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根據《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規定,民政部對離婚登記程序做出重大調整。調整後的離婚登記程序增設30天冷靜期。具體流程包括五步: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
申請。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籤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結婚證原件、有效身份證件和證明材料。
受理。婚姻登記機構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初審無誤後,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對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以受理。
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持離婚協議書、結婚證、有效身份證件和證件照等,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相關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
登記(發證)。對符合條件的,婚姻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設置30天的離婚冷靜期,是為促使離婚當事人冷靜思考,理性處理婚姻家庭矛盾,緩和夫妻關係,從而有效減少衝動型離婚,促進婚姻家庭和諧穩定。離婚冷靜期只適用於協議離婚,訴訟離婚無冷靜期的規定,在遭遇家庭暴力、遺棄等雙方達不成離婚一致意見的情形下,當事人可以選擇訴訟離婚。(孫小燕)
【來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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