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注意!離婚登記程序明年1月1日起調整

2020-12-05 瀟湘晨報

本報長沙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近日,民政部發布關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婚姻登記有關程序作出了相關調整。

婚姻登記機關不再受理因脅迫結婚請求撤銷業務。《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因此,婚姻登記機關不再受理因脅迫結婚的撤銷婚姻申請。

調整離婚登記程序,離婚登記按照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等程序辦理。

申請。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籤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

受理。婚姻登記員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後,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後,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並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併存檔。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附件7)的,應當出具。

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一份並自行保存,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婚姻登記員在當事人持有的兩份離婚協議書上加蓋「此件與存檔件一致,塗改無效。x x x x婚姻登記處x x x x年x x月x x日」的長方形紅色印章並填寫日期。多頁離婚協議書同時在騎縫處加蓋此印章,騎縫處不填寫日期。當事人親自籤訂的離婚協議書原件存檔。婚姻登記處在存檔的離婚協議書加蓋「x xx登記處存檔件xxxx年xx月xx日」的長方形紅色印章並填寫日期。

瀟湘晨報記者張沁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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