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電設施上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按供電設施產權歸屬確定

2020-12-16 騰訊網

  案例提示

  焦點

  黃某明是否應當對陳某群觸電死亡承擔侵權責任;潮陽供電局是否應當對陳某群觸電死亡承擔侵權責任。

  基本案情

  進出潮陽區谷饒鎮茂廣二片農貿市場的道路為一東西走向的水泥路面道路,該道路的南北兩側是平房。

  黃某明在該處農貿市場道路的北側有一間平房,該平房西側與他人的平房相連接。黃某明在該處平房及與其相連接平房的南側屋簷前均搭建有鐵皮棚,鐵皮棚南側各用兩個鐵桿支撐,鐵桿與地面相連。與黃某明平房相連接的西側平房屋簷前有內外側二個瓷瓶固定支點,用於固定電線。

  在該處農貿市場道路的南側有一電線桿,該電線桿的上端裝有一電錶箱,電錶箱內集中安裝放置十二戶用戶的電錶,黃某明的電錶也安裝在該電錶箱之內。黃某明在農貿市場道路北側平房的用電是通過農貿市場道路南側電線桿上電錶箱內的電錶拉線到其西側平房屋簷前的外側瓷瓶固定支點之後,再通過鐵皮棚後接入平房內使用。

  黃某明與潮陽供電局之間沒有籤訂供用電合同,沒有對供用電設施維護責任的劃分進行約定。

  陳某群於1966年7月2日出生,是湖北省天門市某村村民。2015年12月9日10時30分許,陳某群在雨天騎自行車途經潮陽區谷饒鎮茂廣居委二片農貿市場積水路段時摔倒致死。

  事故發生後,汕頭市公安局潮陽分局對相關人員進行詢問,對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拍照,現場照片顯示,死者倒地處攤位棚立柱金屬管經電筆測試,測試燈呈電流通過閃亮。

  2015年12月18日,汕頭市公安局潮陽分局委託汕頭大學司法鑑定中心對陳某群進行法醫病理屍檢及死因分析鑑定。汕頭大學司法鑑定中心經鑑定認為,陳某群死亡的直接原因是:1、電擊死,2、雨天經過漏電積水路段,電流損傷。據此,汕頭大學司法鑑定中心於2016年1月17日作出汕大司鑑[2015]病檢字第604號法醫病理學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為:本例死者符合電擊死。

  2016年3月7日,陳某群的丈夫汪某華、女兒汪某威、兒子陳某明、以及陳某國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決:1、黃某明、潮陽供電局連帶賠償其525558.17元;二、本案的訴訟費用由黃某明、潮陽供電局承擔。

  裁判結果

  潮陽法院

  本案屬於低壓用電造成的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案件。

  0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陳某群因觸電死亡,汪某華等作為陳某群的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但陳某國未能證明其是陳某群的父親,故對其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02

  關於黃某明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六條,並參照《供電營業規則》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在供電設施上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按供電設施產權歸屬確定。產權歸屬於誰,誰就承擔其擁有的供電設施上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黃某明作為該電線的產權人,沒有盡到管理責任,對本次觸電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依法應對陳某群的近親屬承擔賠償責任。

  03

  關於潮陽供電局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參照《供電營業規則》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本案中,造成觸電事故的電線產權歸屬於黃某明,而非潮陽供電局,潮陽供電局依法不承擔責任。

  04

  汪某華等因本次事故受到的損害,根據法律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經核定共323813.5元,依法應由黃某明予以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十八條、《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潮陽法院判決:一、黃某明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汪某華、汪某威、陳某明死亡賠償金244912元、喪葬費27901.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交通費1000元,共323813.5元。二、駁回汪某華、汪某威、陳某明的其他訴訟請求。三、駁回陳某國的訴訟請求。

  汕頭中院維持一審判決。

  案例評析

  觸電人身損害責任案件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觸電人身損害責任案件按照觸電電壓等級的不同,分為高壓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和非高壓觸電人身損害責任案件,高壓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的範圍是大於等於1000伏的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其歸責原則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低壓觸電人身損害責任案件主要發生於市民的日常生活用電,這幾年我國南方城市夏季經常出現雷電暴雨天氣,城市容易積水,用電電線容易被扯斷而掉入積水中,尤其是在線路比較混亂、居民多又雜的老城區,險象環生。近期因低壓觸電導致人身損害引起糾紛的訴訟也明顯增加。

  本案主要給我們帶來三點啟示:

  

  雖然有相關的法規條例明確了供電方與用電方的法定權利義務,因用電方主要為普通老百姓,為使老百姓更好地了解雙方的權利義務,供電方與用電方在供用電前,最好籤訂相關的《供用電合同》,明確約定雙方的用電設施權屬、合同義務和責任劃分,萬一出現用電事故,雙方可以有明確的歸責依據,也有利於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

  

  國家電力監管的相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民間用電安全的監督和管理,尤其是日常的民間用電安全的規範化管理,加大對用電方用電知識的普及,提高市民用電安全意識。用制度化、規範化的電力運行安全監督管理制度來盡力排除任何可能的民間用電安全隱患。

  

  市民應當懂些用電的法律知識,如電線、電錶等用電設施在法律上的權屬和管理責任,知道如何用法律來解決問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主動學習和掌握基本的用電安全常識,學會一旦發生不幸的觸電事故,知道如何自救和救人。當出現颱風和雷電暴雨天氣時,儘量避免外出。外出時,要遠離供電線路和變壓器,避開電線桿、廣告牌和電錶箱,遇到用電線路複雜老化的積水地方,一定要十分謹慎小心,以避免悲劇的發生。

  END

  作者:解芹(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

  編輯:林錦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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