要求定性為「馬庫什要素的集合,而不是眾多化合物的集合,具有共同性能和作用的一類化合物」,因此對其修改必須給予嚴格限制,允許對其進行修改但不能因為修改而產生新性能和作用的一類或單個化合物,但是同時也要充分考量個案因素。


02案例


涉案專利授權公告時的權利要求書如下:


「1.一種用於聚合物的添加劑組合物,其中包括:


組分A:80wt%-99.99wt%的具有式(I)所示結構的二烷基次膦酸鹽,


其中,R1,R2相同或不同,表示為乙基、丙基和/或丁基;

M為Mg、Ca、Al、Zn、Fe;

m為2至4;


組分B:0wt%-20wt%具有式(Ⅱ)所示結構的烷基膦酸鹽,

其中,R3表示為乙基、丙基和/或丁基;

M為Mg、Ca、Al、Zn、Fe;

m為2至4;


組分C:0wt%-0.9wt%具有式(Ⅲ)所示結構的膦酸鹽;

其中,R3表示為H;

M為Mg、Ca、Al、Zn、Fe;

m為2至4;


組分B不為0wt%,且A、B和C組分的總和始終為100wt%。


原告在口審時提交修改文本:


1.將權利要求1和10中的「R1、R2相同或不同,表示為乙基、丙基和/或丁基」修改為「R1、R2相同,表示為乙基」;

2.將權利要求1中的組分C的含量改為大於0wt%-0.9wt%。


問題來了,專利權人在無效宣告程序中在本案中的馬庫什權利要求做上述修改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呢?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首先,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1中所限定化合物中的組分A、B、C均為由馬庫什方式限定的技術特徵,其組合而成的化合物權利要求是典型的化學領域的馬庫什權利要求。


其次,對馬庫什權利要求進行修改時,亦原則上應以整個權利要求,而非該權利要求中所包括的具體化合物作為修改對象。


權利要求1和10中對化合物的限定除了R1、R2以外,還有M、m、R3等多個變量,刪除其中某個變量的部分可選項,不僅不屬於並列技術方案的刪除,而且會形成在原有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內的新選擇。


因此,原告的該項主張中未將馬庫什權利要求視為一個技術方案,而是將其視為若干具體化合物的集合,該主張對馬庫什權利要求性質的理解有誤,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0wt%-0.9wt%是一個完整的數值範圍,其端值與其他範圍之間並不構成並列技術方案,放棄端點「0wt%」的取值也不屬於技術方案的刪除,而且導致了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範圍擴大,該修改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故原告的上述主張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相關焦點

  • 專利法第三十三條「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在發明專利行政案的適用
    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 在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近期審理的一起涉馬庫什化合物的發明專利行政案件中,專利權人在無效宣告程序中刪除了技術方案的部分內容,判決中對於上述修改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問題進行了闡述。
  • 專利申請文件可以修改嗎?又怎修改?
    :收到審查意見通知書後對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應當按照通知書的要求進行。一、修改時機1、18個月公布之前的修改—申請人對申請文件進行主動修改或在初審期間應專利局的要求作出修改——法37條 ;2、三年之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的修改—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或者在收到專利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的三個月內
  • 聚焦 |《專利法》修改之五大亮點
    該條款涉及的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要件「對故意侵犯專利權,情節嚴重的」與民法典第1185條的規定:「故意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是一致的。而現行《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要件為「惡意侵權、情節嚴重的侵權行為」。《專利法》將主觀要件從「惡意」修改為「故意」,降低了主觀要件的認定標準,進一步加大了對專利權的保護力度。
  • 關於審理涉藥品上市審評審批專利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向社會公眾公開徵求意見為進一步提高司法解釋質量,根據工作安排,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將《關於審理涉藥品上市審評審批專利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徵求意見稿)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官網、官微對社會公布,公開徵求修改建議。
  • 最高院關於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對於前款規定的以功能或者效果限定的技術特徵,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未公開能夠實現該功能或者效果的任何具體實施方式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說明書和具有該技術特徵的權利要求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  第十條 藥品專利申請人在申請日以後提交補充實驗數據,主張依賴該數據證明專利申請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等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審查。
  • 關於審理侵犯商業秘密、專利授權確權案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的法律。被訴侵權行為在法律修改之前已經發生且持續到法律修改之後的,適用修改後的法律。第十條 藥品專利申請人在申請日以後提交補充實驗數據,主張依賴該數據證明專利申請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等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審查。
  • 專家解讀《專利法》大修,藥品專利成為關注重點
    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下稱《專利法》)將於明年6月1日起施行。11月28日,多位法律專家在華東理工大學主辦的「2020華理智慧財產權高峰論壇」上表示,《專利法》大修值得關注的一大重點是藥品專利。《專利法》自從1985年實行開始,經歷了四次修改。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第十條 藥品專利申請人在申請日以後提交補充實驗數據,主張依賴該數據證明專利申請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等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審查。 第十一條 當事人對實驗數據的真實性產生爭議的,提交實驗數據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舉證證明實驗數據的來源和形成過程。
  • 重溫最高法院關於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精彩絕倫的說理
    下面,就重溫最高法院關於修改的精彩絕倫的說理。一、第的立法目的正確理解第的含義,需要結合該條的立法目的。第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允許申請人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二是對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進行限制。之所以允許申請人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其主要理由在於:一是申請人的表達和認知能力的局限性。
  •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二、專利法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擴大專利保護的範圍        現行專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我國對「藥品和用化學方法獲得的物質」以及「食品、飲料和調味品」不授予專利權,只是對這些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授予專利權。這次修改,擴大了專利的保護範圍,對上述產品也可以授予專利權。        關於對化學物質的保護。
  • 關於修改《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等解釋的決定(一)
    5.將第六條修改為: 「當事人就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時已滿一年的註冊商標發生爭議,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裁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適用修改前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提出申請的期限處理;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時商標註冊不滿一年的,適用修改後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提出申請的期限處理。」
  • 專利法中保密審查條款的適用
    導致的法律後果包括:1.對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向外國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不授予專利權;2.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五條以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五條規定,可以作為向原專利覆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件專利無效的理由。
  • 最高人民法院就《關於審理涉藥品上市審評審批專利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眾公開徵求意見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眾公開徵求意見為進一步提高司法解釋質量,根據工作安排,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將《關於審理涉藥品上市審評審批專利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徵求意見稿第三條當事人提起專利法第七十六條所稱訴訟的,應當符合民事訴訟法關於起訴條件的規定,並在起訴時提交下列證據材料:(一)中國上市藥品專利信息登記平臺登記的相關專利的信息;(二)國家藥品審評機構信息平臺公示的申請註冊藥品的相關信息及未落入相關專利權保護範圍的聲明;(三)關於申請註冊的藥品技術方案是否落入相關專利權保護範圍的初步證據
  • 政策| 最高法:修改專利、商標、著作權等18件智慧財產權類司法解釋
    第十八條權利人依據專利法第十三條訴請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日至授權公告日期間實施該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有關專利許可使用費合理確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5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41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等十八件智慧財產權類司法解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 新修改專利法問題解答(一)
    新修改專利法問題解答(一) 來源: 江蘇省知識產權局 發布時間:2021-01-06 字體:[ 大 中 小 ] 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專利法的決定。
  • 最高院周翔審判長:《專利法》第四次修正之修法建議——「專利保護的邏輯與經驗」講座
    增加懲罰性賠償制度及提高法定賠償上限,但建議參照現行《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取消法定賠償的下限。(二)《草案》第十四條——帝王條款本次專利法修訂第十四條新增帝王條款:「申請專利和行使專利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專利權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不合理地排除、限制競爭。」既然是帝王條款,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指導意義,建議將該規定再提前並分別規定,形式如下:第二條 申請和使用專利,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第三條 專利權人不得濫用專利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次修正)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2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0年8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髮明創造專利權
  • 國知局關於《專利糾紛行政調解辦案指南》等文件的解讀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專利權終止後繼續在產品或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的行為構成假冒專利行為。但是,專利權終止後,繼續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標註專利標識的行為是否構成假冒專利,《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沒有明確表述。
  • 專利申請文件翻譯中有哪些常見問題?
    在企業的全球化進程中,提交國際專利申請已經成為普遍現象。各國一般都要求以原始國際申請文件翻譯成本國語言的譯文作為審查依據。高質量的專利申請文件翻譯,對最終專利申請能否獲得授權意義重大。 隨著科學技術的蓬勃發展,各國企業對智慧財產權越來越重視,而專利申請文件作為記錄發明創造核心理念和實施方式的重要載體,其準確性和詳盡性關係到專利申請最終能否獲得授權以及授權範圍的大小。
  • 一文了解專利法中保密審查條款的適用
    導致的法律後果包括:1.對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向外國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不授予專利權;2.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五條以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五條規定,可以作為向原專利覆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件專利無效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